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

四等人

“四等人制”,是元朝所建立的制度,蒙古人作為統治民族列為第一等級。其次根據所征服地區民族的時序,又依次分為色目人、漢人、南人三個等級。並認為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區別,在任職、科舉、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四等人制”一詞最早是由民國學者屠寄在《蒙兀兒史記》中提出的,屠寄曾是清朝官員為清朝寫史。雖然學術界迄今並沒有發現元代實行過四等人制的法令,但這種劃分卻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規定中,例如漢人打死蒙古人需要償命,而蒙古人打死漢人只需“斷罰出征,並全征燒埋銀”(原文為怯薛歹蒙古人,怯薛歹為元代一蒙古族特權階級) 。漢人如當兵則不許充宿衛,如當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貳,這些法律規範對於漢人均不平等。僅有如呂文煥、史天澤、賀惟一等個別漢人為官。

基本信息

四等人概念簡介

元初,依據不同民族將民眾的社會地位劃分為四等:蒙古人社會政治地位最優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漢人(原先金朝統治地區的金人和漢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統治的民眾)最低。 元朝制度基本上沿襲金、宋的舊制,但同時也保存了蒙古的某些舊制,加以變改,在政治、軍事、法律、科舉、學校等各方面都貫穿著民族等級制的民族壓迫的原則,從而使元朝制度又帶有許多新特點。

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國姓”。色目人繼蒙古人之後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如欽察、唐兀、畏兀兒、回回等。漢人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早被蒙古征服的雲南、四川兩省人,東北的高麗人也是漢人。南人也被蒙古貴族叫喚為“南蠻”,為第四等,指最後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內各族。

范文瀾版《中國通史》1的觀點

元朝封建國家的建立,從蒙古族來說,是標誌著從成吉思汗所建立的奴隸制國家到封建制國家轉化的完成。這個轉化經歷了約六七十年的鬥爭過程。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定居下來的征服者所採納的社會制度形式,應當適應於他們面臨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如果起初沒有這種適應,那末社會制度形式就應當按照生產力而發生變化”(《德意志意識形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第八十一頁)。蒙占奴隸主在征服各民族、主要是征服漢族的過程中,不能不適應漢地的生產力發展水平,而逐漸地採納和保持漢地原有的封建社會制度,同時也不能不採用與此相適應的國家制度、政治制度。但是,元朝封建國家又不可能是中原封建王朝簡單的繼續。忽必烈和他的繼承者同時也把蒙古奴隸制傳統的某些統治制度和統治方法納入元朝的國家制度,從而使元王朝的封建統治表現為更加強烈的專制主義,對蒙、漢及其他各族人民實行著殘酷的階級壓迫。元朝多民族的統一國家的建立,加強了各族人民之間的聯繫,但在專制主義的封建統治下,各民族之間當然不可能有任何意義的“平等”。

元朝統治者公開地、毫不掩飾地把各民族按照族別和地區劃為四個等級。蒙古人為第一等,色目人為第二等,漢人(北方的乣漢,包括契丹、女真)為第三等,南人(南宋統治下的江南人民)為第四等。不同等級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待遇,權利和義務都極不平等。元朝統治者規定蒙古族擁有多種民族特權,從而保證了蒙古貴族優越的社會地位,防止了民族的被同化。元王朝也因此顯示出比遼、金等王朝更為濃烈的民族色彩,對各族人民實行著殘酷的民族壓迫。元朝的政治制度和軍事制度,在元世祖忽必烈統治時期,已經基本上建立起來。它既不同於遼朝的“國制”、漢制兩個系統並行,也不同於金朝遷都燕京後的全用漢制。元朝制度基本上沿襲金、宋的舊制,但同時也保存了蒙古的某些舊制,加以變改,並且在政治、軍事、法律、科舉、學校等各方面都貫穿著民族等級制的民族壓迫的原則,從而使元朝制度又帶有許多新特點。……

一二六五年詔“以蒙古人充各路達魯花赤,漢人充總管,回回人充同知,永為定製。”府、州、縣達魯花赤也都必須由蒙古人充任。蒙古達魯花赤官早在成吉思汗時即已設定。窩闊台在各地設達魯花赤,管理行政。元朝建國後,達魯花赤在地方官中地位最高,但往往不實際管事,成為高居於地方官之上的特殊官員,因而被稱為“監臨官”。達魯花赤制的普遍實行,明顯地表現出蒙古統治階級的特權地位。

