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意見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6年08月08日發布,自1996年08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
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住房
公積金管理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6]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
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意見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一、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和中心環節,直接關係到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敗,要進一步全面推進。
二、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職工個人住房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離退休時本息餘額一次結清,退還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不作財政預算資金,不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
三、住房公積金定向用於:(一)職工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貸款;(二)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設專項貸款;(三)單位購買、建造職工住房專項貸款。在滿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上貸款後,可用於購買國家債券。
四、各市(縣)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或住房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房改領導小組或房委會)由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單位的代表組成,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使用的有關制度和政策;審批住房公積金的年度歸集、使用計畫和發展計畫;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當地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獨立事業單位。管理中心受當地房改領導小組或房委會的直接領導,不以盈利為目地,實行獨立核算。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畫等管理工作;執行房改領導小組或房委會決定的有關事項。管理費用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房改領導小組或房委會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從沉澱在銀行的資金所獲利息中支出。
六、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受託銀行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一個城市原則上委託一家銀行辦理。管理中心經當地人民政府授權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協定。凡委託銀行歸集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手續費率一般按當年住房公積金歸集額的0.5%確定。貸款手續費率按不高於貸款利息收入的5%確定。
七、受託銀行負責:(一)為管理中心開立住房公積金存款戶、委託貸款戶和結算戶;(二)協助管理中心督促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三)承辦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受委託銀行根據房改領導小組或房委會審定的使用計畫按期撥付資金,對不符合使用方向的,受託銀行有權不予辦理。
八、住房公積金實行低存低貸原則。
當年歸集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本息暫按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管理中心在受託銀行專戶內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上年結轉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的基礎上加規定利差:單位住房貸款利率(按季結息),3年以內加1.8個百分點,3年以上至5年加2.16個百分點,附加還本寬限期的,每年寬限期另加0.18個百分點;無貸款抵押的,另加0.99個百分點。職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利率(按月或按季結息),5年以內加1.8個百分點,5年以上至10年加2.34個百分點,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個百分點,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個百分點。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利率,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
九、住房公積金的淨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並建立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的運用必須經房改領導小組或房委會嚴格審核、批准。
十、管理中心須建立、健全內部的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和個人查詢系統,逐步實現管理工作的規範化、電算化、科學化。
十一、管理中心按季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房改領導小組或房委會報送住房公積金統計報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改領導小組或房委會匯總後按季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十二、未經房改領導小組或房委會批准,管理中心不得擅自動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不得用住房公積金及其收益為單位或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擔保。
十三、對宣告破產的企業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和所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按國家有關規定優先予以償還。
十四、各市(縣)財政部門行使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監督職能。房改領導小組或房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畫和預算、決算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當地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管理中心進行審計。
十五、管理中心要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對帳制度,並定期公布上一年度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十六、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積金,凡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限期歸還,並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懲處。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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