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固始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食堂(伙房)建設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固始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食堂(伙房)建設與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食堂(伙房)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8號)和《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做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試點工作的通知》(教體衛藝[2012]109號)精神,為加強和規範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學校食堂(伙房)建設與管理工作,保障學生集體飲食安全,加強學校食堂(伙房)硬體建設,加快改善學校供餐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項目建設與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學校食堂或伙房(以下簡稱“學校食堂”)。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縣政府成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工作領導組,具體負責學校食堂建設與管理工作。學校食堂建設項目投資計畫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批准同意後,由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工作領導組負責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教體局(以下簡稱“營養辦”)。
縣教育部門會同財政、發改等部門負責編制項目整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審定項目實施方案,負責項目日常管理工作。縣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籌措、撥付和使用管理。縣住建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業務指導工作,做好規劃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工作。縣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堂建設施工企業及相關服務單位的招投標工作和標後監管工作。縣發改、國土、氣象、消防、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立項審批、土地報批、證件辦理、防雷監測、消防安全、決算審計、監督檢查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協助縣教育部門做好學校食堂建設與管理等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徵用工作。
第五條學校食堂建設實行以縣為主,學校參與的管理體制。實行“六統一”管理模式,即:統一規劃、立項,統一勘探、設計,統一報批,報建,統一招標、監理,統一資金管理,統一驗收、決算。食堂建設項目勘查、設計、預(決)算、監理等工作工程建設服務單位,由縣住建局招標辦面向縣內外公開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承擔。
第六條縣教育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食堂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保證學校食堂建設項目實施程式和標準的合法有效;逐一審核學校食堂建設方案,包括建設時間、面積、資金來源等,確保學校食堂建設項目的進度和質量。
第七條中心學校要按時完成食堂的規劃選址和確定建設規模,及時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和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及時組織並參與工程建設檢查和驗收工作;做好施工過程中施工企業人員到崗、設備到位、材料進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好本工程項目經理、監理人員、技術人員到崗到位監督工作;做好建材驗收和抽樣送檢工作;做好隱蔽工程的驗收和簽證工作;做好工程建設分部分項和整體驗收工作;做好工程進度的監督工作;做好施工日誌的填寫、項目經理和監理人員簽到工作;做好竣工項目報審資料的審核把關工作;做好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各種數據、資料、圖片和影像等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第八條加快學校食堂建設,改善供餐條件,是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的重要基礎,各相關部門要把學校食堂建設作為一項重要民生工程認真實施,要參照和執行實施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的一切優惠政策,積極開闢綠色通道,減免學校食堂建設收費。
第三章規劃與審批
第九條學校食堂建設項目要著眼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全局,統籌納入教育發展總體規劃;要從學校實際和學生就餐人數出發,立足長遠,科學測算學生需求和供需缺口,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嚴禁擅自改變規劃設計、隨意擴大建設規模,堅決避免重複建設和錦上添花工程建設,不得新增學校債務。
要按照“解決急需”的原則,在規劃和建設寄宿制學校項目時,首先保障學校食堂建設,非寄宿制學校要因校制宜,有計畫地加快學校食堂建設。
第十條本著安全、節儉、衛生、實用的原則,統籌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畫、農村國中校舍改造工程和農村中國小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等各種義務教育工程項目資金,將學校食堂列為重點,優先建設。
第十一條學校食堂建設土建項目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管理,及時完成立項、施工圖審查、消防與防雷審查、規劃許可等前期工作,簡化項目報批、報建手續,實行一站式服務、一次性辦結。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按規定完成可行性研究,依法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取得施工許可。非土建項目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施工建設與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食堂項目建設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公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項目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必須依法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