白壽彝版《中國通史》2的觀點

蒙古統治者仿效金朝在用人方面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漢兒的作法,分全國居民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蒙古人為“國族”。色目人在當時是指唐兀人、畏兀兒人及其以西諸族出身的人們。漢人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域內的漢族、女真、契丹、渤海人,四川、雲南兩省人口,以及高麗人等。南人又稱蠻子,指江浙、江西、湖廣三省以及河南行省襄、郢、兩淮等地的原南宋臣民。迄今所知,元朝政府並沒為四等人的劃分頒布過專門的法令。但它卻反映在有關他們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諸多不平等規定中。忽必烈在位時期,這種民族分化政策已經基本形成,其後構成元王朝統治秩序的一個很大特點。

劍橋中國遼西夏金元史》3的觀點

色目人是蒙古國法律上承認的第二等人。隨著蒙古人對北部中國的兼併和其後對整箇中國的占領,又在法律上出現了另外兩等人。在蒙古人統治下,征服者與被征服者的劃分在範圍上有了定義並被宣布為永久性的,這是在以往征服者的統治下都未曾有過的。在1215年至1234年征服金朝之後的20年內,有兩千多萬定居人口,主要是華北的漢人,也有西夏的党項人、渤海人、高麗人以及中國北方的其他居民,都處於蒙古人的統治之下。①

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這些新被征服的屬民被稱為“漢人”。而對於漢人來說,這個詞本身指的則是整個漢文化共同體或漢民族共同體;當時在法律上被稱為漢人的蒙古屬民中的絕大部分當然也是漢人。但是這個詞又被用來指所有曾經在中國北方的金朝統治下的屬民,不管他們是不是漢族,也不管他們是不是遊牧民。②1275年至1279年蒙古人又征服了南宋,第四等人也隨之被規定下來,這就是“南人”,它專指5000萬以上的南宋遺民。③

註解:

② [674]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9,第205—206頁,“漢人八種”,指出在漢人下包括8個種族集團

這就是著名的法律上的四等人制度。在統治中國的初期,蒙古人試圖通過頒布法律來創建一種與漢人的社會結構、社會意識形態的所有特徵都相反的社會秩序。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按種族集團分為四等,似乎並沒有系統地正式宣布過。但是即使在對人數最多的第四等人征服之前,在忽必烈朝初期,各種機構的設定和為實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項規定,都已充分考慮了這些區別,並且從法律上加以強化。它們確實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到一個世紀之後元朝滅亡為止。這些規定被歧視性地用於所有與國家有關的規範人民生活的各項事務中:它們能影響賦役,決定選派官員的資格條件,決定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時的不同權利、特權和量刑輕重,確定可否免除義務,同時,這些規定還可作為授予各種特權的基礎。在這個制度中前兩等人所得到的某些利益,與以前宋朝文官的地位帶給士大夫的特權與優待相當,但文官的地位要經過科舉成功才能贏得。元朝的制度是硬性的,不考慮個人成就,它是世襲的,在原則上一切個人或家庭都逃脫不出已被指定的地位。

從統治者的角度來看,四等人制度有它自身的道理。它是維護統治者利益的一種便利方法,可以得到可信賴的合作者的幫助並給其獎勵,使他們擔當起基本的軍政任務,而讓被征服者保持服從的地位,不構成威脅。當蒙古人還在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大規模的征服時,為了處理從未有過的繁多緊迫行政事務,他們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恰在這個過程中,四等人的制度產生了。因此,在征服是以直接掠奪為目的時,它代表了一種進步,因為它體現了某種感性認識:對組成社會的各個集團,應在作用與義務、獎勵與責任等方面給予明確劃分。

