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我國民辦高校發展迅速並取得很大成績,成為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對於滿足人民民眾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樣化需求,為國家培養各類適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辦學體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同時,必須清醒看到,一些民辦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學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亂現象和嚴重問題。近一段時間來,有些地方的民辦高校相繼發生因學籍、學歷、收費等問題而導致的學生群體性事件,經過地方黨委、政府和高校的努力,這些事件已經平息,正常的教學秩序已經恢復。這些事件的發生,既是民辦高校發展進程中出現的問題,也是民辦高校深層次矛盾長期積累的結果,集中反映了一些民辦高校辦學指導思想不端正,內部管理體制不健全,法人財產權不落實,辦學行為不規範,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對民辦高校疏於管理、監管不到位。這些問題如不引起高度重視並及時解決,勢必影響民辦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政府要按照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要求,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把規範管理民辦高校、促進其健康發展,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二、依法規範民辦高校辦學行為和內部管理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的重點是:
民辦高校要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充實和完善辦學條件。健全教學管理機構,改進教學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為教師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學活動創 造良好的條件。
民辦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招生工作,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經審批機關備案後方可發布,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與備案內容相一致。學校法人要對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真實性負責。
民辦高校要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充實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在內的黨務幹部隊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加強對學生的服務、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工作體系。
民辦高校要依法健全內部管理體制。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為學校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理事長、理事(董事長、董事)名單必須報審批機關備案;校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依法建立政府對民辦高校的督導制度,省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向民辦高校委派督導專員。督導專員依法監督、引導學校的辦學方向和辦學質量,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工作建議,同時承擔有關黨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民辦高校要落實法人財產權,出資人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投入學校的資產要經註冊會計師驗資並過戶到學校名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辦高校應當依法設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業務資格證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嚴格執行價格部門批准 的收費標準和收、退費辦法。收取的各項費用應按規定予以公示。
三、依法落實民辦高校有關扶持政策
要依法落實民辦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依法享受與公辦高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享受的稅務優惠政策由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定。財政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與程式,制定民辦高校 合理回報的標準和辦法。
各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負責管理民辦高校教師的人事檔案。民辦高校教師職稱評定納入省級高校教師職稱評定工作範圍,參照同級同類公辦高校教師評聘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民辦高校學生在升學、就業、檔案管理、評獎評優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高校學生享受同等的權利。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設立專項資金,對為民辦高等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與獎勵。
四、切實加強對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民辦高校的規範管理工作,把民辦高校發展的重點轉移到穩定規模、規範管理、提高質量的軌道上來。要建立促進民辦高校健康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明確有關部門對民辦高校的監督和管理職責,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積極構建政府依法管理、民辦高校依法辦學、 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民辦高校管理工作格局。
教育部門要配備專職人員做好民辦教育管理工作。要實行民辦高校年度檢查制度,定期發布民辦高校的辦學信息。加強對招生工作的指導和督查,抓緊完善學生的學籍和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制度。
財政部門要會同教育、審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民辦高校財務狀況的監管。有關部門對不按照國家規定收費、退費的民辦高校,進行查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工商部門要對發布違法招生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法查處,教育部門要對違反國家規定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的民辦高校進行查處。有關部門對民辦高校違法違規辦學、欺詐招生、管理混亂、損害學生利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 許可證;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門要會同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辦學機構和非法中介,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履行在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職責任務,持續開展民辦高校及周邊環境整治工作。
民辦高等教育行業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充分發揮在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中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
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導向,遵守新聞宣傳紀律,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促進、引導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宣傳有關部門和各地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的措施辦法,宣傳民辦高等教育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的積極貢獻,營造有利於民辦高校健康發展的輿論環境。各類媒體不得刊發未經教育部門備案的 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落實領導責任制,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貫徹落實。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民辦高校法人、管理者等認真學習本通知精神,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各項工作。近期要對本地區所有民辦高校中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和工作薄弱環節進行一次徹底的排查,及時排除不穩定因素。對問題比較突出、管理薄弱的學校,要派出精幹力量到校具體指導,並督促排查和整改工作。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健全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對可能發生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處置,切實把矛盾和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高校和社會的穩定。
知悉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於2007年2月10日前將有關工作落實的情況報國務院辦公廳。
本通知所稱民辦高校是指實施本、專科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獨立學院及其他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