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固始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企業供餐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固始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企業供餐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
企業供餐管理辦法
一、建立企業供餐準入機制
1、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企業供餐(簡稱“計畫”)基本條件和評審辦法,形成輪流更替和優勝劣汰機制。根據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估審定,並向社會公布評審結果。
2、對預進入“計畫”的供餐企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先期進行嚴格的資格(資質)審查,通過篩選,最終確定供餐推薦名單,指導學校做好選擇。
3、採取企業供餐模式的學校,要將食品衛生安全保障作為確定供餐模式的首要條件,要在縣級確定的推薦名單中選擇最優企業。
4、採取企業供餐模式的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家長、學生和教師代表,對企業供餐者進行兩次測評,測評結果上報縣級學生營養辦備案。
5.未經資格(資質)審查、不在縣級企業供餐推薦名單之列的企業嚴禁從事“計畫”的供餐業務。
二、建立企業供餐退出機制
企業供餐名單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要及時上報縣級學生營養辦,停止其供餐資格並將其清退出供餐名單。
1、供餐企業簽約人無故更換的。
2、出現違反供餐契約(協定)的行為,包括嚴重降低供餐質量標準、隨意變更供餐食譜、供餐期間嚴重缺失食品衛生安全保障條件等。
3、供餐期間發生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故者,包括已進入名單但尚未實施供餐的企業。
4、供餐期間對就餐學生進行剋扣、延時、減量、拒絕供餐或服務態度惡劣、有打罵(體罰)學生等行為,情節較為嚴重者。
5、在協定供餐時間內連續停止供餐三天以上者,或頻繁發生停止供餐情況者。
6、在學校組織的測評中連續兩次不合格的。
縣學生營養辦組織相關部門,針對原料供應、加工操作、包裝貯存、餐具消毒、場所環境衛生、人員健康檢查等各個環節,制定和落實具體的監管措施。要定期對納入“計畫”的食品及原輔材料供應企業、供應商和供餐企業、依法進行食品衛生專項檢查。明確專人負責,加大抽檢頻次,及時查處營養餐生產、加工、配送過程中的食品安全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
縣學生營養辦和學校必須建立和完善校園食品衛生安全突發事件的管理應急機制,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明確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措施,細化人員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後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工作方案,並組織演練,做到防患於未然。
縣學生營養辦,在組織食品安全培訓活動期間,可將涉及“計畫”的食品供應商、供餐企業等一併納入培訓計畫,通過學習指導,提高供餐食品供應方對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三、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l、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實行定期巡查、經常自查,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2、監督檢查重點
(1)相關職能部門是否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管理責任是否到位。
(2)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從業資格證和健康合格證,是否定期接受相關培訓。
(3)食品配送服務和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是否公開招投標,招投標程式是否合法合規。
(4)食品採購、加工、貯存、配送等環節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
(5)對供餐企業、原輔料供應者、農產品種養殖和經營戶是否實行嚴格的資格準入和退出制度,相關手續和制度是否健全。
(6)學校選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學,供餐食品是否有營養,食譜搭配是否合理,實行“計畫”後學生的身體素質是否有明顯提高。
(7)國家補助資金是否及時足額落實到學校或供餐單位和個人,是否足額用於為學生提供食品,有無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挪用、剋扣專項資金現象。
(8)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執行,是否發生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故。
(9)“計畫”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否整改,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時有效處理,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3、監督檢查方式
採用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督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檢查。
(1)加強行政監督。監察、審計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確保“計畫”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預防腐敗。教育督導部門要把“計畫”實施情況作為重要工作定期督導。衛生部門要把“計畫”覆蓋的試點學校作為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重點場所,制定和落實具體的監管措施。
(2)重視輿論監督。各地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準確、深入宣傳“計畫”,總結推廣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時改進工作,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共同監督和共同推進“計畫”實施的良好氛圍。
(3)發動民眾監督。試點地區和學校應成立家長、學生、教師代表和社會各界代表共同參加的“計畫”,實施監督小組,設定監督舉報電話和公眾意見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4)專業機構監督。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檢查或審計;一些專業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可委託符合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四、處理與責任追究
對“計畫”實施過程中查出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1、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及開支標準不符合要求;無故拒撥、滯撥專項資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
2、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實的,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學校食品監管部門失察、監督不力或監管不到位,給食品安金工作帶來嚴重後果的。
4、對學校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5、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式,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6、發生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7、發生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積極有效地開展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
8、拒絕、阻礙、拖延接受學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調查或拒絕、阻礙、拖延提供事故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9、對學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規定完成上級政府、部門交辦的工作,給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帶來嚴重後果的。
11、對供餐企業違反食品衛生安全有關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的,一律停止供餐經營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