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科研協作單位管理辦法

根據《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建設指導意見》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做好中醫臨床研究基地業務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制定《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科研協作單位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5日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以國中醫藥辦科技發〔2012〕11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資格確定、協作機制、協作任務、實施管理、附則6章24條,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業務建設科研專項管理辦法》和《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科研協作單位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中醫藥辦科技發〔2012〕11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的業務建設工作,促進基地開放協作、整合資源,我局組織制定了《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業務建設科研專項管理辦法》及《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科研協作單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科研協作單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建立開放協作的研究機制,有效整合相關優勢資源,提升重點病種研究水平,根據《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建設指導意見》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做好中醫臨床研究基地業務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協作單位(下稱協作單位),是指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確定,根據基地重點病種研究和業務建設需要,與基地建立實質性合作關係,開展高水平協作研究的國內外相關臨床科研機構。
第三條 建立協作單位制度旨在提高基地重點病種臨床療效和研究水平,突出中醫藥優勢和特色;加強基地資源整合和平台建設,為基地提供有效的能力支撐;完善基地運行模式和機制,建立創新的中醫臨床科研運行模式;提高基地國際科技交流和合作能力。
第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對協作單位的巨觀管理。各相關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協調支持和監督基地與協作單位之間的合作關係及科研工作。基地和協作單位應建立有效的協作機制,明確協作目標和任務,通過高水平的科研協作為基地業務建設提供支撐。

第二章 資格確定

第五條 根據基地業務建設要求,凡具有一定科研實力,能夠形成或提供某一方面協作研究或科技支撐的機構,均可作為協作單位。
第六條 鼓勵與國外研究機構開展合作,吸收引進先進的研究技術和成果,提升重點病種研究的整體水平。
第七條 協作單位的設立由基地提出申請,經基地學術委員會論證和基地所在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八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對協作單位的硬體設施、研究團隊、研究水平、協作內容及必要性等方面進行審查。對通過評議的機構,正式確定為協作單位。

第三章 協作機制

第九條 每個基地要建立不少於3家的科研協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應充分考慮綜合研究機構和西醫臨床科研機構的比例)。基地和協作單位簽訂具體合作協定,明確協作內容和相關權益,建立長效機制,並提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相關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基地和協作單位應根據合作協定,開放相應的資源,促進雙方的資源整合和平台建設,研究成果共享。
第十一條 在相關國家和省級中醫藥科技計畫和建設規劃中,協作單位可享有與基地建設單位同等優先資格。基地與協作單位應積極聯合申報科研項目。
第十二條 協作單位可參加基地業務建設工作的有關會議及活動,加強交流溝通。

第四章 協作任務

第十三條 圍繞重點病種研究的中醫臨床療效和特色,開展多中心臨床研究,共同提高重點病種臨床療效、研究水平和能力,提供循證醫學證據,提高研究成果的顯示度。
第十四條 通過共建實驗室、研究室等形式,共同提高研究技術,完善管理機制,為基地業務建設提供能力支撐,加強基地中醫臨床研究的平台建設。
第十五條 圍繞基地重點病種,共同研發特色製劑和中藥新藥,開發儀器設備,提高基地研究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
第十六條 通過共同培養、人才流動等方式,提高基地研究隊伍的層次和水平,進一步完善研究隊伍的人才結構。
第十七條 加強重點學科、重點專科的相互學習和交流,共同促進和提高。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基地要將協作單位情況納入業務建設工作重點,基地年度督導時報告協作研究情況。協作單位應積極接受督導組的檢查指導,並按督導組意見建議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 協作單位資格在按有關規定進行實質性合作期間有效。對於無法履行合作協定和職責的協作單位,基地應儘快提出終止協作要求,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後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經評估,不符合協作關係的協作單位,應予終止並取消協作單位資格。
第二十條 對於協作研究涉及相關需要保密的內容,基地與協作單位雙方具有同等義務。
第二十一條 協作契約要明確技術成果的產權歸屬和成果轉讓。協作契約中應明確雙方對科研成果署名、論文發表、專利申請、後續項目申請、成果轉讓權歸屬及獲益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協作單位發生重大事項影響科研任務完成的,基地應及時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司及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確保科研任務完成。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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