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一月十四日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4〕11號 印發
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工作人員禁令
為落實“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確保國土資源管理行政行為的公平、公正,切實維護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特對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工作人員履行公務,制定如下禁令。
一、禁止為補償安置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項目辦理用地報批手續或以各種變通的辦法為之供地、發證。
二、禁止在土地、礦產等行政審批事項中為項目申請人批條子、打招呼。
三、禁止配偶子女為本人任職單位直接管理的案件和土地、礦產資源等各項具體行政事務提供中介服務。
四、禁止指定或向辦事方授意由指定中介機構從事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地質災害諮詢評估和項目設計等相關工作。
五、禁止接受基層單位和管理相對人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有礙公務的宴請招待,報銷應由本人或親友承擔的費用。
以上各條禁止事項,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違者將追究當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