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家監察機關經費開支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國家監察機關經費開支辦法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55年08月12日發布,自1955年08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一九五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十次會議批准:國家監察機關的編制由監察部統一掌握,經費由國家財政開支。但監察機關編制確定後進行組織調整工作和制定經費開支具體辦法,均須要一定時間。因此,特規定各級國家監察機關的經費開支的暫行辦法如下:
一、設在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和省、市各廳、局的國家監察機關,由其所在部門開支。
二、監察機關的新編制下達後,為便於進行組織調整,各省市和各部門應按其調進調出的實際情況開支。
三、駐在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監察機關的開支,暫由所在單位按照原標準開支。監察幹部在企業原享受的各種待遇仍照舊不變。
四、派駐的監察機關的辦公室、住房、用具、交通工具、電訊等皆由駐在單位供給。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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