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局

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局

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是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和組織指導土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的職能部門。

設立過程

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局是繼國務院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後,國土資源部2014年01月26日表示,在該部地籍管理司加掛不動產登記局牌子,至此,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局組建完畢。

國土資源部發布訊息稱,經中央編辦批覆,國土資源部正式掛牌成立不動產登記局。

2014年5月7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在地籍管理司加掛不動產登記局牌子的通知》。《通知》明確,在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掛不動產登記局牌子,承擔指導監督全國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的職責。不動產登記局掛牌成立,意味著建立實施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四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有了組織保障。

2013年11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已明確要求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國土部一個部門承擔,理順部門職責關係。

2014年以來,國家推進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進程加速。1月21日,中央編辦發布了《關於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後,按照人隨事走的原則,適當加強國土資源部相關機構和人員,在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掛不動產登記局牌子。

國土資源部還給出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時間表。在2018年前,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投入運行,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基本形成。此外,備受矚目的不動產登記條例也將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

主要任務

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不動產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會同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會同海洋部門負責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登記發證;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標準規範和全國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登記工作。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國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法規草案、規章;擬訂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則、辦法;制定不動產登記、土地調查統計、不動產權籍調查和土地遙感監測的標準規範;擬訂不動產登記、土地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中介機構和人員管理辦法。

(二)會同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會同海洋部門負責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登記發證。

(三)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全國不動產權利證書的監管;承辦不動產登記人員上崗資格審核;規範、監管不動產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

(四)負責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牽頭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不動產登記資料社會查詢服務;提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政策建議。

(五)提出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地方開展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

(六)組織開展土地權利制度研究,提出建立完善土地產權權利體系的建議。

(七)擬訂全國性土地調查方案,負責定期組織全國性土地調查和變更調查;組織開展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土地條件及其他專項調查工作;負責對全國土地資源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評價。

(八)指導地方地籍調查工作,組織各級不動產權籍資料庫建設及更新、管理、維護;定期匯總統計土地利用變化結果。

(九)制定國家土地遙感監測方案;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土地遙感監測工作;指導各地開展土地遙感監測。

(十)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24名。其中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局長)1名,不動產登記局常務副局長1名,副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副局長)2名,處長6名,副處長3名,其他工作人員11名。

內設機構

綜合處

承擔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負責司(不動產登記局)內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會同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指導監督海洋部門開展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發證的具體事務;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

人員編制:3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登記處

擬訂不動產登記及相關工作辦法、規定;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全國不動產權利證書的監管;承辦不動產登記人員上崗資格審核;規範、監管不動產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權屬處

擬訂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則、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地方開展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提出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和完善土地產權權利制度的政策建議。

人員編制:2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

權籍信息處

擬訂不動產權籍調查辦法和標準規範;指導地方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牽頭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不動產登記資料社會查詢服務;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

人員編制:2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

調查處

制定土地調查標準規範和辦法;負責定期組織全國性土地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開展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條件等專項調查工作,組織匯總土地利用狀況及變化結果;組織各級土地調查資料庫建設、更新、維護及管理工作;擬訂土地調查中介機構和人員管理辦法;指導地方土地調查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監測與統計處

制定國家土地遙感監測方案、標準規範,組織實施國家年度土地遙感監測並指導各地開展土地遙感監測;組織實施重點區域、特定對象的專題監測和突發事件的應急監測;擬訂土地統計辦法和標準規範,負責全國土地利用現狀及變更情況統計分析。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利益關係

會觸動既得利益及強勢群體利益

昨日,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對記者表示,推進不動產登記目前最大的障礙是部門利益與既得利益。

目前不動產管理分布在多個部門,含工商、房管、住建、國土等。“讓一些部門把權力轉移交給國土部門,他們可能狹隘地認為這會損害其利益而不積極配合。”

施正文分析,不動產統一登記“會觸動既得利益及強勢群體的利益”。目前中國分配製度比較混亂,官員廉政建設及市場秩序有待規範。“一些人的財產是通過灰色途徑獲取。不動產統一登記將意味著灰色違法收入顯性化。”

貪腐官員“消化房子”仍易查處

施正文認為,實施登記後,不動產不見得發生大面積拋售。他解釋,不動產統一登記是逐步推進,按目前的時間表,是3到4年。“這期間有些官員可能使房子合法化或變相轉給他人。”

此前,中國房地產學會副會長陳國強受訪時曾表示,貪腐官員的房產可能登記在別人名下,“異地的尤其如此”。但他認為,如若貪腐官員成為調查對象,紀檢部門獲取證據查清案情還是比較容易的。

若官員拋售房子是否會拉低房價?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執行院長劉元春表示,這種擔心是存在的,但是否帶來衝擊,其力度還需要論證。

有助解決房產稅開徵“技術障礙”

施正文認為,設立不動產登記局對房產稅開徵是有意義,但說是“鋪平道路”恐怕不合適,但不動產統一登記確實有助於解決房產稅開徵的“技術障礙”。他解釋,徵收房產稅首先要知道房屋的來源,但目前稅務部門並不掌握居民的房源信息。

此前,中國房地產學會副會長陳國強表示:“過去,住房信息的基礎非常薄弱,家底大家都不清楚。”他認為,從行業發展來看,政府要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或制定保障房的投資建設計畫實際上是缺乏可靠準確的信息支撐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可為決策提供更好的信息基礎。”

個人住房信息查詢使用受控制

施正文認為,不動產登記的信息會嚴格地保存在登記部門,查詢及使用會受嚴格控制,“不是說任何部門或者任何人都可以隨便查閱”。

他分析,只能是紀檢辦案、稅務徵稅等相關部門會按照法律規定提供個案所需要的信息。“不會隨便地對外披露。這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如果住房信息保密工作做得比較好,法律規定比較健全的話,將有助於減少統一登記的障礙。

陳國強認為,即便有關部門統計住宅信息,也不意味著房產信息會無條件向社會開放。如個人沒有觸及法律或者成為被調查對象,房產掌握情況應不會向公眾公開透明。

8月27日,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局常務副局長冷宏志就不動產統一登記接受中國政府網線上訪談時表示,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主要是為了解決分散登記的諸多弊端,完整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據介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遵循以下立法思路:一是突出“四統一”。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避免政出多門;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確保不動產登記的權威;明確申請、受理、查驗、登記等一系列登記程式,確保不動產登記行為的規範化。二是保護和穩定物權。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影響;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製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三是把便民利民貫穿始終。四是嚴格規範,提高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

冷宏志表示,建立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現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四統一”的前提是各級登記機構的統一。沒有統一面向社會的機構,不動產統一登記就無從談起。在國家層面,要重點抓好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三統一”,既要做好頂層設計,又要協調統籌推進。地方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要求,力爭今年年底前完成登記職責整合,並在此基礎上形成統一的機構,做好各級資料移交、系統對接、工作銜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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