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

《四川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於2011年7月22日由四川省衛生廳、四川省財政廳以川衛辦發2011468號印發。該《補償辦法》分總則、 損害程度分級和補償標準、診斷與鑑定、受理與補償程式、附則5章30條,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四川省衛生廳 四川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四川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的通知
川衛辦發[2011]468號
各市州衛生局、財政局、科學城衛生局、財政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我國免疫規劃對防止疫苗針對傳染病的傳播流行,保護廣大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發揮了重大作用,是我國控制疾病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定,衛生廳、財政廳組織制定了《四川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四川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
四川省衛生廳 四川省財政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管理工作,保障預防接種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衛生部《預防接種工作規範》(以下簡稱Ⅸ規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辦法》(以下簡稱《鑑定辦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受種者在四川省範圍內所有經縣級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合格接種單位中,接種疫苗後發生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依法需要經濟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於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製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並且自願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四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範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範接種後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
第五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不予補償。
(一)因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對受種者機體造成的一過性生理功能障礙的反應。
(二)因疫苗質量不合格接種後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三)因預防接種實施過程中違反《規範》、免疫程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四)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於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後巧合發病。
(五)因心理因素髮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
(六)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後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受種者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經濟補償是一次性補償,不再另行支付醫療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交通費、喪葬費等其它費用。
第八條 因接種第一類疫苗或接種經省人民政府、省衛生廳統一組織、安排的強化免疫和應急接種疫苗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在省財政安排的專項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經費中支付。經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或其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開展的群體性和應急接種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由市和縣級財政安排解決。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經濟補償的,所需資金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第九條 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因預防接種實施過程中違反《規範》、免疫程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經濟補償的受益人或請求權人(以下簡稱受種方)為:
(一)受種者死亡:受種者之法定繼承人或具有撫養、扶養關係的親屬。
(二)受種者未死亡:受種者本人或其監護人、近親屬。
第十一條 各級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日常補償管理事項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損害程度分級和補償標準

第十二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的分級判斷標準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執行,分為四級:
(一)一級:造成死亡、重度殘疾。
1.甲等:死亡。
2.乙等:重要器官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級:造成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1.甲等:器官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乙等:存在器官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丙等:存在器官嚴重功能障礙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丁等:存在器官嚴重功能障礙生活能自理。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三)三級:造成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1.甲等:存在器官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2.乙等:存在器官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3.丙等:存在器官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4.丁等:存在器官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5.戊等:存在器官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四級:造成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第十三條 受種者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額=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入均可支配收入×補償年限。補償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確定:3周歲以下(含3周歲)死亡的,補償年限為5年;超過3周歲的,補償年限為在死亡補償的基礎年限(5年)上每增加l歲再增加1年(不足1歲按1歲計算),最高補償年限不超過20年。
第十四條 受種者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殘疾的,其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額=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x傷殘係數。
傷殘係數按照第十一條所列損害程度分級,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的傷殘係數為1.3—0.2。
(一)一級乙等:傷殘係數為1.3。
(二)二級甲等:傷殘係數為1.1。
(三)二級乙等:傷殘係數為1.O。
(四)二級丙等:傷殘係數為0.9。
(五)二級丁等:傷殘係數為0.8。
(六)三級甲等:傷殘係數為0.6。
(七)三級乙等:傷殘係數為0.5。
(八)三級丙等:傷殘係數為0.4。
(九)三級丁等:傷殘係數為0.3。
(十)三級戊等:傷殘係數為0.2。
第十五條受種者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導致四級或經過治療恢復正常的一過性器官組織損傷,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總額最高不超過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六條 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導致受種者診療的醫療費用,可在醫療保險或新農村合作醫療中報銷規定比例的醫療費用。

第三章 診斷與鑑定

第十七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與鑑定工作按照衛生部《鑑定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一般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調查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省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進行調查診斷。
1、受種者死亡、較重以上殘疾,即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為二級乙等以上(含二級乙等)的。
2、群體性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
3、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4.脊髓灰質炎疫苗預防接種後的相關病例。
5、設區的市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申請省級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進行診斷的病例。
第十九條 受種方、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有爭議時,可以在收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之日起60日內,向接種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醫學會申請進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並提交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所需的資料。對設區的市級醫學會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醫學會申請再鑑定。
第二十條 各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和省、設區的市級醫學會在做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或鑑定時,認定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要同時確定受種者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級別。

第四章 受理與補償程式

第二十一條 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方經診斷或鑑定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可在收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或鑑定結論之目起60日內,向接種單位所在地縣級衛生主管部門提出補償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異常反應診斷或鑑定結論,以疫苗生產或接種單位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補償申請期間自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 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方申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經濟補償時,應向所在地縣級衛生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有關材料:
(一)受種者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出生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
(三)受種者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後的就診治療經過及病歷複印件。
(四)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或鑑定結論(此條應包含傷殘分級)。
第二十三條 縣級衛生主管部門在收到受種方的補償申請30日內,根據本辦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和十五條的規定和標準計算補償費金額,經設區的市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受種方出具《預防按種異常反應經濟補償通知書》(見附屬檔案2)。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應在出具通知書的l0日內交予受種方,另一份存檔備案。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受種者及所接種的疫苗、補償申請人。
(二)補償金額、確定理由和計算方法。
(三)補償方。
(四)本通知書開具日期及申請人同意補償有效期。
(五)衛生主管部門簽章。
第二十四條 受種方自接到縣級衛生主管部門出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經濟補償通知書後60日內,若同意衛生主管部門核准的經濟補償數額,應當與縣級衛生主管部門簽訂Ⅸ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協定書》(見附屬檔案3),縣級衛生主管部門記錄備案。協定書內容包括受種者異常反應的診斷或鑑定結論、診治經過以及經濟補償測算和金額。
第二十五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費用,應由省級財政支付的,自簽訂經濟補償協定後10個工作日內,由縣級衛生主管部門報市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核。市級衛生主管部門在1 5個工作日內報省衛生廳。省衛生廳會同省財政廳在30個工作日內競成審核後,由省衛生廳將省級財政安排的補償資金撥付至楣關縣級衛生主管部門,再由縣級衛生主管部門支付給受種方,補償終結。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不同意衛生主管部門核准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經濟補償金額,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已經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補償支付自動中止。
第二十八條 縣級衛生主管部門保存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相關材料不得少於20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衛生廳和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四川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申請書(略)
2.四川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通知書(略)
3.四川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協定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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