我們看待四等人這一制度,應將它與蒙古人實行的頗為複雜的戶計制度聯繫起來。①戶計制度這一手段既是種族社會四等人制度的補充,又是它的延伸。戶計制度是將蒙古人及其所有屬民都以一定職業按戶劃分。最重要的是它將被征服人口,特別是漢族,不管屬於漢人還是屬於南人,都根據他們對於統治者的重要性而加以分類。有一個學者列出了83種戶計的表格。②這些分類標明了特殊的技藝與生產功能,為的是保證這些劃定了戶計的後代能夠繼續他們各自的職業。這在中國制度史上是沒有先例的。在這兒我們看到的是一個遊牧的完全軍事化的部落社會。有選擇地採用各種建議與經驗,就能夠在管理一個全然不同的社會時,創造出一種十分複雜的、有關社會地位與生產功能的制度並對其進行監督。雖然四等級社會階級制度以及對不同行業戶籍的確定在對社會尤其是對社會變革的認識上是短視的,但它們仍代表了一種並非無足輕重的成就。我們應當從蒙古歷史的基礎以及在中國社會史的範圍內對此加以評價。①

陳致平版《中華通史》4的觀點

蒙古人是征服者,其他種族作為被征服者,征服者對於被征服者,自然有一種優越感和統治狂,所以元朝對異族的統治,有著嚴格的種族觀念。規定民族有四等,蒙古民族為第一等:第二等為色目人,色目是指蒙古於中國之外的西域諸族(如欽察,阿速,康里,畏兀兒,乃蠻等);第三等是漢人,漢人是指北方黃河流域的中國人,與契丹,女真,高麗,渤海等人。第四等是南人,是指長江流域的宋人。四種人以蒙古最貴而南人最賤。蒙古征服者在統治中國後對漢人,南人加以種種防範與壓迫。元朝法律規定諸漢人,南人一律不得充當禁軍衛士,民間不得收藏鐵器,兵仗,甲冑,凡藏刀槍10件以上者,處於死刑。又規定漢人,南人不得騎馬,不得學習蒙古文和畏兀兒文。

四等人制度對於漢族社會流動性的破壞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認為所有影響社會地位升降的阻礙已在宋朝(960—1279年)有相當大的削弱。也就是說,在宋代,較高的社會地位是通過科舉或運用其他個人能力而獲得的個人成就。以前靠家族的巨大財富和顯赫地位來保證世代相傳的精英身份與政治地位的模式,到了宋代已讓位於更符合儒家開放社會的理想:進入上層社會圈子是通過個人努力,這些人來自更廣闊的社會基層,官階不是世襲的,這在社會上起主導作用。②

更新的學術成果對以上學術觀點有所修正,但沒有否定它。這一開放社會的理想對社會意識產生的影響是生動深刻的,其影響的程度,比對東、西方其他前近代社會的影響都大。在蒙古征服前的中國社會,已經沒有命中注定的貴族,沒有法律上享有特權或被剝奪了權利的封閉的階級,沒有哪個階級的人根本無權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或成為官員,也沒有哪一部分人口被繫於一定的土地或職業而不得流動。當然,以上是指一般情形,不論是社會頂層還是底層,肯定有少數例外,但不是主要的。人們普遍認為是生活在一個開放的社會裡;無論城市還是農村,貧窮還是富貴,官員還是百姓,這一認識都是對社會理想和社會行為的有力推動。

由於宋代的紳士階層享有國家給予他們的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最大程度的社會聲望與利益,因此他們毫不懷疑自己是社會與政府的理所當然的引路人。他們受益於復興的儒家,即理學;歷經三個世紀,儒家戰勝了它的競爭對手佛、道兩家,確定了自己無可爭辯的穩固地位。

參考【3】

四等人制度對刑法判決的影響

在法律上,其條文亦滲透著民族壓迫的內容。至元九年(1272年)五月,朝廷頒布了"禁止漢人聚眾與蒙古人鬥毆"的禁令(《通制條格》卷27《漢人毆蒙古人》)。

後又規定,"蒙古人與漢人爭,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蒙古人扎死漢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給死者家屬燒埋銀子即可;漢人毆死蒙古人,則要處以死刑,並"斷付正犯人家產,餘人並征燒埋銀"(《元典章》卷42《刑部·諸殺》)。

由此可見,"殺人者死"的法令,實際上僅適用於漢人而已。蒙古官吏犯罪由蒙古官審理;四怯薛(禁衛軍)及諸王、駙馬、蒙古人、色目等人犯奸盜、詐偽,由大宗正丅府審理;漢人、南人犯盜竊罪(已得財者)均要刺字,或刺臂,或刺項,唯蒙古人不在刺字之例。

