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業務建設科研專項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建設指導意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做好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業務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業務建設科研專項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5日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以國中醫藥辦科技發〔2012〕11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職責、組織實施、附則4章,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司負責解釋。

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業務建設科研專項管理辦法》和《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科研協作單位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中醫藥辦科技發〔2012〕11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的業務建設工作,促進基地開放協作、整合資源,我局組織制定了《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業務建設科研專項管理辦法》及《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科研協作單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業務建設科研專項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科研能力,規範基地科研專項管理,根據《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建設指導意見》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做好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業務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地科研專項(以下簡稱專項)是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基地業務建設要求,為解決基地病種研究的重點問題和關鍵技術,專門設立的科學研究項目。

第三條 專項經費主要由各基地籌措,專項課題面向全國組織申報,納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

第四條 專項支持範圍以國家確定的基地重點病種為主,可涉及部分拓展病種;內容原則上為需要聯合協作開展的套用基礎及套用類研究。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專項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基地共同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專項的巨觀組織管理,主要包括:

(一)制定專項管理辦法;

(二)發布專項申報指南;

(三)下達專項立項計畫,審核簽訂《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科研專項課題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

(四)組織進行項目驗收。

第七條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專項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結合本地區基地病種防治的需求,審核專項申報指南建議;

(二)組織專項課題的評審,提出立項建議;

(三)組織對專項課題年度檢查或評估;

(四)協調專項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告並提出建議;

(五)協助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進行專項課題的驗收及評估,組織推廣成果;

(六)把專項課題納入科技重點工作予以支持,匹配相應經費;

(七)承擔與專項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基地負責專項的組織實施。主要包括:

(一)根據基地病種臨床及科研的難點及關鍵技術,提出專項申報指南建議及研究經費額度;

(二)設立專項科研經費,並按照《任務書》要求,及時撥付經費,提供保障條件;

(三)牽頭或參與專項課題,開展協作研究;

(四)及時轉化和套用專項課題研究的成果;

(五)按要求進行牽頭專項課題的總結和自評估;

(六)參與本基地病種相關課題的驗收。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基地業務建設專家指導組、督導組負責對專項的指南、立項、評估與驗收等工作進行學術諮詢和把關。

第十條 專項申報指南(包括研究目標、內容、成果及相關要求)由基地組織專家論證後提出,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後,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定並統一發布。

第十一條 基地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單位均可根據指南要求申報專項課題;病種研究基地牽頭的專項課題數量及經費額度均不得超過60%;非病種研究基地的牽頭單位必須和病種研究基地簽訂任務協作和成果共享協定。

第十二條 病種研究基地所在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專項課題的受理,評審專家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同商定,負責專項課題評審工作,病種研究基地協助承擔具體工作並提供經費,評審結果按要求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十三條 根據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評審情況和意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審核後下達專項立項計畫,並與相關各方共同簽訂《任務書》,明確任務和相關機制。

第十四條 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課題經費的管理,專款專用,按照任務書要求提高資金使用效果。

第十五條 課題牽頭單位所在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基地監督管理,對未按《任務書》執行或執行效果不好的課題,及時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經審核同意後撤銷或中止,並追回經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或中止項目:

(一)研究技術路線已不可行;

(二)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務;

(三)研究內容已落後於國內外同類研究成果水平;

(四)匹配經費、自籌經費或其他保障條件不能落實,或違反規定使用科研經費,影響項目正常實施;

(五)由於組織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第十七條 專項課題完成後,牽頭單位應及時總結並進行自評估,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查後,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專項課題的成果和智慧財產權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基地及項目承擔單位應對基地專項的智慧財產權權屬問題做出詳細規定,確保項目研究成果和產權權屬明晰。

第十九條 專項課題研究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申報獎勵等時,均應標明“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業務建設科研專項課題(Research Project for Practic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TCM Clinical Research Bases)”。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專項管理的其他事項參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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