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訪局關於加強和統籌 信訪事項督查督辦工作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大對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力度,提高工作效能和權威,就加強和統籌信訪事項督查督辦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對信訪事項的實地督查督辦,實行統一計畫、統一組織、統一實施,建立職責明確、協調統一、規範有序、務實高效的督查督辦工作機制。
第二條 督查室負責統籌信訪事項督查督辦的協調組織工作,主要是:匯總編制工作計畫,具體組織實施,掌握督查督辦結果,綜合分析並報告督查督辦工作情況。
辦信一司、辦信二司、來訪接待司、投訴辦負責篩選信訪事項,提出工作需求,參與或牽頭進行督查督辦,跟蹤了解督查督辦建議的落實情況,報告信訪事項的化解情況。
第三條 督查督辦的信訪事項主要是,中央領導同志批示的信訪事項,民眾來信、來訪和網上投訴中反映強烈的信訪突出問題,地方已報結案但信訪人不服處理意見的信訪事項。
督查督辦嚴格遵守逐級辦理、分級督辦的要求,督查督辦的信訪事項原則上是已經省級部門辦理,但信訪人仍不斷重複反映的信訪事項;涉及有關地方和中央部門,確需由國家信訪局或中央聯席會議辦公室督查組督查督辦的“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
第四條 各業務司室原則上在每月底前提出督查督辦需求,包括事項、理由、時間、方式和人員等內容,徵得分管局領導同意後,送督查室匯總。
督查室對業務司室的督查督辦需求綜合匯總後,協調提出具體工作方案,由分管局領導審核後,報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經局主要領導批准後隨時組織。
第五條 督查督辦主要由督查室牽頭組織相關業務司室進行,必要時可協調相關部委聯合進行。
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指定,主辦業務司室可牽頭組織督查督辦。
主辦業務司室要充分利用網路、電話、信函等方式,督辦信訪事項的落實情況。
第六條 落實“誰牽頭,誰負責”、“誰督辦,誰審核”的督查督辦工作責任制,堅持帶著問題下去、帶著成果回來。每一次督查督辦都要有建議、有報告、有結果。
第七條 督查督辦活動統一組織安排,各業務司室不得單獨組織,避免同一信訪事項多頭督查督辦,避免到同一地區密集督查督辦。
第八條 加強督查督辦工作情況的信息溝通和共享。督查室要及時將督查督辦工作方案及工作情況通報相關司室;主辦業務司室對督查督辦事項的結果,要及時向督查室反饋並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實現資源共享。
第九條 督查督辦應由信訪督查專員或副司級以上幹部帶隊,每次組成人員原則上不超過4人。
嚴格執行督查督辦工作方案,不得隨意改變工作地點和路線。
嚴格執行廉政紀律,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或與工作無關的接待安排,不得接受紀念品或土特產。
第十條 信訪事項督查督辦工作,統一以國家信訪局或中央聯席會議辦公室督查組的名義進行。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