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化糧食購銷體制改革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深化糧食購銷體制改革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5月09日發布,自1994年05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糧食是關係國計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做好糧食購銷工作,對於促進我國糧食穩步增長,保持糧食市場穩定,安排好人民生活,保證各項改革順利進行關係重大。為加強國家對糧食的巨觀調控,深化糧食購銷體制改革,穩定糧食市場,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做好糧食收購工作,確保國家掌握必要的糧源
國家掌握必要的糧源是穩定糧食市場、安定大局的重要物質基礎。根據近年來我國糧食市場供求情況,糧食部門必須收購社會商品糧的70-80%,即900億公斤左右(貿易糧)。其中:(一)500億公斤為國家下達的任務(含農業稅徵實),也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各級政府要落實到生產單位和農戶,確保完成。收購價格由國家根據糧食市場的供求情況和按照既能調動農民種糧的積極性、縮小工農產品的剪刀差,城鎮居民又能承受的原則,合理確定;允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適度浮動,形成合理的地區差價、品種差價、季節差價和質量差價。(二)其餘400億公斤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價格隨行就市的原則組織收購。各級政府和糧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和調控,運用經濟手段,確保糧食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
油脂的購銷數量及其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本著糧食部門要掌握主要油源、確保市場供應的原則,自行決定。
二、保護城鎮人民口糧供應,安排好人民生活
各級政府要安排好城鎮居民和農村缺糧農民所需口糧的供應。特別要保證軍糧和工礦區職工、大專院校學生、低收入居民的口糧,以及災區、常年缺糧的貧困區、水庫移民區民眾的口糧供應。銷售價格的確定應以進貨價為基礎,加上必要的費用和合理利潤。各地政府要確保普通糧食品種的供應和銷售價格的基本穩定。
三、平抑糧價,穩定市場
建立健全靈活的糧食吞吐調節機制,適時平抑糧價,穩定糧食市場,促進生產,保證供應,是糧食部門的重要任務。要建立市場信息網路,密切注視市場動向,及時採取措施穩定市場,防止亂漲價。當市場糧價低於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時,各地政府要組織糧食部門按規定的收購價及時收購糧食,防止穀賤傷農,以保證生產者的利益。當市場價格過高時,要及時組織拋售,以平抑價格,保證消費者的利益。在需要拋售時,首先動用地方儲備糧,必要時再動用國家儲備糧。拋售方法:一是通過國有糧店公開掛牌銷售;二是通過糧油批發市場拋售,平抑糧油批發價格。拋售糧油發生的價差和運費,按照財政隸屬關係分別從中央和地方的糧食風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另定。
四、組織好產區和銷區的購銷銜接,疏通糧食流通渠道
做好產區和銷區糧食購銷銜接工作,對安排好當地糧食的總量平衡,穩定糧食生產,保證糧食供應,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逐步建立產區和銷區之間長期穩定的購銷關係。今後,每年由國內貿易部、國家糧食儲備局組織糧食企業在國家和省的區域性糧食批發市場進行交易,簽訂購銷契約,調劑產銷餘缺。對北京、天津、上海、廣東、福建、海南等糧食主銷區,在鐵路運輸等方面,給予重點幫助。為保證購銷契約兌現,要按契約成交額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二是銷區糧食批發企業出省採購糧食,必須到產區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購買。實行產銷企業直接見面,以現貨交易為主,也可協商簽訂購銷契約。銷區不得直接到產區農村抬價搶購糧食。銀行和鐵路、交通部門對正常的糧食貿易,要在資金、運輸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五、加強糧食市場管理,掌握批發,放活零售
加強市場管理。為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各級政府要組織工商、糧食、物價、公安、稅務部門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堅決取締無執照經營。對欺行霸市、哄抬糧價等擾亂糧食市場的行為要嚴加懲處。要加快制定糧食市場法規,逐步使市場行為規範化、法制化、現代化。
要掌握糧食批發。今年要對糧食批發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重新登記。糧食批發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有一定的資信和自有資金;有必要的經營設施,包括固定場地、倉容和檢驗手段等;有一定的庫存量,並承擔社會責任。具體辦法由工商、糧食、稅務、物價等部門制定。在糧食收購季節,對多渠道的糧食批發企業還應在鐵路、交通運輸上加強管理,在巨觀上進行調控,做到放而有管、多而不亂。
要加強市場體系建設。總的原則是積極發展糧油初級市場,鞏固發展批發市場,逐步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油市場體系。要以農村鄉鎮集散地為中心,以糧站、糧庫為依託,發展農村糧油初級市場,允許農民之間、農民與城鎮居民之間在市場上進行糧食零星交易。在糧食主產區建立和完善省、市(地區)、縣的區域性糧食批發市場。在鐵路中轉站、水運碼頭等糧食集散地,發展一批現貨批發市場,以方便糧食由主產區向銷區流動。
六、積極籌措資金,確保收購不打“白條”
