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商會”是由雲南籍及有濃厚雲南情結的人士在川所開辦的企業和單位組成,根據商會《章程》自願結社,抱團取暖,資源、信息共享,共謀發展,現商會有會員單位50餘家,分布在成都及周邊區縣的各行業,本商會由藏、彝、傣、苗、回、阿西等少數民族共聚共生,民族文化情結濃郁。商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出:會長1名、副會長3名、常務理事5名、理事15名、秘書長1名。商會熱忱歡迎各位老鄉及老鄉的朋友在異地投資、創業、拓寬視野,聯動“商圈”尋找“商機”,請加盟進來,共創輝煌的明天!
目前商會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創作了商會會歌《雲南人》,唱出了雲南人的豪情壯志,並打造了商會藝術團,其中藝術團的國樂社對少數民族音樂及民歌起到了推廣和傳承的作用。
商會理念:公益立會,文化興會;鄉友為媒,共創未來。
商會宗旨:團結、交流、協作、服務
新滇商精神:改變觀念—與時代同步;
吃苦耐勞—創一片天地;
和諧包容—納天下商機;
離家戀土——痴心繫故里。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包括英文名、縮寫)全稱:四川省雲南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全稱:Yunnan chamber of commerce Sichuan province,英文名縮寫:YNCCSC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商會是由企業團體、事業單位等機構和人士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聯合性的非營利社會團體組織,是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團結、交流、協作、服務”。本會遵循“立會為公、服務滇商、發展經濟、務實創新”的辦會方針。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崇尚公益,弘揚“離土愛家、有志四方、回饋桑梓”的滇商精神。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招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一環路西一段155號,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專家樓2F。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搭建政府與會員溝通平台,協調會員與政府各職能部門關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政府管理本會的助手;
(二)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收集、整理、傳遞國家巨觀政策、行業政策導向和行業動態,提供市場、技術、項目、推介和投資貿易信息;
(三)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為滇籍商企界人士在川投資、商務活動及觀光旅遊提供便利,協調會員企業組織各種會議、展覽、訂貨、研討等經濟文化交流及推廣活動,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外企業、社團的交流與合作,為企業的發展尋求更多的機遇與更廣闊的空間;
(五)協作傑出的會員代表的政治安排、推薦工作,組織會員參加政府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學習、評選等社會活動;
(六)組織在川滇商參與和開展有利於提高滇商整體地位,樹立良好形象的各種公益活動;
(七)幫助會員融資牽線,開展企業問診、供求發布、信息傳遞、項目推薦、人才招聘、講座培訓、保險諮詢服務,廣告、社保、商標事務、智慧財產權代理等;
(八)幫助會員申請各種專業人員上崗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評審和初次認定工作;
(九)創建本會會刊和網站,為會員展示形象、推廣業務及產品提供服務;
(十)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滇商來川發展;
(十一)開展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溝通信息、加強友誼、促進合作;
(十二)加強本會與川滇兩地黨政機關及各兄弟商會、協會的聯繫與合作;
(十三)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和事項;
(十四)創辦服務事業經濟實體,推廣宣傳雲南民族文化,打造七彩雲南視窗形象;
(十五)幫助同鄉及企業排擾解難、救危濟困、助學扶貧、弘揚慈善;
(十六)在條件許可時,組織會員拓展國際市場,傳播雲南少數民族文化,增進海外華僑、滇商來四川投資發展,設立辦事機構;
(十七)其他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並為之服務;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川的滇籍企業界、工商界人士、滇籍鄉親、有雲南情結的朋友、曾支邊雲南的老知青及有法人資格的團體、企業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推薦入會的可出具推薦意見;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收取會費,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及單位銅牌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符合本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從自身做起,提升滇商形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設名譽會長6名、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並出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在會長辦公會授予經費審批許可權內行使簽字審批權;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31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