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規定,於2013年1月1日實施。

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28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12年11月9日

決定內容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國務院對現行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修改5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一)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複議後拒不執行複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

(二)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拍賣、變賣等費用後,剩餘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四)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

(五)刪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二、廢止5件行政法規

(一)《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1991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號發布)。

(三)《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3月24日國務院批准 1994年3月29日財政部令第7號發布)。

(四)《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6年10月5日國務院批准 1996年10月22日財政部令第8號發布)。

(五)《行政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1月6日國務院批准 1998年1月19日財政部令第9號發布)。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