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

國發【1996】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八五"期間,我國會計工作在法制建設、核算制度模式轉換以及註冊會計師事業發展等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會計工作秩序仍存在不少問題,假造會計票據, 亂攤成本,搞"兩本帳"、隱瞞收入,偷逃國家稅收,轉移國家資金、搞小金庫等違反財 經紀律的問題突出,嚴重干擾了經濟發展和改革的順利進行,助長了腐敗行為,對此必須認真加以整頓。會計工作是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嚴格會計核算,強化會計監督,對於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是十分重要的。要把整頓會計工作秩序,作為整頓經濟秩序和嚴肅財經紀律的突破口。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進一步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管理,充分發揮會計工作在維護經濟秩序、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現就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全國範圍內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立即採取措施,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會計工作秩序進行全面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頓,並督促所屬各單位依法開展會計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在各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進行,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整頓工作從本文下發時開始,1996年年底前結束。所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都要認真進行自我檢查,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在普遍自查整頓的基礎上,各地區、各部門要抽調一批業務骨幹組成檢查組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於20%。在整頓工作中,要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內容,是在全面檢查執行國家財政、稅務、財務、會計等法規情況的基礎上,重點整頓以下問題:

(一)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建帳而沒有建帳,或者帳目嚴重混亂的;

(二)帳外設帳,或者假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隱瞞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

(三)違反財務會計制度,亂擠亂攤成本、隨意核銷費用,任意減少利潤或者增加虧損,擅自沖減國家資本金的;

(四)截留、轉移國家和單位的收入,私設"小金庫"的;

(五)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重點整頓的其他問題。對查出的各種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進行處理。屬於內部管理不嚴的,要責令其限期整頓並取得成效;屬於單位領導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編造、篡改會計數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要撤銷其領導人的職務;屬於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指使、強迫所屬單位編報虛假會計報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人的責任,直至撤職;凡屬會計人員對違法違紀活動知情不舉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責任外,要取消其會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以上構成犯罪的,均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要選擇幾個重大典型案例公開處理。

二、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會計監督體系各地區、各部門及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監督,並通過不斷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單位內部監督在內的會計監督體系,保證會計工作依 法有序地進行。

(一)政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基層單位的會計監督。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加強會計報表管理,嚴肅查處編造、篡改會計報表和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業務主管部門要對所屬單位上報的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全面審查,在此基礎上,還須對其中20%以上的報表進行重點抽查,以確保年度會計報表客觀真實地反映各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審計機關要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監督。稅務部門要加強發票管理,逐步實行發票跟蹤抽查制度,對在發票領用、填制、報銷入帳等環節 違反國家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法律規定從嚴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結合辦理工商企業登記和年檢,加強對工商企業的監督,對沒有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經財政部門確認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建帳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企業,應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予辦理登記註冊或年檢。

(二)加強社會會計監督,依法實行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為了有效制止和防範利用會計報表弄虛作假,提高會計報表質量,要依法實行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根據我國註冊會計師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實行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要採取分步到位的辦法,即:凡是沒有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1996年年底前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凡是沒有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必須在1997年年底前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到2000年,依法應當實行會計報表審計制度的所有企業,必須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國家主管機關應當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每年應抽查一定數量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或審計準則、規則,有意隱瞞真實情況、甚至通同作弊的,要依法嚴肅處理,並取消其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吊銷該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的營業執照。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加強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應嚴格按照《會計法》的規定開展會計工作。單位領導人要切實履行《會計法》賦予的職責,督促會計部門加強規章制度建設和基礎管理,健全內部會計監督,使之成為單位自我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依法行使職權,認真進行會計核算,嚴格會計監督,為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各單位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政府部門的會計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三、加強管理,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

(一)加強對會計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強對全社會會計工作的管理。要把會計管理列入財政管理工作的議事日程,健全機構,配備和充實必要的幹部。各級業務主管部門也要制定加強會計工作管理的措施,指導所屬單位做好會計工作。

(二)進一步健全會計法制。繼續加強各項會計法規、制度建設,不斷完善以《會計法》為中心的會計法規、制度體系。進一步深化企業會計核算制度改革,建立包括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在內的、有中國特色的會計準則體系,並從1997年起選擇部分經營機制較好、基礎健全的企業試行。要認真做好《會計法》和其他財政、財務會計法規的宣傳工作,增強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財務會計人員的法制觀念。

(三)提高會計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要根據加強經濟管理的要求,抓好在職會計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充實和更新會計人員的知識。在職會計人員培訓,要在財政部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下,有計畫、有組織地進行。要把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同專業知識培訓結合起來,促進會計人員素質的全面提高。各單位應當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的業務學習時間。要繼續堅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持證上崗制度、表彰獎勵制度,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會計人員的積極性。

(四)加強會計社會中介機構管理,提高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按照“法律規範、政府監管、市場引導、行業自律”的原則,統一社會審計管理。國家主管機關要加強註冊會計師執業規範和業務質量監督制度建設,保證社會審計水平的不斷提高。要建立並完善註冊會計師考試制度和後續教育制度,建立一支業務素質高、公正客觀、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社會信譽好的註冊會計師隊伍。逐步改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管理體制,建立行業自律管理的運行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以上通知,並將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部署和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同時抄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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