參考【5】

四等人制度對政府機構(元亡前)的影響

若將世襲的和任命的文武官員及其定編的候補官員都加在一起,妥歡貼睦爾開始時期的元政府約有3.3萬人。它是一個多民族的結合體,其中約30%是非漢族人。法律規定某些職位只能由一定民族成分的人擔當,但這些規定常常被暗中躲過,有時還遭到公開的漠視或被改變。

大多數政府部門的職位經常由不同民族的人共同擔任,為了政府工作能順利進行,需要創造出相互適應的工作方式。③在漢人關於等級制、個人權利及其責任的觀念與蒙古的議政傳統之間,官方的工作程式要求的是並不容易做到的妥協。公務活動中使用的文字至少有四種:漢語文言,元代白話,蒙古語,也可能還使用波斯文,因為政府重要部門總是任用回回書吏。①官僚機構中既有筆譯,又有口譯通事。

.......

在政府中任用外族人造成機構膨脹。舉個例子,只負責涉及兩都蒙古人或外族人案件的最高司法機關就有96人,以42名從一品蒙古札魯忽赤為首,他們享有高薪與特權。③妥歡貼睦爾時期,“冗官”問題偶爾提到朝廷上來,但由於政治原因,儘管財政拮据,元朝統治集團從未能裁減過多的職位。

在元朝晚期有幾個渠道可以進入官僚機構。大多數低級官吏以衙門見習官吏或儒學教官的身份任職。征服集團中的年輕人(也有一些漢人)首先做怯薛(宿衛)或皇室的家臣。成吉思汗最親信的三名功臣的後代掌管怯薛,後來怯薛擁有1.3萬名年輕人,被稱為“官僚的搖籃”和“元統治階級的大本營”。①怯薛成員享有“根腳”的稱呼,暗示著他們有在其他人之上的貴族出身。

1315年開始實行的三年一次的科舉考試,從統計學的意義上說只是進入低級官僚階層的一個小小入口(到1333年,總共只有550多名進士,最多只占官員人數的2%),但從政治上來講這卻是十分重要的。這一制度十分優待蒙古人(考生不多,供過於求),對南人則不利(極多人應考,求大於供),然而儘管有這些規章上的不公平,這個制度還是在那些考中的人士中創造出了共同的前景並形成了不同民族間的凝聚力。

對四等人制度在政府機構適用範圍的再認識

比較早期的一種對元代中國社會的看法是蒙古人對整個社會強加了嚴格的等級制。③元代社會根據民族成分而劃分為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西域人)、漢人(北方中國金朝原來統治下的各族人)以及南人(倒台的南宋統治下的居民),一級比一級低下。在過去的50年中許多學者已經不再認為等級制在元代中國起作用。根據官方規定,漢人是不能擔任達魯花赤等官職的,但事實上卻很容易找出漢人當達魯花赤的例子。元政府曾試圖把一些職位專門留給某些民族成分的人,但這些規定卻一次又一次地被破例,說明有相當大的政治上的靈活性。當然,在漢人學者看來,當官的途徑與傳統的方式完全不同了。

然而,這並不是說蒙古統治者不曾試圖造成這樣一個有等級的社會:他們自己以及在征服中國前就與其結為聯盟的色目人將受到最優待遇。雖然由於人口比例的關係,他們不得不在幾乎所有各級政府中都任用了漢人,但是蒙古人還是盡力保留了對非漢族人的一定的優待。

參考【3】

四等人制度對色目商人的影響

蒙古人優待西亞商人的組織斡脫,給予他們貿易特權和為國家服務的財政責任。在元帝國範圍內,從波斯和地中海一直到中國和高麗都有斡脫商人活動,他們或許為當時的中國長途貿易更加國際化做出了貢獻。斡脫特權究竟是擾亂了中國的貿易方式,還是全面發展了中國貿易,增加了中國財富?現在我們還不可能給予完整的回答。①人們普遍認為,元代中國的斡脫是蒙古霸主的一個卑劣共謀者,蒙古霸主把從漢人身上榨取來的資金借給他們,資助其不可告人的、傷害政府與人民的活動。居於高位的蒙古人與色目人確實是把錢借給了斡脫商人,斡脫離人又以高利貸形式轉借給地方政府中那些完不成稅收任務的部門,或者是轉借給有同樣經濟需求的個人,然後他們又依靠與地方長官的關係收取債款。說斡脫商人們貪得無厭可能有些言過其實,但是一般人似乎把他們看作很多苦難的根源。對那個時代的描述常常指出斡脫商人“熟悉城市的各條道路”,而那裡恰恰是經商的場所,他們殘酷地運用自己經商的技巧來充實他們自己及其蒙古主子的腰包。

