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基金科目

固定基金科目(編碼401號)是國營工業企業會計科目。本科目規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由國家撥入、企業自籌或其他來源,購建固定資產所形成的資金。用以購建固定資產的基建借款,在借款未償還前,在“基建借款”科目核算,借款償還後再轉入本科 目。(二)不交納資金占用費的企業,本科目只設一個“國家固定基金”明細科目,聯營企業用技措借款進行技術改造,項目投產後按規定用增加的收入歸還借款並相應增加聯營各方投資的,還應增設“待轉固定基金”明細科目。繼續交納資金占用費的企業,本科目可以分設以下三個明細科目。

(1)國家固定基金:核算國家撥給企業的固定資金。(2)企業固定基金:核算企業自籌的固定資金。(3)待轉固定基金:核算企業用專項借款(包括小型技措借款等各種專用借款、應付債券和應付引進設備款)購建的固定資產,待企業用增加的利潤等償還借款時,再行結轉的固定基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