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進一步積極利用外資,營造優良營商環境,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實現互利共贏就有關事宜下發的通知。由國務院於2017年1月12日下發並實施。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發〔20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利用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和開放型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發展和深化改革進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當前,全球跨國投資和產業轉移呈現新趨勢,我國經濟深度融入世界經濟,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利用外資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進一步積極利用外資,營造優良營商環境,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實現互利共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

(一)以開放發展理念為指導,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相關政策法規,放寬服務業、製造業、採礦業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支持外資參與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製造業轉型升級和海外人才在華創業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

(二)服務業重點放寬銀行類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外資準入限制,放開會計審計、建築設計、評級服務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推進電信、網際網路、文化、教育、交通運輸等領域有序開放。(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文化部、人民銀行、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製造業重點取消軌道交通設備製造、機車製造、燃料乙醇生產、油脂加工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採礦業放寬油頁岩、油砂、頁岩氣等非常規油氣以及礦產資源領域外資準入限制。石油、天然氣領域對外合作項目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糧食局、國家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同等適用“中國製造2025”戰略政策措施。鼓勵外商投資高端製造、智慧型製造、綠色製造等,以及工業設計和創意、工程諮詢、現代物流、檢驗檢測認證等生產性服務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支持外資依法依規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關支持政策同等適用於外資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民銀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支持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開展研發合作。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建設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申報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根據對等原則,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同等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等優惠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稅務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支持海外高層次人才在華創業發展。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創辦科技型企業,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對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請辦理多次簽證或者居留證件的,依法依規提供便利。(科技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外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進一步創造公平競爭環境

(八)各部門制定外資政策,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原則上應公開徵求意見,重要事項要報請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規,確保政策法規執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限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確需境外投資者提供信息外,有關部門要按照內外資企業統一標準、統一時限的原則,審核外商投資企業業務牌照和資質申請,促進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公平競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參與我國標準化工作。進一步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提高標準制修訂的透明度和開放度。推進標準制修訂全過程信息公開,強化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會監督。(國家標準委牽頭)

(十一)深化政府採購改革,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原則,依法依規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的產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招投標。(財政部牽頭)

(十二)依法依規嚴格保護外商投資企業智慧財產權。健全智慧財產權執法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執法、維權援助和仲裁調解工作。加強智慧財產權對外合作機制建設,推動相關國際組織在我國設立智慧財產權仲裁和調解分中心。(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著作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依規在主機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在新三板掛牌,以及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和運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融資。(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深化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外商投資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落實內外資企業統一的註冊資本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進一步加強吸引外資工作

(十五)各地區要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結合地方實際,積極開展投資促進活動。允許地方政府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制定出台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支持對就業、經濟發展、技術創新貢獻大的項目,降低企業投資和運營成本,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權益,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承接外資產業轉移。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擴大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範圍。對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轉移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國家支持產業轉移與加工貿易的資金、土地等優惠政策。對東部地區外商投資企業轉移到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申請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異地轉移接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支持外商投資項目用地。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繼續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國土資源部牽頭)

(十八)推進外資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改革。積極吸引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地區總部和採購中心、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允許外資跨國公司開展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促進資金雙向流動,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投資便利化水平。(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管理制度。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管理,改進企業外匯管理,提高外商投資企業境外融資能力和便利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對外商投資全面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簡化外商投資項目管理程式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管理程式。推進審批環節並聯辦理,縮短海關登記、申領發票等環節辦理時間。加大電子政務建設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時辦結、進度可查詢,提升外商投資管理信息化水平。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在更大範圍推廣複製經驗。(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主動作為,強化責任,密切協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結合各項政策措施實施,大力創造更加開放、便利、透明的營商環境,積極吸引外商投資以及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穩定外商投資規模和速度,提高利用外資水平和質量,著力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

國務院

2017年1月12日

內容解讀

解讀一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利用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和開放型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發展和深化改革進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當前,全球跨國投資和產業轉移呈現新趨勢,我國經濟深度融入世界經濟,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利用外資面臨新形勢新任務。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以開放發展理念為指導,進一步積極利用外資,營造優良營商環境,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實現互利共贏。

