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是一則通知。國務院辦公廳,二○○五年三月十六日發布。

基本信息

通知內容

國辦發〔200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5〕4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調整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正部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直屬機構,也是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將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劃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綜合監督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研究擬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規程,並組織實施。負責職責範圍內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五)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六)指導、協調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組織、指導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九)依法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十)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民間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並綜合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設9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廳(國際合作司、財務司)。

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訂和監督執行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承擔機關文秘、政務信息、保密、檔案、提案、信訪和行政事務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承辦機關及所屬單位管理體制、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民間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組織研究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複議,指導安全生產系統的法制建設,監督執法行為;組織研究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組織起草重要檔案、重要會議報告;承擔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和宣傳教育工作。

(三)規劃科技司。

組織研究擬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技術示範及安全生產科研成果鑑定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按照投資管理許可權負責相應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負責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工作;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四)安全生產協調司(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辦公室、職業安全監督管理司)。

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聯繫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組織、協調全國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負責組織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日常管理工作;承擔綜合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的日常工作;負責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

(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程、標準;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指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統一指揮、協調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分析預測特別重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六)監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質等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的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海上石油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七)監督管理二司。

依法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菸草、貿易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工作;組織相關的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築、水利、電力、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調查處理相關的特別重大事故,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司。

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的安全審查、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專業生產企業的安全審查和定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國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和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的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工作;參與調查處理相關的特別重大事故,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培訓司。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管理及人事、勞動工資和職稱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註冊管理工作;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0名(含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14名(司局級)。

五、其他事項

(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綜合性業務和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考核和組織培訓等事務,依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二)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局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領導,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業務管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可單獨向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局行文,重要檔案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議,必要時可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名義行文或聯合行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局的領導班子成員任免提出建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任免。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局的財務、發展規劃和科技項目,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綜合平衡後統一上報,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下達並實施管理。

(三)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分級、屬地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除工礦商貿行業外,交通、鐵路、民航、水利、電力、建築、國防工業、郵政、電信、旅遊、特種設備、消防、核安全等有專門的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分別由公安、交通、鐵道、民航、水利、電監、建設、國防科技、郵政、信息產業、旅遊、質檢、環保等國務院部門負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從綜合監督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角度,指導、協調和監督上述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取代這些部門具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

(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具體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管理,監督抽查煙花爆竹質量,檢驗進出口煙花爆竹的安全質量。

公安部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有責任組織查處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六)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衛生部負責擬訂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

(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調整,在下一步完善相關部門“三定”規定時進一步明確。

(八)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發布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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