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
行政許可有四種:一是,允許(permit),即對具備了某種客觀技能和水平的人從事某種活動的一種認可,如駕駛執照。二是資格證明(certification),即對局有相應教育經歷的一種能力證明。三是,特許(franchise),是對有限資源配置的一種方式。四是,執照(license),是對經驗關係健康,社會福利事業的一種許可,如餐廳經營執照。
在德國
行政法學家們常將行政許可行為與其它一般行政行為聯繫起來進行討論,認為行政許可行為既可以是命令性行政行為,也可以是組織性行政行為,有可以是宣傳性行政行為。
在英國
行政許可淵源於英王的特許權,後來隨著英王行政權力的逐步縮小,特許權不斷減少,但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卻廣泛的借鑑了這種管理方式。由此,行政許可可被當作是對被限制,禁止或非法的事情的一種允許。
在韓國
行政許可時至在特殊條件下解除一般禁止,使當事人恢復從事某些行為的自由狀態的一種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