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計署、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2004年7月7日財建[2004]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積極穩妥地處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財務掛賬,促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加快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進程,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精神,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財務掛賬處理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財務掛賬處理意見
附屬檔案: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財務掛賬處理意見
積極穩妥地處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財務掛賬,是促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減輕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包袱、加快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進程的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精神,現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財務掛賬,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老糧食財務掛賬及新增糧食財務掛賬的處理
(一)老糧食財務掛賬,指1992年3月31日以前發生的,經中央清理認定,尚未消化的糧食財務掛賬。掛賬本金消化和利息負擔按現行政策處理。
(二)新增糧食財務掛賬,指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間發生的,經中央清理認定,尚未消化的糧食財務掛賬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對新增糧食財務掛賬的處理政策作如下調整:
財力較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條件按國辦發[1998]21號檔案及財經字[1999]484號檔案規定的年限,消化新增糧食財務掛賬本金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與財政部簽訂責任書,地方從2004年開始按規定的年限消化本金。在現行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貼息的掛賬總額內,對省級人民政府承諾消化本金的掛賬,在消化期內,利息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
對財力確有困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目前還沒有能力按國辦發[1998]21號檔案及財經字[1999]484號檔案規定的年限,消化新增糧食財務掛賬本金的,再給5年過渡期(2004年至2008年)。5年內,新增糧食財務掛賬,納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貼息的部分,利息由中央財政和地方各負擔一半。
過渡期內,有能力消化部分新增糧食財務掛賬本金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與財政部簽訂責任書,明確消化計畫。對省級人民政府承諾消化本金的掛賬,在5年過渡期內,中央財政從地方開始消化本金的年度起,全額負擔利息。
(三)老糧食財務掛賬及新增糧食財務掛賬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負擔的利息,仍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預算分別單獨安排,不能擠占糧食風險基金。如地方不能按期撥付,中央財政將通過地方清算扣回,撥付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二、陳化糧價差虧損掛賬的處理
(四)1998年11月至2000年8月,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銷售的商品周轉庫存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2000年8月以後,按中央批准計畫銷售商品周轉庫存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彌補;實現的價差收入繳入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用於補充糧食風險基金。對確因陳化糧較多,價差虧損難以由糧食風險基金彌補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審計、糧食、農業發展銀行進行審核、確認後,實行掛賬。
(五)地方儲備糧中陳化糧銷售價差虧損由地方財政負擔,不允許掛賬;價差收入上繳地方財政。國有糧食企業自行銷售的陳化糧,或銷售的陳化糧沒有經過省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價差虧損由企業自行負擔,不得納入掛賬。
(六)陳化糧價差虧損掛賬,由農業發展銀行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停收利息。掛賬利息按農業發展銀行1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七)陳化糧價差虧損掛賬本金,逐步進行消化。消化資金來源:一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資金;二是糧食風險基金不夠的,由地方和中央財政按糧食風險基金籌資比例,另行籌資彌補。
三、銷售保護價糧食價差虧損掛賬的處理
(八)對放開糧食收購價格和市場、實行市場化改革之前庫存的保護價(含定購價,下同)收購的糧食,實行“新老劃斷、分步銷售”。按國家計畫銷售糧食發生的價差虧損,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彌補;實現的價差收入繳入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用於補充糧食風險基金。對部分糧食主產省確因糧食庫存數量較多、價差虧損較大,難以用糧食風險基金彌補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審計、糧食、農業發展銀行進行審核、確認後,實行掛賬。
(九)放開糧食收購價格和市場、實行市場化改革之前已銷售的保護價糧食,屬按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達計畫銷售的,發生的價差虧損,按上述原則實行掛賬。屬企業自行銷售的,價差虧損納入省政府清理範圍,一併清理認定。
(十)保護價糧食價差虧損掛賬,由農業發展銀行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停收利息。掛賬利息按農業發展銀行1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十一)保護價糧食價差虧損掛賬本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資金限期消化。
四、其他虧損掛賬的處理
(十二)1998年6月1日到放開糧食收購價格和市場、實行市場化改革之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新發生的虧損,剔除上述陳化糧虧損、保護價糧虧損後,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清理審計,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
(十三)經省級人民政府清理、審計,認定為政策性的虧損,實行掛賬,由農業發展銀行對糧食企業停收利息,利息按農業發展銀行1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政策性虧損掛賬本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資金限期消化。
(十四)經省級人民政府清理、審計,認定為企業經營性的虧損,由企業負擔。
五、加強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財務掛賬的管理
(十五)對國有糧食企業的歷史財務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審計認定後,政策性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由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政策性之外的各類虧損掛賬,糧食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不作變動。隨著糧食企業改革、改組和改造,其債權、債務的變動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各省級人民政府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歷史財務掛賬審計認定的結果,須報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審計署、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十六)負責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集中管理的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專戶,分設“老糧食財務掛賬”、“新增糧食財務掛賬”、“陳化糧價差虧損掛賬”、“保護價糧價差虧損掛賬”、“其他政策性虧損掛賬”等明細賬,全面反映政策性財務掛賬的消化情況。同級財政、農業發展銀行也要設定相應台賬,登記反映和監督掛賬變化情況。各省級財政、糧食主管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要按季匯總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並按季向財政部、審計署、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報送《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季報》(格式另定)。
(十七)省級農業發展銀行要會同財政、糧食部門認真做好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的劃轉工作,必須做到債權債務關係不亂、賬目不亂。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劃轉上收的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庫,在劃轉上收之前發生的糧食財務掛賬,納入地方清理範圍,經省級人民政府清理認定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劃歸地方管理,享受地方政府的消化、管理政策。
(十八)認真清理審計國有糧食企業財務掛賬,妥善解決歷史包袱是糧食省長負責制的主要內容。各省級人民政府要以高度的責任感,認真組織清理審計,實事求是地劃分責任,制定糧食財務掛賬消化處理辦法,積極穩妥地解決歷史包袱,確保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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