參考【3】

四等人制度對於漢族商人和大地主的影響

但如果僅僅依據民族成分來判斷元代中國誰屬於上等人是不準確的。有一部分人得寵於蒙古人,似乎主要是由於他們的宗教或者是由於他們在經商方面的作用:穆斯林斡脫就是一個例子。這些商人組織的成員與蒙古皇室形成合作(斡脫)關係。漢文史料僅僅提到他們是穆斯林,但有關他們的民族背景資料則很缺乏。元朝有關賦役的規定力圖澄清斡脫商人的納稅類別:如果他們是穆斯林或者是商人,他們的戶稅並不能免除;只有穆斯林軍戶或者是居住在清真寺的無其他生計來源的穆斯林(阿訇)能免稅。雖然斡脫商人與皇室有優越的共同經商的關係,他們也要和其他人一樣交同樣的稅。①但漢人儒士將斡脫商人看作是很得寵的商業與宗教方面的上層人物,指責他們偷稅及放高利貸的做法。在這些方面,肯定有一些斡脫商人是有責任的;但也很可能是蒙古人樂得讓穆斯林去承擔這類攻擊,因為蒙古人自己就可以解脫了。

有一些漢人商人在蒙古人的庇護下也經營得不錯。張瑄、朱清這兩個海盜在13世紀70年代連同其船隊歸降了蒙古。他們在從江南到大都的海運中起了很大作用,他們也從中取得暴利。張、朱兩人生前不僅有權印鈔,而且被授予通常只有蒙古或色目人才能享有的軍事頭銜,他們也不必服役。雖然最後張瑄被處死,朱清也死得極不體面,但這兩個漢人商人的成功表明了蒙古人在中國與他們在歐亞其他地域的統治一樣,對那些為朝廷服務的商人是給予重賞的。

除了民族、宗教、商業方面的上層以外,蒙古人對南宋原有的大地主也是優待的。征服中國北方時對女真人及漢人所造成的經濟上的混亂遠遠比征服南宋時對南方大地主造成的損失要大得多。事實上,江南作為稅收基地的重要性阻止了蒙古人進一步擾亂這個地區的社會經濟秩序。因此,世襲制的投下分地絕大多數都是在北方分封的。蒙古人充分認識到了江南對於整箇中國經濟的重要性還表現在他們在忽必烈時期完成了對大運河的修建,大運河是長江流域與首都大都之間極為重要的經濟和政治紐帶。

在元朝的經濟政策下,江南地主受益匪淺,其間惟一的例外,是忽必烈的大臣吐蕃佛教信徒桑哥,於13世紀80年代後期到1291年曾發起一個運動,追繳那些未曾上交的錢穀。桑哥剛被處死,他那很不得人心的經濟政策便被糾正,江南不用再被強征繁重的賦稅了。所以,江南漢人地主可似被視為經濟上的上層,在元代他們總的來說是不受干擾的。①

參考【3】

元代社會奴隸數目增加

元代社會的最底層是各種奴隸。與中國以往各代相比,元代奴隸的數目增加了。為解釋這一現象,歷史學家們深入研究了蒙古人成為征服者之前其社會內部的發展狀況。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學者傾向於將13世紀初的蒙古社會描述成正經歷著從奴隸所有制階段向封建制早期階段的轉變(他們遵循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歷史上所有的社會都必經這些社會經濟階段),但蘇聯和蒙古人民共和國的學者卻堅定地認為,蒙古人沒有經過奴隸所有制而是直接從氏族社會轉變為封建社會。①雖然這些爭論與我們這裡的討論沒有直接的關係,但可以充分說明在敘述早期蒙古社會裡奴隸的作用這一課題時歷史學家們所遇到的困難。13世紀蒙古人確實占有奴隸,這些奴隸常常是戰俘而不是蒙古人,但是將奴隸占有說成是蒙古氏族遊牧社會經濟的一個主要特徵就不正確了。

