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指導意見的通知
川辦發〔2012〕16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指導意見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在全省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的重要意義
我省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眾多,點多面廣,監管難度大。當前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比較突出,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必須充分發動和依靠民眾,實行群防群治、聯防聯控。實踐證明,實行舉報獎勵,充分調動民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積極性、主動性,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強化社會監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舉措,對於及時發現各類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和違法犯罪行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受理機制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方便民眾舉報和有利於提高查處效率的原則,依據職能確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舉報的範圍和內容。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情況並及時安排核實、查處,具體辦案單位對符合獎勵範圍和條件的及時予以確定;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及時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並告知舉報人。對監管環節不明確的舉報事項,以及跨區域、跨部門等需要協調的重大舉報事項,應當報告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由食安辦指定相關部門落實舉報事項查處和獎勵確定等工作。
(二)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舉報事項,將舉報電話、舉報途徑及其受理範圍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暢通舉報渠道,並對舉報事項及時記錄在案,形成專門案宗。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之間應加強舉報信息的相互溝通,保證舉報獎勵工作有效落實。各地應遵循“集中、統一、高效”原則,適時推進食品安全舉報受理資源的整合。
三、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範圍、條件和方式
(一)凡舉報以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並經核實的,屬於獎勵範圍:
1.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3.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4.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製品的;
5.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8.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下列人員和情形不屬於本意見獎勵範圍:
1.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2.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3.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三)受獎勵的舉報人應是實名或者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能夠核實其有效身份的人。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順序以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舉報時間為準。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由舉報人共同署名領取獎金。
(四)舉報的方式包括來人舉報、電話或傳真舉報、電子郵件舉報、信函舉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法務部門移交的由個人舉報立案查處的案件,以及其他途徑的舉報。
四、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標準
根據舉報提供的證據與事實相符合的程度及貨值金額,由辦案單位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和關鍵證據、票據,並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給予不超過該案貨值金額5%(含)的獎勵。
(二)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和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並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給予不超過該案貨值金額3%(含)的獎勵。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或查辦線索,但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也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給予不超過該案貨值金額1%(含)的獎勵。
(四)以上舉報獎勵的單項獎勵金額最低不少於2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員,應適當提高獎勵額度。經舉報並查處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個地區甚至更大範圍,造成大量人員中毒或死亡,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額很大、社會影響很壞的重大食品安全惡性案件,對舉報人的獎勵,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獎勵標準的限制。
五、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工作主體、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積極推進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的實施。要按照本意見的基本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合理確定獎勵條件,並督促有關部門完善工作機制,細化具體措施,實現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據本意見的要求認真抓好舉報獎勵工作的落實。
(二)嚴格獎金管理。我省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用於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做好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管理、獎金髮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獎勵經費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廣泛宣傳引導。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按照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要求,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媒體的作用,深入開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動,大力宣傳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的重要意義和實施辦法,切實調動民眾參與監督食品安全的積極性,引導廣大民眾踴躍舉報、據實舉報。
(四)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身份資料及舉報情況公開給被舉報單位或其他無關人員。凡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經查實,嚴肅追究責任。受理舉報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舉報人應對其所舉報事實負責,嚴禁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違者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舉報人或其委託人領取獎金必須提供有效證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