第十三條學校食堂設計應當堅持“安全牢固、功能齊備、方便實用、科學合理”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範,滿足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要求。學校食堂新建項目必須堅持科學審慎的原則妥當選址,改擴建項目應當根據校(園)舍安全鑑定報告和具體改造方案,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規範進行設計,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建設規範標準組織施工。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要根據監理契約的條款,認真履行監理職能,對建築材料質量、施工工藝、施工質量、施工進度等進行全程監督。工程監理人員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詳細記錄監理日誌。
第十六條建立隱蔽工程記錄和增減工程量申報、會簽、監督確認制度。由施工單位申報,勘察、設計、監理、學校和施工單位五方會簽,縣營養辦和監察部門現場監督確認。
第十七條在縣財政部門設立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學校食堂建設土建項目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管理,實行工程預、決算制度,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成本,並按項目建設進度及時撥付工程款。非土建項目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支付設備設施資金必須依據採購契約和驗收清單。
第十八條嚴格把好項目驗收關。要按照“確保全全”的原則,學校食堂的基礎設施建設嚴格達到國家抗震設防標準和綜合防災要求。學校食堂的設備和設施配備要符合安全、環保、實用的標準。實行誰驗收、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
學校食堂竣工後,由中心學校和施工單位組織初驗,
整理好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經中心學校簽字,向縣營養辦申請驗收。縣營養辦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氣象、消防及工程質量監督等單位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學校食堂竣工驗收合格後,要及時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手續。按照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將相關資料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第五章選址與布局
第二十條學校食堂選址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本著既安全衛生又方便學生用餐的原則,有利於防災及安全疏散,避免在地質複雜、自然災害頻發和存在其它不安全因素的區域選址。應防止各種污染源的影響,食堂距牲畜圈、校園獨立式廁所及貯糞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點等污染源的最小允許距離為25米。
第二十一條學校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不應與教學用房合併設定(小伙房除外)。廚房的噪聲及排放的油煙、氣味不得影響教學環境。
第二十二條學校食堂一般應包括獨立的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備餐間、食品出售場所、就餐場所等。
食品加工操作間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於8平方米,牆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地面應有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於清洗與排水。
第二十三條應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號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設備。
食品處理區應設定在室內。布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進行設定。
第二十四條根據供餐人數規模,配備必要的蒸煮、清洗、消毒、冷藏(凍)設施、設備。
配備由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製造或建成的餐飲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
第二十五條學校食堂供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學校食堂用餐場所應設定足夠的自來水裝置,供用餐者洗手,清洗餐具。
第六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六條實行項目公示制度。按照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於列入當年施工計畫的項目,在縣教育網站或其他宣傳渠道向社會公布(包括學校食堂建設實施的年度計畫、建設方式、建築單位、資金額度和來源等),設定監督舉報電話、公眾意見箱以及網站留言專欄,保證公眾意見反饋渠道暢通,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努力建設“陽光工程”。
第二十七條實行項目施工現場設定公示牌制度。工程建設期間,公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開工日期、計畫完工日期、項目資金來源和額度、以及建設、檢測鑑定、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資質和責任人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實行監督檢查制度。縣相關部門實行不定期巡查、中心學校經常自查。縣各職能部門實行劃片聯繫,按照“相對固定、分片包乾”的辦法,對學校食堂建設實施情況進行全過程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教體局班子成員實行分片包乾負責監督檢查工作,深入施工現場,對學校食堂建設的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項目進行整改,堅決杜絕“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條實行項目專項審計制度。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縣審計部門負責,及時組織竣工決算審計,辦理工程結算、基建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條嚴格實行行政問責和責任追究制。建立學校食堂建設與管理目標責任制度和學校食堂建設資金使用考評制度,落實校長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縣教育、財政、監察部門要對學校食堂建設與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跟蹤督查,並實行量化考核。由縣監察部門負責,對工作不力、監管不到位的單位負責人,實行行政問責,對擠占、挪用、截留項目專項資金、套取國家資金以及疏於管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違規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厲懲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同時視情節輕重,緩撥、減撥、停撥直至追回項目資金,涉嫌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