在元代中國,奴隸對於蒙古兵士的經濟具有特殊的重要性。②蒙古人在軍事征戰中獲取戰俘,很多戰俘成了奴隸,即驅口。驅口及其家屬分配給兵士,從事耕作,因為蒙古士兵們都厭惡自身從事農耕。很多驅口是漢人。到13、14世紀之交,相當多的驅口逃亡,導致蒙古軍戶破產。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從13世紀末開始,蒙古男人和女人也開始到印度和穆斯林國家做了奴隸。

雖然元代中國大多數奴隸是13世紀的戰俘,但也有證據表明有元一代強迫為奴及買賣奴隸的現象一直存在。有些人是在國內叛亂中被抓為奴,但也有些人只是被強詞奪理的官兵強逼為奴的。當時的人曾目睹大都存在奴隸市場,痛惜人被當作牛馬一樣對待。然而對蒙古人來說,奴隸在概念上與所有權(不管是有生命的還是無生命的)是相連的。闌遺監的存在就可以表現出這一點,無論是逃跑的奴隸、丟失的物品,還是無主的牲畜,毫無區別均歸闌遺監處理。

參考【3】

四等人制度對軍事的影響

軍戶

蒙古制度將軍戶分為四類。①第一類就是“蒙古”軍戶,第二類叫做“探馬赤”軍戶,即蒙古草原南方一帶的蒙古人以及與他們聯繫在一起的其他草原遊牧民。①另外兩類是漢軍(基本上是在1250年前那個征服階段中投靠蒙古一邊的漢人)和新附軍(在13世紀70年代征服南宋時招附的)軍戶。這些軍戶的地位和待遇是不同的。

在強加給中國的軍事統治的一個世紀中,蒙古人保持了世襲軍戶的編制,他們自己社會的大部分人都屬於這一編制;在征服過程中所吸收的色目人中,他們也推行了類似的編制,很多色目人都被帶到了中國。蒙古人在漢人中也大量徵兵,並在漢人人口中組織起類似的軍事單位作為他們的補充力量。②

註解:

①陳高華在分析軍戶的論文中寫道:“元朝政府的一條基本方針,便是推行民族歧視,製造民族之間的隔閡和矛盾。蒙古軍、探馬赤軍和漢軍儘管都是它的統治工具,但在待遇、使用上,厚薄親疏是很鮮明的。元朝政府竭力保持蒙古軍和探馬赤軍的特殊地位。”見[793]《論元代的軍戶》,第78頁。

參考【3】

四等人制度對漢族傳統精英的影響

儒戶

通過考試,1276年在中國北部有將近4000戶得到儒戶的資。......

到1275—1279年征服南宋的時候,對儒家文人的態度比四十多年前在北部時好多了。明文規定軍事將領不得在戰場上抓捕和奴役儒士。........在南方有10萬儒戶,加上北方的4000戶,合起來還不到總登記戶數的1%。以上是元朝早期這個制度發展的大致情況。

........

另一方面,儒戶這一身份帶來了一定的經濟利益,儘管津貼的數量、免除賦役的種類很不相同。那些有限的優遇與宋、金時代做官所帶來的經濟上的保障當然是不能相比的。儒戶比社會階梯的底層要高得多,但他們比起頂層來卻又低得多了。他們對經濟上的利益遠遠不能滿意,給予他們的自尊、尊敬以及心理上的滿足是相當可憐的。這些就是他們感到苦澀的根源。

......

1315年終於恢復了科舉考試(1313年詔行科舉後),不論是否屬於儒戶的文人們都十分興奮。對於他們,這是一條出路,他們終於有了正當的出路。但是在元朝餘下的年代裡,從1315年到1366年,科舉考試每三年一次,共舉行了16次,只取了1139名進士(雖然每年100個名額,可以取1600名)。根據規定,其中一半名額分配給了蒙古人與色目人,他們參加的考試要容易一些,判分標準也低一些。把這些蒙古人、色目人也算進來,平均每年也只有23名新進士,僅為宋、金時期平均數的一小部分。而且,元代的科舉被作弊和欺詐行為嚴重敗壞,以致那些自尊的學者有迴避的傾向。簡言之,無論科舉的恢復對把那些有雄心的外族人引入中國文化模式是多么重要,它都沒有在實質上改變儒家學者沮喪的前途,儘管它開始時曾帶給漢族文人以喜悅,使他們感到文明勝利的希望。所以毫不奇怪,許多在文學和學術上有天才的人到別的地方去尋找他們的事業,常常追求某些在其他時代最不正常的生活方式。

......

