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14-00059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 |
發文機關: | 國務院辦公廳 | 成文日期: | 2014年05月26日 |
標 題: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 | ||
發文字號: | 國辦發〔2014〕26號 | 發布日期: | 2014年06月05日 |
主 題 詞: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14〕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多發頻發,對林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等構成嚴重威脅。為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減輕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損失、促進現代林業發展為目標,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加強能力建設,健全管理體系,完善政策法規,突出科學防治,提高公眾防範意識,為實現綠色增長和建設美麗中國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檢疫御災、防治減災體系全面建成,防治檢疫隊伍建設得到全面加強,生物入侵防範能力得到顯著提升,林業有害生物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林業有害生物成災率控制在4‰以下,無公害防治率達到85%以上,測報準確率達到90%以上,種苗產地檢疫率達到100%。
主要任務
(三)強化災害預防措施。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技術指導、生產服務和監督管理,組織編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發展規劃。完善監測預警機制,科學布局監測站(點),不斷拓展監測網路平台,每5年組織開展一次普查。重點加強對自然保護區、重點生態區有害生物的監測預警、災情評估。切實提高災害監測和預測預報準確性,及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科學確定林業檢疫性和危害性有害生物名單,實行國家和地方分級管理。強化抗性種苗培育、森林經營、生物調控等治本措施的運用,並優先安排有害生物危害林木採伐指標和更新改造任務。切實加強有害生物傳播擴散源頭管理,抓好產地檢疫和監管,重點做好種苗產地檢疫,推進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全過程追溯監管平台建設。進一步最佳化檢疫審批程式,強化事中和事後監管,嚴格風險評估、產地檢疫、隔離除害、種植地監管等制度,注重發揮市場機制和行業協會的作用,促進林業經營者自律和規範經營。
(四)提高應急防治能力。各地區要結合防治工作實際,進一步完善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加快建立科學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制訂嚴密規範的應急防治流程。充分利用物聯網、衛星導航定位等信息化手段,建設應急防治指揮系統,組建專群結合的應急防治隊伍,加強必要的應急防治設備、藥劑儲備。定期開展防治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應急回響和處置能力。加大低毒低殘留農藥防治、生物農藥防治等無公害防治技術以及航空作業防治、地面遠程施藥等先進技術手段的推廣運用,提升有害生物災害應急處置水平。
(五)推進社會化防治。從事森林、林木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要積極開展有害生物防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快職能轉變,創新防治體制機制,通過政策引導、部門組織、市場拉動等途徑,扶持和發展多形式、多層次、跨行業的社會化防治組織。鼓勵林區農民建立防治互助聯合體,支持開展專業化統防統治和區域化防治,引導實施無公害防治。開展政府向社會化防治組織購買疫情除治、監測調查等服務的試點工作。做好對社會化防治的指導,積極提供優質的技術服務和積極的政策支持。加強對社會化防治組織和從業人員的管理與培訓,完善防治作業設計、防治質量與成效的評定方法與標準。支持防治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的發展,充分發揮其技術諮詢、信息服務、行業自律的作用。
保障措施
(六)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地方人民政府要將林業有害生物普查、監測預報、植物檢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礎設施建設等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加大資金投入。中央財政要繼續加大支持力度,重點支持松材線蟲病、美國白蛾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以及林業鼠(兔)害、有害植物防治。有關部門要嚴格防治資金管理,強化資金績效評價,確保防治效益和資金安全。積極引導林木所有者和經營者投資投勞開展防治。進一步推進森林保險工作,提高防範、控制和分散風險的能力。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的經營者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經營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七)落實相關扶持政策。進一步落實相關扶持政策,將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納入國家防災減災體系,將防治需要的相關機具列入農機補貼範圍。支持通用航空企業拓展航空防治作業,在全國範圍內合理布局航空汽油儲運供應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防治作業人員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崗位津貼和相關福利待遇。探索建立政府購買防治服務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化防治組織和個人申請林業貼息貸款、小額擔保貸款,落實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引導各類社會主體參與防治工作。
(八)完善防治法規制度。研究完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符合國際慣例和國內實際的防治作業設計、限期除治、防治成效檢查考核等管理辦法。抓緊制(修)訂防治檢疫技術、林用農藥使用、防治裝備等標準。各地區要積極推動地方防治檢疫條例、辦法的制(修)訂,研究完善具體管理辦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防治工作職能,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打擊和懲處違法違規行為。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和完善檢查考核辦法,對防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經濟和生態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增強科技支撐能力。國家和地方相關科技計畫(基金、專項),要加大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領域科學研究的支持力度,重點支持成災機理、抗性樹種培育、營造林控制技術、生態修復技術、外來有害生物入侵防控技術、快速檢驗檢測技術、空中和地面相結合的立體監測技術等基礎性、前沿性和實用性技術研究。注重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高效防治器械及其運用技術的開發和研究。加快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協同開展防治技術創新和推廣工作,大力開展防治減災教育宣傳和科普工作。加強與有關國家、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密切跟蹤發展趨勢,學習借鑑國際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各地區要根據本地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加強防治檢疫組織建設,合理配備人員力量,特別是要加強防治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加強防治隊伍的業務和作風建設,強化培訓教育,提高人員素質、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高等學校、中職學校、科研院所的森林保護、植物保護等相關專業學科建設,積極引進和培養高層次、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加強組織領導
(十一)全面落實防治責任。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林業經營主體要做好其所屬或經營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預防和治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將防治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林業和生態建設發展總體規劃,重點加強航空和地面防治設施設備、區域性應急防控指揮系統、基層監測站(點)等建設。進一步健全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責任制,將林業有害生物成災率、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列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在發生暴發性或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時,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臨時指揮機構,制定緊急除治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十二)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溝通協作,各負其責、依法履職。農業、林業、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要加強所轄領域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運輸、郵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管理,對未依法取得植物檢疫證書的,應禁止運輸、郵寄。民航部門要加強對從事航空防治作業企業的資質管理,規範市場秩序、確保作業安全。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要把好涉木產品採購關,要求供貨商依法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加強和完善外來有害生物防控體系建設,強化境外重大植物疫情風險管理,嚴防外來有害生物傳入。農業、質檢、林業、環保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植物檢疫審批和監管工作,建立疫情信息溝通機制,協同做好《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履約工作。
(十三)健全聯防聯治機制。相鄰省(區、市)間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林業有害生物聯防聯治機制,健全值班值守、疫情信息通報和定期會商制度,並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要求聯合開展防治作業和檢查驗收工作。根據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疫區和疫木管理,做好疫區認定、劃定、發布和撤銷工作,及時根除疫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跨省(區、市)林業有害生物聯防聯治的組織協調,確保工作成效。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