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
中央提出的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一系列新方略,為可持續發展實踐活動創新發展思路、拓展新的空間創造了良好的政策和社會環境。為在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工作中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推進新時期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工作,自2005年開始,我部組織有關專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原《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和《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驗收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合併成新的《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並組織制定了《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範區管理辦法》。現將兩個辦法印發給你們。
請你們依照兩個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區域可持續發展的實際,加強對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示範區建設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注重實施效果和質量,使實驗區和示範區建設在推進國家和區域可持續發展進程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附屬檔案:
1. 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
2.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範區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屬檔案1:
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推進我國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進一步加強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工作,為國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綜合實驗示範,在總結多年來實驗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區工作實行國務院相關部門聯席會議及聯絡員制度,科技部作為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商議實驗區建設與發展相關政策、管理機制及實驗區新區評審、檢查與驗收等工作,各有關部門根據部門相關職能對實驗區建設提供指導和支持。
第三條 實驗區工作由科技部社會發展科技司歸口管理,具體負責組織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制度;對實驗區工作進行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為實驗區建設和發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所轄區域實驗區工作,負責協調解決本地實驗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為本地國家和省級實驗區的建設與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條 實驗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實驗區工作,應當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實驗區領導小組,並成立實驗區辦公室(跨行政區劃的應成立聯合辦公室),具體負責實驗區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二章 申報、考察與批覆
第六條 實驗區申報範圍: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城區,地級市,地級市城區,及上述行政區劃的特定區域,縣及縣級市,鎮級行政區。
第七條 申報實驗區可以由申報範圍內的行政區單位獨立申報,也可由多個行政區劃單位聯合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報實驗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正式批准建立省級實驗區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效和經驗,具有進一步開展實驗區工作的良好基礎。
2.領導重視,組織完善。實驗區工作已被列入當地黨委、政府議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領導負責的協調領導小組;制定的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科學、可行。
3.具有開展實驗區工作的內在需求和持續的發展動力;實驗區建設目標和實驗主題明確,具有鮮明特色和較強的區域代表性及示範意義。
4.具備一定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推進可持續發展的經濟與社會基礎,科技支撐條件較好。
第九條 實驗區申報由實驗區所在地政府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向科技部提出推薦意見並向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辦公室(以下簡稱實驗區辦公室)提交有關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
1.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推薦函。
2.《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申報書》(格式附後)。
3.《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以下簡稱《實驗區規劃》)。
4.開展省級實驗區建設工作的總結報告。
第十條 申報受理:科技部授權實驗區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適時進行預考察和組織專家組赴申報地實地考察。專家組應及時提出書面考察報告和審查意見報送實驗區辦公室。
第十一條 科技部組織召開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評審會,對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審並形成評審意見。通過評審的實驗區由科技部下達認定批覆檔案。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二條 科技部設立實驗區辦公室,成員由科技部有關單位的負責同志和工作人員組成。實驗區辦公室設在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負責實驗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科技部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實驗區專家指導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受實驗區辦公室的委託,開展可持續發展實驗相關理論和政策研究,參與實驗區考察、驗收等工作,並對實驗區的建設與發展提供諮詢、培訓和指導。
第十四條 實驗區建設期一般為五年,實驗區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已確定的《實驗區規劃》及示範工程項目,積極穩妥、分步驟、分階段組織做好實驗區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實驗區規劃》是實驗區建設的重要檔案,須經當地人大審議通過,其實施情況應接受人大監督檢查,經審議通過的《實驗區規劃》應報科技部備案。《實驗區規劃》實施過程中,遇有相關內容或指標調整須由實驗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人大將調整意見及相關說明及時報送實驗區辦公室。
第十六條 各實驗區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實驗區工作情況書面報實驗區辦公室和省主管部門,同時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總體安排和具體計畫。
第十七條 實行實驗區工作表彰制度。科技部每五年將組織對開展實驗區工作組織有力、成效顯著、產生較大的區域影響和示範效果的實驗區和在實驗區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進行表彰。
第四章 檢查與驗收
第十八條 開展工作滿二年的實驗區,完成階段任務後,應向實驗區辦公室提出中期檢查申請,原則上由科技部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中期檢查,並將中期檢查結果報實驗區辦公室。
第十九條 實驗區開展工作滿五年,完成實驗區全部規劃任務後,由實驗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向實驗區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由實驗區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工作的主要內容:
1.實驗區協調領導小組及實驗區辦公室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工作情況。
2.《實驗區規劃》中確定的目標、任務、重點項目及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取得的成效。
3.實驗區在體制、機制、管理和科技創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4.實驗區所在行政區劃人民政府進一步支持和推動可持續發展工作的思路和方案。
第二十條 申請驗收的實驗區需提交以下材料:
1.《實驗區規劃》原件或複印件一式七份。
2.實驗區工作總結及自我評估報告。
3.實驗區可持續發展示範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4.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驗收申請書。
第二十一條 實驗區辦公室對各實驗區驗收申請報告進行審核,編制驗收工作計畫和進度安排,組織驗收工作組對通過審核的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進行驗收。
驗收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1.驗收工作組由實驗區專家指導委員會成員和實驗區辦公室成員5-7人組成。驗收工作採取實地考察、聽取相關匯報、舉行座談會和發放調查問卷等形式進行。
2.驗收工作組有權對實驗區工作報告、驗收檔案、規劃實施情況及考察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質詢。
3.驗收工作組通過對實驗區的綜合考評形成《驗收報告》,提交實驗區辦公室。根據實驗區辦公室提出的驗收評審建議,由科技部組織召開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參加的實驗區聯席評審會,進行實驗區驗收綜合評審,評審結果由科技部發文批覆。
第二十二條 驗收結果分為驗收合格與驗收不合格兩種,經考核,全面完成《實驗區規劃》任務,通過驗收評審即認定驗收合格;經考核,工作組織不力,未完成《實驗區規劃》任務,為驗收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實驗區實行動態管理,經驗收合格的實驗區,自驗收批覆之日起三年內可按有關規定申報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範區,仍列入實驗區管理系統。經驗收合格的實驗區三年內未申請或未通過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範區評審,將不再作為實驗區。驗收不合格的實驗區,將取消其“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稱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和《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批准的實驗區驗收時間仍按六年實施期驗收。本辦法實施後批准的新實驗區按本辦法規定(五年實施期)進行驗收。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附:
1.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申報書
2.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驗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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