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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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張中偉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辦法全文
四川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戶籍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和優待。其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按下列途徑發放: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獎勵金按有關規定開支;
(二)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人員的獎勵金在經營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雙方一方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另一方無用工單位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全額發給;
(四)以上三種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獨生子女父母金在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由政府撥款、社會撫養費、社會捐助等組成。
第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項經費建立財政專帳進行管理,由政府撥款、社會撫養費全額進入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和省人口與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條 按照上年度父母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獨生子女人數,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每年按人均不低於5元、市(州)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每年按人均10元至15元的標準,安排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不足部分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補足。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不得沖抵國家和省規定應落實的計畫生育工作經費。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於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實際情況編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名冊,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核。
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核准的應獎勵對象和金額,應在第二季度內將獎勵專項經費撥付給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收到撥款後應於30日內以現金形式發給應獎勵對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強制購買保險等。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發放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由獨生子女父母或其委託人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簽字領取。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每年發放專項獎勵金時,應將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總額、應獎勵對象名單、實際發放獎勵金人員名單和金額等情況在村(居)務公開欄中張榜公布,接受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符合條件享受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的,有權舉報。有關部門應認真核查,情況屬實的,應責令改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應按時足額劃撥、發放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剋扣、挪用、貪污、私分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監察、審計、計畫生育等部門應加強對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的監督、檢查,確保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一)不按時足額劃撥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的;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不按時足額發放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的;
(三)計畫生育工作機構人員徇私舞弊,虛報、冒領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的。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從2005年 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