各級政府要糧食收購旺季到來之前,要組織有關部門積極籌措資金,實行分級分部門責任制,保證不給農民打“白條”。財政部門要把應撥的資金及時足額撥補到位,不得以任何藉口緩撥、欠撥。糧食部門要做好糧油的調銷工作,積極催收貨款,確保銷售貨款及時回籠;要認真清理、壓縮不合理資金占用,不得發生新的挪用。今年6月底前,糧油收購所需銀行貸款,由具備條件的糧食企業到農業銀行、工商銀行辦理。7月1日開始,統一到農業發展銀行辦理,或由農業發展銀行委託農業銀行辦理,實行規定的優惠利率。各有關銀行要集中資金保證糧油收購。銷區採購糧食,是當地糧食總量平衡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省間調劑、調運所需資金必須保證供應。對糧油加工、批發、採購、儲備、進出口、多種經營等所需資金,也由農業發展銀行和其它商業銀行提供。
七、建立健全糧食儲備調節體系,增強國家巨觀調控能力
完善國家糧食儲備調節制度,健全國家糧食巨觀調控體系,是糧食購銷體制改革的重點。為加強國家對糧食儲備的管理和調度,對少數重點的大型糧油倉庫和港口轉運站,進行逐步轉為國家糧食儲備局的直屬庫(站)的試點。要有計畫地由主產區向主銷區和多災地區轉移一部分國家儲備糧。要將分散儲存的國家儲備糧適當向國家儲備庫和交通便利的大型庫集並。要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適時進行品種調劑串換,增值搞活。
各地要掌握必需的周轉糧和儲備糧。周轉糧的規模同確保當地的供應相適應,防止脫銷。
從1994年度起建立國家油脂儲備制度,包括甲字油及506油,要逐步達到5億公斤的儲備規模。
要加強對儲備糧油的管理。國家儲備糧油權屬中央,未經國務院批准,各級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要儘快建立定人定崗、定期清查、離任交接等制度,全面核查庫存,切實做到帳實相符。要加強對儲備糧油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在一、兩年內,實現國家儲備庫計算機管理,逐步聯網,提高糧油儲備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八、建立兩條線運行機制,深化糧食企業改革
在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糧食經營實行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經營兩條線運行機制,業務、機構、人員徹底分開。這項工作在今年內完成,以後逐步完善。具體辦法,由國內貿易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領導下的糧管所(站)、糧庫是政策性機構,承擔掌握糧源、吞吐調節、穩定市場、救災等政策性經營任務,所需費用按財政隸屬關係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國家專項儲備糧油的保管費用和貸款利息,由財政部根據國家糧食儲備局提供的數據,通過省級財政部門撥給省級糧食部門,以利於共同管理,加強監督。對儲備糧油的輪換,要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以保持儲備糧油的推陳儲新。對糧食企業的財務掛帳,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發[1993]11號)的要求,儘快制定具體辦法,抓緊清理,落實措施。
大中城市和縣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引導國有糧食企業,改變目前收購、儲運、加工、銷售各自為政、小而散的狀況,使其有機地結合起來,實行工商、批零、購銷的聯合,充分發揮群體優勢,提高規模效益。要加強經營管理,減少環節,降低費用,提高經濟效益。要加強對糧油加工的行業管理,掌握住加工環節。國有糧食加工企業應主要承擔城鎮和農村缺糧農民的口糧加工任務。中外合資的糧油加工企業要執行國家產業政策,避免重複引進和重複建設。倉儲企業要發揮倉儲設施的優勢,實行棧租制。農村糧站要繼續推廣“兩代一換”(代農儲存、代農加工、品種兌換)的經驗,辦成農村糧油服務中心,並要試辦與農民聯合的糧油合作組織,更好地為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服務。
國有糧食零售企業是商業性經營單位,主要承擔糧食的零售業務,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對零售網點實行合理的批零差,要合理調整經營布局和經營結構,保留骨幹,方便民眾。
國有糧食企業在經營好本業的基礎上,要大力開展多種經營。要探索新的經營方式,試辦快餐店、連鎖店,發展糧食的小包裝和高檔次品種,建立配送中心,利用各大商場銷售糧油及製成品。
九、進一步加強領導和管理,充分發揮糧食部門的主渠道作用
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各級政府必須進一步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決不能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要貫徹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分級負責的糧食管理原則。中央主要負責全國糧食的總量平衡,實施對全國糧油價格和市場的巨觀調控、行業管理,並管好國家的糧油儲備,根據市場需要組織好主要糧油品種的進出口。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領導負責制,負責本地區糧食總量平衡,穩定糧田面積,穩定糧食產量,穩定糧食庫存,靈活運用地方糧食儲備運行調節,保證糧食供應和糧價穩定。
國務院重申,各級政府必須有相應部門承擔糧食行政管理職能,要精簡機構,政企分開,提高效率。要充實和完善糧油收購、儲存、批發、加工和零售網路的服務體系建設。基層糧食企業的財產屬國家所有,農村糧管所(站、店、庫、廠)的隸屬關係要保持穩定,要採取切實措施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使之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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