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成因素
自2009年《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頒布實施以來,中國公民的人權意識明顯增強,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強,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保障更加有效,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得到進一步保障,國際人權領域交流與合作日益深化,各領域的人權保障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軌道上不斷推進,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的制定、實施和如期完成,得到人民民眾的普遍歡迎和國際社會的廣泛好評。近年來,中國政府堅持以人為本,妥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巨大衝擊和重大自然災害的嚴峻挑戰,積極解決發展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堅定不移地推進人權事業,人權狀況持續改善。堅持將保障人權與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結合起來,不斷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大力促進就業,加快發展多項社會事業,推進基本服務均等化,逐步健全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初步建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覆蓋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框架,不斷發展文化教育事業,有效保障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堅持將保障人權與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結合起來,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有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堅持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貫穿於立法、行政和司法各個環節之中,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人權保障的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
應該看到,當今中國仍然是一個開發中國家,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依然突出,受自然、歷史、文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影響和制約,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還面臨諸多挑戰,實現充分享有人權的崇高目標任重道遠。
2012-2015年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也是加強人權建設、實現人權事業快速發展的重要時期。為此,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中國政府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12-2015年)》(簡稱《行動計畫》),明確2012-2015年促進和保障人權的目標和任務。
指導思想
制定和實施《行動計畫》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將人權事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結合起來,順應各族人民過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繼續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放在首位,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著力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權利和利益問題,切實保障公民的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權利,促進社會更加公正、和諧,努力使每一個社會成員生活得更有尊嚴、更加幸福。
基本原則
制定和實施《行動計畫》的基本原則是:
——依法推進原則。根據憲法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遵循《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精神,從立法、行政和司法各個環節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法規和實施機制,依法推進中國人權事業發展。
——全面推進原則。將各項人權作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的協調發展,促進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協調發展。
——務實推進原則。既尊重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又堅持從中國的基本國情和新的實際出發,切實推進人權事業發展。
實施目標
實施《行動計畫》的目標是:
——全面保障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採取積極措施,更有效地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工作權利、基本生活水準權利、社會保障權利、健康權利、受教育權利、文化權利、環境權利,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使發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體人民。
——依法有效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加強人權的司法保障,促進司法公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充分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障少數民族享有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權益;努力促進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切實保障兒童的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權利;完善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推進老年人服務體系建設;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廣泛開展人權教育。繼續開展對公務人員的人權培訓;在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權教育;在全社會普及人權知識,不斷提高公民的人權意識。
——積極開展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認真履行國際人權條約義務,深入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工作,繼續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與各國開展人權對話、合作和交流。
報告目錄
導 言
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一)工作權利
(二)基本生活水準權利
(三)社會保障權利
(四)健康權利
(五)受教育權利
(六)文化權利
(七)環境權利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一)人身權利
(二)被羈押人的權利
(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知情權
(六)參與權
(七)表達權
(八)監督權
三、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
(一)少數民族權利
(二)婦女權利
(三)兒童權利
(四)老年人權利
(五)殘疾人權利
四、人權教育
五、國際人權條約義務的履行和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
(一)國際人權條約義務的履行
(二)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六、實施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