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南平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閩委辦〔2014〕47號)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平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南委發〔2014〕15號),設立南平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人員編制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紀委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另行規定。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機要、檔案、督查、年鑑編撰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後勤、信訪、政務公開、政務信息、電子政務、效能建設、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組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規劃信息與財務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促進優質醫療資源縱向流動,規劃和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區域內乙類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擬定衛生和計畫生育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承擔市屬衛生、計畫生育項目及其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加強市屬醫療衛生單位基本建設管理;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參與擬定和落實人口發展規劃。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牽頭負責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審核;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相關專項資金管理。

(三)衛生應急辦公室(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協調指導、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組織實施其他突發事件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按規定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應急處置信息;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有關工作。

(四)疾病預防控制科(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及疫情蔓延;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醫政科(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科、市委幹部保健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實施醫療機構準入和評審評價工作,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服務規範以及醫師資格考試工作;根據國家藥典和藥物政策,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合理用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藥物制度,擬訂市基本藥物增補目錄,擬訂並組織實施藥物採購和使用等具體管理辦法;指導監督藥品、大型醫用設備、高值醫用耗材的採購與管理;承擔市藥品集中採購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市創建“平安醫院”活動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擬訂中醫藥(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藥,下同)發展規劃、服務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中醫醫療、教育與科研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管工作,按規定承擔中醫醫療機構管理工作,實施中醫藥人員執業標準和考核制度;規劃指導中醫藥人才培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組織開展中醫藥科研,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推進中醫藥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組織開展中醫藥文化的繼承、傳播和發展,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

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按照規定管理市直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以上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指導縣(市、區)幹部保健工作;承擔市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基層衛生與婦幼健康服務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擬訂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政策,完善鄉村醫生管理制度,指導監督落實基層衛生政策;組織並監督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各項政策措施;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變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能力;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城市社區衛生工作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組織並監督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完善合理分級診療模式。

擬訂並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規範;指導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管理婦幼衛生、出生缺陷綜合防治、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母嬰保健信息、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信息,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規劃,協調管理、指導、評價和監督新農合工作。

(七)綜合監督科(政策法規科、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科)

負責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指導規範衛生和計畫生育執法行為;擬訂和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重大政策和標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工作,按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職業病防治情況統計和調查分析;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涉水產品、消毒產品、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無證行醫和非法采供血等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開展省級下放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開展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風險監測及評估;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八)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

指導和督促基層貫徹落實計畫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指導各地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擬訂並組織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推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流動人口動態監測;檢查指導各地建立流動人口衛生、計畫生育信息網路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九)宣傳與家庭發展科

擬訂並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負責委機關政府信息網管理,承擔內部資料出版物編纂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工作。

擬訂並監督落實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

(十)人事與科技教育科

擬訂並指導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執業護士及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資格高級職務推薦、評審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和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援外工作,負責協調國際合作和援助項目的實施。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指導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研成果評價工作;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繼續醫學教育,建立全科醫生、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專科醫師培訓基地和制度;參與擬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參與成人醫學教育的學歷、高等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和醫學院校醫學專業設定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

職責調整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已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接的職責

承接國務院和省政府下放的職責。

(三)劃轉的職責

1.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承擔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職責劃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有關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劃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2.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3.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衛生、計畫生育和中醫藥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衛生、計畫生育和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及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推進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落實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按規定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擬訂並指導落實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監管政策措施和飲用水衛生監督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四)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基層衛生、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依法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基層衛生、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級診療模式;負責擬定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指導意見,協調管理、指導、評價和監督新農合工作。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組織實施全市醫療機構準入和評審評價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依法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指導平安醫院建設。

(六)負責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健全網路化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運行機制;負責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和適應行業特點的人才培養等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物採購和使用等具體管理辦法;依法建立完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八)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完善中醫藥事業發展政策和機制,健全中醫藥服務和管理體系,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六位一體”全面發展。

(九)負責組織推進所監管的市屬公立醫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和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按規定負責公立醫院國有資產監管;組織指導所監管的市屬公立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

(十)貫徹落實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

(十一)推動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計畫生育政策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並推動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二)擬訂並組織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推動各地建立流動人口醫療衛生、公共衛生、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三)擬訂並指導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完善並指導實施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四)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五)監督檢查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落實,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建設,指導規範執法行為,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六)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統計、信息分析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實施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僑的交流與合作;統籌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對口支援工作。

(十七)承擔市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按照規定管理市直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以上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接國務院和省政府下放的職責,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出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市監察局派駐監察室,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派駐監察室機關行政編制2名,其中:監察室主任1名。

其他事項

(一)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完善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負責職業衛生監管工作;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的監督管理、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管、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職業衛生任務,定期對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以及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等放射衛生任務。

(五)與南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武夷山辦事處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與南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武夷山辦事處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六)醫患糾紛調解處置的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委負責指導醫院建立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機制,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督促醫院做好投訴調節工作,及時化解醫患糾紛;市公安局負責加強醫院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市司法局負責指導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推進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規範化建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信訪局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的相關工作。

(七)關於放射源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市環保局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建立並實施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根據涉源單位提供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輻射安全評價報告報告書和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書等可讀性放射源安全許可證,並通報市公安局;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銷售、使用、貯存和廢棄處置領域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配處理工作,並將有關情況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協助市公安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管理;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的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

市公安局負責對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的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八)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南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南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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