必須指出,儘管社會的四等級制度沒有消滅以前存在的中國精英階層,也並不想把所有的中國人都降到一個低下的經濟水平上,但這一制度也沒有保證所有的蒙古人和色目人都獲得優越的經濟地位。儘管他們在法律上保有許多種特權,但這兩類上等人中的經濟地位是高下不等的,很多蒙古人和色目人陷於貧困的境地,甚至不如漢人。他們中的富人自然和與他們相當的漢人結為聯盟,而他們中的窮人也像處於低下階層的漢人那樣忍受著同樣的貧困。

蒙古人有關民族歧視的規定的一個主要後果(雖然不是有意的),是造成了漢人精英的賦閒或無所事事這樣一種大環境,但卻沒有破壞這個集團的群體意識和內聚力。蒙古人是想將漢人排斥在政府最高職位之外,不讓文官系統成為不能控制的漢人行動的舞台。至於這個漢人精英集團在失去了他們社會地位的主要支持之後能否仍舊在社會上作為精英集團而存在,就不是蒙古人的政治策略所關心的了。

有元一代,僅僅有很少的幾個漢人曾在政府中任較高的官職。終於,做如此嘗試的漢人越來越少了。按漢人的標準有資格做官的那些人中,大多數人對於不允許他們獻身於仕途感到泄氣。政府的各機構同時設兩個長官,較高的職位與權力都給了蒙古人和色目人,對他們並不要求具備實際的資格,而這些資格卻是等而下之的漢人通常必須具備的。

參考【3】

四等人制度對南北漢人的待遇差異及其效果

北方漢族作為名義上的“第三等人”,在政治待遇上高出南方漢族一籌,儘管有元一代僅僅有很少的幾個漢人曾在政府中任較高的官職。而北方漢族付出的代價卻遠遠高出其政治待遇上的回報。

到了1333年妥歡帖睦爾統治時期,元朝政府的控制,在中國南北兩大區域仍舊很不平衡。最引人注目的是在華北一帶維持了如此密集的地方行政組織,而這一地區在蒙古人的征服中備受創傷,人口由於不斷南徙或者遷入城市而進一步下降,並屢遭洪水、地震、乾旱、蝗災、疫病與饑荒。②楊維楨1348年所講的北方“一邑生靈有弗敵江以南一族之聚”,一點兒也沒有誇張。③對於人口眾多、更加富庶的南方,政府有意在政策上實行寬鬆的管理。依人口比例,南方地方官僅是北方的1/5,而南方人所交稅也比北方少很多。對於這種差別而給予的心照不宣的補償,就是北方漢人比南方漢人在官場上更受優待,特別是在官職的任用方面。

參考【3】

四等人制度對鄉村生活的影響

對於大多數中國農民、小商販以及鄉村工匠來說,世襲的戶籍和社會的四等級制度對於他們日常生活的影響可能不如對城市和城郊人口的影響那么強烈。

驅口

元朝統治下,鄉村生活最受直接影響的方面,是整個地方人口中被征服者軍隊的將領們占有的、有時人數可達幾千或幾萬的那一部分人,也包括這部分人經營的農田。蒙古人的做法是將軍事行動中俘虜來的被征服民族的人口作為戰利品獎給黃金家族的成員或者功臣,這些人口不在正常的戶計之內,而處於類似於農奴或奴隸的地位。這類人被稱作“驅口”(義近俘虜)。①在征服早期,這一做法在中國北部相當廣泛,而在忽必烈統治時期得以一定程度的繼續,並擴展到南方各省。②

①關於“驅口”和其他被奴役的人的基本史料,見[759]李乾:《元代社會經濟史稿》,第38—58頁。

.......

可以說明元史中這一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是有關元末民間宗教及與之相關的造反運動的大量記載。與摩尼教有遙遠的淵源關係的明教教義預言彌勒佛會在世界最黑暗、人民最苦難的時候出世。其大多數來自長江以北的幾百萬中國農民相信了14世紀中葉的元代中國世界就要接近黑暗的盡頭,很快就會轉入金色的、極樂的光明之中,天堂會在人間實現。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