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0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

3.對原產於智利的7029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5.對原產於紐西蘭的7040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紐西蘭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6.對原產於新加坡的2753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稅委會[2009]28號
《2010年關稅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2010年關稅實施方案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屬檔案:

2010年關稅實施方案

一、進口關稅調整
(一)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關稅減讓義務,對進口關稅作如下調整:
1.降低“進口稅則”中聚酯布等5個稅目的最惠國稅率,將藍濕牛皮1個稅目的最惠國稅率確定為6%(見附表一),其余稅目的最惠國稅率維持不變;
2.對9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繼續實行海關核查管理,稅目稅率維持不變;
3.對小麥等8類45個稅目的商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稅目和稅率維持不變。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稅。對尿素、複合肥、磷酸氫二銨三種化肥實施1%的暫定配額稅率(見附表二);
4.對凍雞等55種商品實施從量稅、複合稅,稅率維持不變(見附表三)。
(二)對冷凍的格陵蘭庸鰈魚等部分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見附表四)。
(三)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對有關國家或地區實施協定稅率(見附表五):
1.對原產於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和寮國的1767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亞太貿易協定稅率;
2.對原產於汶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菲律賓、越南、緬甸、寮國和高棉的部分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3.對原產於智利的7029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4.對原產於巴基斯坦的6240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5.對原產於紐西蘭的7040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紐西蘭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6.對原產於新加坡的2753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7.對原產於中國香港且已制定原產地優惠標準的1587個稅目商品實施零關稅;
8.對原產於中國澳門且已制定原產地優惠標準的1209個稅目商品實施零關稅。
(四)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繼續對寮國等東南亞4國、衣索比亞等非洲31國、阿富汗等6國,共41個聯合國認定的最不已開發國家的部分稅目商品實施特惠稅率(見附表六)。
(五)普通稅率維持不變。
二、出口關稅調整
(一)“出口稅則”的出口稅率維持不變;
(二)對鰻魚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對部分化肥等繼續徵收特別出口關稅(見附表七)。其中,凡2010年1月1日以前徵收出口關稅的產品,徵稅所涵蓋的貿易方式範圍維持不變。
三、稅則稅目調整
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見附表八),調整後,我國進出口稅則(2010年版)稅目總數為7923個。
註:附表暫略。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