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5日,
財政部、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國發〔1996〕16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的要求,現對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如下:
一、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
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在各級政府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各地區、各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加強巨觀調控,完善市場經濟,促進財稅改革和其他經濟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列入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整頓工作的時間安排和步驟
(一)整頓工作自國務院《通知》下發時開始,1996年年底前告一段落。
(二)整頓工作分為單位自查、重點檢查和總結整改三個階段。具體時間安排,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整頓工作可以與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清查“小金庫”等工作結合起來,以保證整頓工作取得實效。
(三)中央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整頓工作,由中央有關部門予以落實;地方各單位的整頓工作,按財務隸屬關係由當地政府布置有關部門予以落實。
(四)在單位自查階段,各級國家機關和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都要認真進行自查自糾,針對存在的問題立即進行整頓,並按規定要求如實填報《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登記表》(表式附後)。單位自查面必須達到100%。
(五)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力量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於20%。重點檢查單位的分布是:國有企業40%;集體企業20%;其他單位40%。已經作為 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重點檢查的單位和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重點檢查的單位和1995年已經審計機關審計的單位,一般可不列入本次整頓工作的重點檢查範圍。
(六)整頓工作結束後,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整頓工作進行總結。要把整頓工作的基本情況、整頓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對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的意見和建議,認真加以分析和整理,寫出書面報告,於年底前報國務院,同時抄送財政部。
三、整頓工作的重點內容
在要求企業和單位對照國家財政財務會計等法律、法規、制度認真檢查整改的基礎上,重點整頓1995年以來(包括1995年度)會計工作中的以下問題:
(一)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應當建帳而沒有建帳,或者建帳但不符合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帳目嚴重混亂的;
(二)帳外設帳,或者假造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隱瞞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
(三)違反財務會計制度,亂擠亂攤成本,隨意核銷費用、任意減少利潤或者增加虧損、擅自沖減國家資本金的;
(四)截留、轉移國家和單位的收入,私設“小金庫”的;
(五)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重點整頓的其他問題。
對上述整頓內容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可以追溯檢查到以前年度。
四、整頓活動的政策規定
(一)對自查出的有關問題,可酌情從寬處理,自行糾正後一般可不予處罰。
(二)對重點檢查中查出的各種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1.對於應當建帳而沒有建帳,或者帳目嚴重混亂,以及內部財務會計規章制度不健全的單位,要限期整頓並取得成效;逾期不整頓或者沒有取得明顯成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年檢或者登記註冊。
2.對於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財政、財務會計法規,以及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和清查“小金庫”的有關政策規定等進行處理。對單位領導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編造、篡改會計數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要撤銷其領導人的職務;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指使、強迫所屬單位編報虛假會計報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關領導人的責任,直至撤職;對會計人員知情不舉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責任外,要取消其會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要按規定分別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整頓中查出的各類違反財經法規問題,一律按現行財務會計法規調整帳目;被查單位的罰款,一律不得抵減應納稅所得額;違紀責任人應付的罰款一律由受罰人支付。
(四)對查出的問題,負責檢查的部門要向被查單位發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對所做結論和決定,被查單位必須執行,如有異議可申請複議。複議期間,原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應予執行。
(五)對阻撓、破壞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單位或個人,應視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或採取其他處罰措施。要保護堅持原則的檢查人員、財會人員和舉報人,絕不允許對他們進行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的,一經查明,要嚴肅處理。
(六)各地區、各部門要對重大典型案件公開暴光。
五、應當重點抓好的幾項工作
(一)大力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思想發動和輿論宣傳工作。要通過各種新聞媒介,廣泛宣傳整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採取多種形式,包括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箱等,鼓勵和發動民眾積極參與整頓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和引導企業、單位和領導和廣大財會人員正確認識改革開放與遵紀守法的關係,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的關係。
(二)認真組織自查活動,保證自查質量。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檢查提綱,下發給各單位對照檢查,力求把各種問題解決在自查活動中。要派出一批業務骨幹深入各單位進行自查指導,引導和幫助各單位搞好自查,提高自查質量。要認真審核各單位上報的自查情況,對發現有弄虛作假、避重就輕的,要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重新自查,同時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三)抓好重點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精心安排,選好選準重點檢查單位。要從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抽調一批懂業務、會查帳,具有較多實踐經驗的同志參加檢查工作,以保證重點檢查的實施。在重點檢查中,要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四)認真做好總結和驗收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整頓中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促進各單位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加強內部管理,使之成為單位內部自我約束機制的組成部分。要嚴格檢查驗收標準,防止走過場,防止利用檢查驗收徇私舞弊。對整頓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大力進行宣傳,擴大社會影響。
六、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施方案,並將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具體部署和執行情況及時報國務院,抄送財政部。
附屬檔案:1.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登記表(表式一)(略)
2.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匯總表(表式二)(略)
3.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有關統計報表的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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