《通知》明確了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我國利用外資工作的政策導向,提出了20項具體措施。一是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相關政策法規,放寬服務業、製造業、採礦業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中國製造2025”戰略政策措施同等適用於外資企業,鼓勵外商在製造業領域加大投資、最佳化結構。支持外資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向外資企業開放,支持外資企業加大研發投資、申報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來華創業發展。二是進一步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各地區各部門要確保政策法規執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對外資企業的限制。按照統一標準審核外資企業業務牌照和資質申請,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參與我國標準化工作,政府採購對外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平等對待,嚴格保護外資企業智慧財產權。實行內外資企業統一的註冊資本制度,支持外資企業在主機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在債券市場融資。三是進一步加強吸引外資工作。允許地方政府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制定出台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對就業、經濟發展、技術創新貢獻大的項目予以支持。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對西部地區繼續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繼續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推進外資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改革。簡化外商投資管理程式。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主動作為,強化責任,密切協作,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大力創造更加開放、便利、透明的營商環境,積極吸引外商投資以及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

解讀二

創造更加開放公平便利的投資環境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為全面把握《若干措施》精神,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目前外資在我國的投資情況如何?為何選擇在這一時機出台《若干措施》?

答:利用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和開放型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不斷提高開放水平,促進投資便利化,我國逐步成為全球跨國投資主要目的地之一。自1993年以來,我國吸引外資規模一直居開發中國家首位。自2008年以來,保持在全球前三位。截至2016年底,我國累計吸引外資超過1.77萬億美元。2016年,在全球跨國投資總量有所下滑的背景下,我國吸引外資8132.2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4.2%,特別是美國、歐盟28國對華實際投資大幅增長,同比分別增長52.6%和41.3%。

外資在我國經濟發展和深化改革進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促進了對外貿易、技術進步、產業升級和市場競爭。我國作為配套齊全的製造業基地和快速增長的消費市場,也為廣大外資企業提供了廣闊空間和發展機遇。可以說,利用外資是我國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的成功實踐。

當前,全球跨國投資和產業轉移呈現新趨勢,各國都高度重視引資工作,我國經濟深度融入世界經濟,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利用外資面臨新形勢新任務。《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提出,要改善投資環境,放寬市場準入,轉變管理模式,營造規範的制度環境和穩定的市場環境。所以,國務院出台了《若干措施》,是貫徹落實《若干意見》,進一步部署全面做好利用外資工作。《若干措施》著眼於國內外形勢變化,強調要進一步積極利用外資,營造優良營商環境,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地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問:《若干措施》內容非常豐富,請問主要的政策導向有哪些,有什麼新的特點?

答:《若干措施》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我國利用外資工作的指導性檔案。主要政策導向:一是堅持開放發展,推動實施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二是致力於最佳化營商環境,進一步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三是促進引資引技引智相結合,增強對製造業外資的吸引力,構建開放的創新體系,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四是建設統一的市場體系,加強和最佳化服務,鼓勵外資企業深耕發展。五是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簡化對外資的審批監管制度,提高投資便利化程度。

我們在研究制定《若干措施》過程中,通過座談會、實地調研等方式,廣泛聽取了外國商會、外資企業、地方政府、招商機構等各方面意見。《若干措施》提出了全面、系統的政策措施,不僅涉及外商投資準入前階段,也涉及準入後企業經營階段,不僅涉及中央層面的政策問題,也涉及地方政府的執行問題,可以說,充分反映了有關方面的關切。我們希望通過《若干措施》的貫徹實施,著力推進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為外資創造更加開放公平便利的投資環境。同時,也希望各國共同努力,促進經濟全球化和跨國投資更好地發展。

問:《若干措施》提出了哪些具體措施,主要的政策目標是什麼?

