科技部通知
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和《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範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
中央提出的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一系列新方略,為可持續發展實踐活動創新發展思路、拓展新的空間創造了良好的政策和社會環境。為在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工作中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推進新時期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工作,自2005年開始,我部組織有關專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原《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和《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驗收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合併成新的《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並組織制定了《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範區管理辦法》。現將兩個辦法印發給你們。
附屬檔案:
1. 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
2.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範區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屬檔案2:
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範區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目標,在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建設的基礎上,創建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範區是在實驗區建設基礎上進一步深化的可持續發展示範試點,是實施國家可持續發展、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的載體,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基地。
第三條 示範區建設要遵循科學發展觀,體現時代精神,推進區域可持續發展,努力開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踐行動。針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重點問題,進行可持續發展的前瞻性探索與實踐。
第四條 示範區工作要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需求,統籌規劃、整合優勢,突出示範特色,深化示範內容,提升示範水平。
第五條 示範區建設實行政府推動、公眾參與、社會支持、優勢集成的運行機制。
示範區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 全面完成了《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確
定的實驗內容和各項指標,驗收合格並取得顯著成效,在同類地區具有鮮明特色和較強的示範帶動作用的實驗區。
第七條 示範區黨政領導班子對可持續發展有較深刻的認識,政府推動有力,具有公眾參與的制度保障。
第八條 經濟基礎好,具有區域可持續發展的內在動力、明確的規劃目標和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以及有效的協調管理機制。
第九條 示範區內社會文明、環境最佳化,科技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用突出。
目標、任務和重點
第十條 示範區建設的目標:探索並形成區域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相互促進,人口、資源、環境和諧統一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和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依靠科技進步和體制創新、政府主導、市場推動的區域可持續發展支撐體系;培養具有可持續發展理念和管理創新能力的幹部隊伍,將示範區建設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示範基地。
第十一條 示範區建設的主要任務是圍繞經濟建設與結構調整、資源節約與合理利用、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城鎮化與城市發展、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領域的重點、關鍵問題,開展創新性實踐與示範。
第十二條 編制《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範區建設規劃》(以下簡稱《示範區規劃》)。《示範區規劃》應由示範區所在地同級人大審議通過,並列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體現其法定效力。
第十三條 加強示範區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建立完善的組織領導和管理體系,提高示範區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加強示範區制度和機制創新,保障示範區建設和各項政策、法規、制度的實施;建立實驗區信息網路,實現可持續發展經驗交流與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宣傳和普及科學發展觀,提高全民可持續發展意識和公眾的科學文化素質;拓寬公眾參與可持續發展事業的渠道,爭取公眾支持和廣泛參與示範區建設。
第十五條 組織實施一批解決本地可持續發展關鍵問題的示範項目或工程,推動區域循環經濟發展,體現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突出科技引導作用,集成推廣、套用先進適用技術成果;充分依靠市場機制,注重總體布局、強調項目或工程的區域典型性和輻射帶動性。
第十六條 總結和推廣示範區工作的經驗。加強調查研究和軟科學研究,注重理論提煉,形成具有區域特點、創新性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和機制,為國家可持續發展領域的政策制訂提供決策依據,為同類地區的發展提供借鑑。
申報程式
第十六條 由示範區所在地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向科技部提出推薦意見並遞交有關申報材料。科技部委託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辦公室(以下簡稱實驗區辦公室)負責受理申報工作。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要求:
1.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函。
2.《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範區申報書》(格式附後)。
3.《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範區建設規劃》。
第十八條 實驗區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審,並深入實地綜合考察,形成評估意見。科技部組織召開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評審會進行綜合評審。科技部根據評審結果下文批覆。
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十九條 實驗區辦公室負責示範區協調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示範區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協調領導小組,負責示範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各職能部門分別承擔或負責《示範區規劃》中確定的重點任務(項目或工程),共同參與示範區建設。
第二十一條 示範區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在示範區協調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示範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由科技部建立示範區專家指導工作制度,參與示範區規劃的審查及評估工作;對示範區建設工作提供指導,並參與可持續發展示範課題研究。
第二十三條 集成各類國家科技計畫和部門資源,鼓勵和支持示範區承擔國家有關可持續發展示範項目或工程。建立多元化的可持續發展示範區投資機制,重點支持示範區規劃中確定的具有示範意義的重點項目或工程。
第二十四條 各示範區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工作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畫上報實驗區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實驗區辦公室每兩年召開一次示範區工作匯報會,組織國家有關部門聽取示範區建設情況匯報並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六條 示範區建設每滿五年,由實驗區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示範區規劃和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實地檢查評估,檢查評估結果將作為示範區繼續建設的依據。評估不合格,將被取消示範區資格。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附: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範區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