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科技推廣示範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技推〔2012〕19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豐富完善水利科技推廣體系,規範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科技推廣示範基地建設管理,進一步促進科技推廣示範基地示範帶動作用,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對原《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科技推廣示範基地管理辦法(暫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科技推廣示範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科技推廣示範基地管理辦法
水利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科技推廣示範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豐富完善水利科技推廣體系,促進水利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規範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科技推廣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的管理,根據國家和水利部有關政策,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示範基地是指根據所在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全國水利科技發展規劃,結合水利行業流域和區域特點,將水利科技成果進行試驗示範,集成配套,發揮推廣示範效應,經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推廣中心)批准設立的水利科技成果推廣示範區域,包括示範基地、示範區和示範工程。
示範基地是指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涉水高新技術企業設立的水利新技術推廣示範區域。
示範區是指由市縣地方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區域性水利新技術推廣示範區域。
示範工程是指依託水利工程項目設立的水利新技術推廣示範區域。
第三條 示範基地建設要充分發揮水利科技成果在開發、轉化、推廣、產業化中的示範作用,促進水利科技發展和技術進步,推動區域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撐當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根據經濟、社會和水利科技發展需求,推廣中心結合不同區域水資源特點和科技發展優勢,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擇優扶持、統籌安排的原則,批准設立示範基地,並審定各示範基地的發展方向和科技成果推廣的重點領域。
第五條 示範基地是水利科技推廣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國家、水利部相關政策,通過政策引導和資金扶持等多種方式,積極探索和培育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的新機制,加快示範基地建設,促進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
第二章 申報與審批
第六條 設立示範基地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向推廣中心申報。
水利部直屬單位申請設立示範基地,可直接向推廣中心申報。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示範基地,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審核並向推廣中心申報。
市縣地方政府設立示範基地,由承辦單位向推廣中心提出申請,並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項目設立示範基地,按照工程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審核並向推廣中心申報。
高新技術企業設立示範基地,可直接向推廣中心申報。
第七條 設立示範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所在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重視水利科技工作,制定了依靠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規劃,有具體的實施保障措施;
(二)承辦單位具有獨立企事業法人資格;
(三)承辦單位具備吸收水利科技成果並進行開發、轉化、推廣的技術基礎和實施條件;
(四)承辦單位具有籌措、組織資金的能力和信譽,財務制度健全,管理規範。
(五)試驗示範推廣的科技成果,能夠充分結合所在地資源優勢,先進實用,適應行業、地區科技發展需要,市場前景良好,能夠起到“以點帶面、輻射帶動、推動進步”,具備良好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
第八條 申請設立示範基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示範基地建設總體規劃;
(四)法人資格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科技成果、資金、資質等)。
第九條 推廣中心收到申報材料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考察、論證,並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條 推廣中心依據專家審查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批准授予示範基地(示範區、示範工程)稱號,頒發推廣證書和標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推廣中心協調管理全國示範基地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科技、產業政策,組織制定全國示範基地的總體發展戰略和規劃;
(二)受理和承辦示範基地的申報、審批工作;
(三)組織推薦先進實用水利科技成果在示範基地試驗、中試、轉化、示範、推廣套用;
(四)對示範基地的發展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門科技主管機構具體負責監督、指導本地區或流域的示範基地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有關示範基地的政策和法規;
(二)受理示範基地承辦單位的申請,負責審核、推薦等工作;
(三)監督、指導示範基地開展科技成果的試驗、中試、轉化、示範與推廣活動;
(四)審查進入示範基地集中配套推廣實施的科技成果,並定期對示範基地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是示範基地建設的實施機構,對示範基地的人、財、物實行統一管理,並獨立承擔法律及民事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負責示範基地建設的整體決策和組織實施工作;
(二)制定示範基地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示範基地管理體制,最佳化運行機制;
(四)組織技術和人才引進;
(五)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管理,定期向當地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門科技主管機構、推廣中心報告示範基地運行情況。
第十四條 示範基地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充分運用市場競爭機制,促使水利科技成果迅速、有序地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為水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十五條 示範基地不得從事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違背的活動。
第十六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民辦科研機構等技術成果持有單位(或個人)參與示範基地的建設與發展。
第十七條 推廣中心對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示範基地稱號、證書、標牌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八條 推廣中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定期對示範基地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對運轉正常、成效顯著的示範基地給予表彰。
第二十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示範基地責成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考核要求的,撤銷其示範基地稱號,收回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一條 考核標準
(一)當地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門重視示範基地的管理與發展;
(二)示範基地制度健全、組織管理機構完整、運行機制良好;
(三)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投入的經費有保障,資金渠道暢通;
(四)水利科技成果通過推廣示範,技術輻射效果明顯,並確實起到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作用;
(五)示範基地整體運轉正常,具有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
(六)已實現預期的示範基地工作任務與目標;
(七)按時提交《示範基地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2006年3月10日印發的《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科技推廣示範基地管理辦法(暫行)》(水技推〔2006〕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