答:《若干措施》以問題為導向,包括3個方面20條措施。主要內容和政策目標:

一是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近年來,我國積極擴大開放領域,開放水平不斷提高。但與高水平對外開放的目標相比,還需加快開放步伐、加大開放力度。《若干措施》明確提出,要以開放發展理念為指導,重點推進服務業、製造業、採礦業等領域放寬外資準入限制,積極吸引外商投資以及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目前,我們正在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作再次修訂,擬將2015年版目錄中的93條限制性措施減少到62條,目錄修訂稿已上網徵求完意見。我們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新版目錄,貫徹落實《若干措施》部署。《若干措施》同時提出,支持外資參與“中國製造2025”戰略,促進外資深入融入製造業轉型升級。構建開放的創新體系,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向外資企業開放,支持外資企業加大研發投資、申報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拓展利用外資方式,支持外資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

二是進一步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外資企業和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一樣,都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只要是在我國境內註冊的企業,都要享受同等待遇。黨中央、國務院明確部署,要加快形成企業公平競爭的現代市場體系,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公平對待。為此,《若干措施》提出,外資政策必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事先公開徵求意見,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加對外資企業的限制。這就從制度上保證了政策的透明度、穩定性、可預期性以及執行上的一致性。《若干措施》要求,在業務牌照審核、標準制定、政府採購、融資渠道、註冊登記等方面,對內外資企業實行統一標準,促進各類企業公平參與。

三是進一步加強吸引外資工作。《若干措施》提出,允許地方政府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制定出台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對就業、經濟發展、技術創新貢獻大的項目予以支持,降低企業投資和運營成本。這是給地方授權,希望各地更加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在發展中不斷規範,在規範中實現更好發展。需要說明的是,這條措施不僅適用於外資,也適用於內資。同時,《若干措施》提出,已有的外商投資產業、區域的鼓勵政策保持不變,積極支持中西部、東北地區吸引外資,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提高投資便利化程度。目前,我們正在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已通過網上徵求了公眾意見,將於近期發布。

問:近年來,一些外資企業特別是製造業的企業撤離引起廣泛關注。請問,您對此怎么看?《若干措施》在這方面有什麼具體舉措?

答:綜合分析當前外資流入流出的數據,可以看到,我國利用外資總體狀況是良好的,基本面沒有改變。根據《2016年世界投資報告》調查顯示,我國仍是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投資東道國之一。中國美國商會發布的《2016年度中國商務環境調查報告》顯示,將中國作為全球首選投資目的地的企業較上一年增多,68%的會員企業有擴大在華投資的計畫。

我國政治社會穩定,國內市場巨大,基礎設施完備,產業配套齊全,人力資源充足,法制不斷完善,綜合投資環境仍然對外資具有較大吸引力。同時也要看到,我國利用外資正處於優勢轉換和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隨著要素成本上升,有一些製造業外資企業向外轉移。對此,既要客觀看待這一經濟發展規律,也要積極應對,完善我們的制度環境,為外資企業創造更大發展空間。

製造業是振興實體經濟的關鍵。為鼓勵外商在製造業加大投資、最佳化結構,《若干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同等適用“中國製造2025”戰略的政策措施。鼓勵外商投資高端製造、智慧型製造、綠色製造等,以及工業設計和創意、工程諮詢、現代物流、檢驗檢測認證等生產性服務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二是進一步放開製造業,取消軌道交通設備製造、機車製造、燃料乙醇生產、油脂加工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三是地方政府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制定出台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重點支持製造業項目。四是對於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繼續優先供應土地,並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等別相對應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問:《若干措施》提出了很多有力措施。請問下一步貫徹落實工作有什麼安排,以確保政策落地。

答:這次國務院印發的《若干措施》已經包括了詳細的分工方案,也就是說,每一條措施都有明確的責任單位。《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主動作為,強化責任,密切協作,還要求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為做好《若干措施》貫徹落實工作,一方面要加強組織協調。《若干措施》的政策措施涉及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我們將根據分工方案,全面部署各項工作和具體要求,加強中央和地方上下聯動,鼓勵有關方面出台配套措施,確保行動上形成一盤棋。另一方面要強化督促檢查工作。根據國務院部署,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及時發現和總結推廣行之有效的好經驗好做法,對於政策落實不力的將督促整改,確保各項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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