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

《國務院關於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在1983.02.06由國務院頒布。

工業污染是造成環境污染的主要方面。近幾年來,各個工業部門對環境保護的認識比過去有所提高,一些企業堅持自力更生,綜合利用資源、能源,治理工業污染,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總的來看,我國的工業污染仍然十分嚴重。為了進一步消除污染,保護環境,促進生產,提高經濟效益,把三廢治理、綜合利用和技術改造有機地結合起來進行,特作如下規定:

(一)對現有工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時,要把防治工業污染作為重要內容之一,通過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物消除在生產過程之中。

(二)所有工業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編制技術改造規劃時,必須提出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技術措施,作為規劃的組成部分,並在年度計畫中作出安排,組織實現。

技術改造的規劃不僅要考慮本企業、本行業、本部門的效益,而且主要應當考慮國民經濟全局的效益。對於那些從局部和眼前來看可以增產增收,但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危害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項目,不得列入技術改造的規劃和計畫。

(三)技術改造的方案,必須符合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的原則。對技術改造項目進行經濟評價、方案比較等可行性研究時,要對環境效益進行充分的論證。要求做到:

1、採用能夠使資源能源最大限度地轉化為產品、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新工藝,代替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後工藝;

2、採用無污染、少污染、低噪聲、節約資源能源的新型設備,代替那些嚴重污染環境、浪費資源能源的陳舊設備;

3、採用無毒無害、低毒低害原料,代替劇毒有害原料;

4、採用合理的產品結構,發展對環境無污染、少污染的新產品,並搞好工業產品的設計,使其達到環境保護的要求;

5、採用技術先進、效率高和經濟合理的淨化處理設施,代替效率低、運行費用高、占地面積大的淨化處理設施。

6、凡是有污染的技術改造項目,在改造後必須保證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凡是沒有達到以上要求的技術改造項目,一律不得批准。

(四)各工業企業要緊密結合技術改造,開展工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要求做到:

1、充分回收利用工廠的餘熱和可燃性氣體,作為工業或民用的燃料和熱源;

2、採用清污分流、閉路循環、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3、把廢棄物中的有用物質加以分離回收,或者進行深度加工,使廢棄物轉化為新的產品;

4、凡本企業不能綜合利用的廢棄物,要打破企業界限和行業界限,免費供應利用單位,經過加工處理的,可收取少量加工費,但不得任意要價。

(五)國家對工礦企業開展綜合利用、防治污染實行獎勵的政策。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企業以留用利潤和減免稅收的鼓勵。各企業對綜合利用搞得好的車間、班組和職工,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對污染嚴重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時,各級經委和有關工業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建立行業專門化協作中心。當前,特別要把分散的電鍍、熱處理、鑄造、鍛壓、紙漿、製革等污染擾民嚴重的廠點加以合併集中,並切實搞好集中以後的污染物淨化處理和噪聲治理。

(七)結合技術改造進行的防治污染的工程項目及其配套的淨化處理設施所需資金,應統一列入企業、地方或國家計畫,在折舊資金、企業利潤留成的生產發展基金、結餘的大修理費、地方徵收的排污費、國家預算撥款、銀行貸款和外資等資金渠道中解決。所需設備、材料應統一列入技術改造計畫,一併解決。

(八)國家經委和礦產、燃料工業部門在制訂或修訂各種礦產原料、燃料商品質量標準時,要充分考慮防治環境污染的要求,提出有關環境的商品質量標準。要按照企業特別是大鋼鐵廠、大有色冶煉廠、大化肥廠、大電廠、大水泥廠所在地區的環境保護要求和企業設備、工藝需要,逐步實行原料、燃料定點定質供應,做到合理使用。在受到供應條件限制時,要採取洗選加工或脫取污染物質的工程技術措施。

為了減輕城市的大氣污染,要優先把低硫低揮發份煤炭供應民用,並儘快普及燒型煤。

(九)各工業主管部門要針對當前突出的工業污染問題,把一些關鍵的急需解決的防治污染的技術,尤其是結合技術改造解決污染的技術、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技術和高效率淨化處理技術,列為科學研究的重要課題,組織力量攻關。污染嚴重行業的大中型企業也要組織技術力量,針對本企業污染問題,積極開展防治污染的技術革新和科研活動。

(十)在技術改造中搞好環境保護工作,必須一手抓治理,一手抓管理。要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企業對社會和職工對企業的環境保護責任,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把車間、班組和職工的經濟利益同企業環境管理的好壞聯繫在一起,作為考核和獎懲的一個條件。要把搞好環境管理、防治工業污染列為企業整頓驗收的條件之一,達不到要求的,不能驗收。

一九八三年二月六日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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