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六)凡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均應以戶入保。 (三)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騙取農村低保救助金的; (一)侮辱、毆打農村低保工作人員的;

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涼山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涼府辦發〔2011〕62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有關部門:
《涼山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已經州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涼山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我州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四川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是指地方政府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困難家庭予以生活補助的社會救助制度。
第三條 在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涼山州”)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低保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村低保制度遵循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法定贍養、撫養、扶養與政府救助相結合,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扶貧開發相結合,與其他專項社會救助相銜接,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農村低保工作要與本地經濟發展和財政狀況相適應。
第五條 農村低保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農村低保實行政府領導、民政主管、各方配合、社會支持的工作體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的核查、審批、管理工作,將本地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口和符合條件的特困家庭納入農村低保範圍;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資金的籌集、監督使用並配合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農村低保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承辦申請的接收、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生產勞動、自主創業,在生產項目、技能培訓、勞務輸出等方面給予扶持。
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低保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金全部納入當地農村低保專戶管理。對農村低保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範圍和條件

第九條 凡持有涼山州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可申請當地農村低保救助。
(一)家庭主要勞動成員因重病、重殘喪失勞動能力,且家庭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特困戶家庭;
(二)家庭成員均系年老、年幼,雖有贍、撫(扶)養人,但贍、撫(扶)養人沒有贍、撫(扶)養能力的家庭;
(三)遭受特大自然災害後短時間內難以恢復,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重災家庭;
(四)家庭成員經過自力更生努力後其收入仍不足維持最低生活標準的家庭;
(五)家庭收入雖然高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但家庭成員因長期重病、慢性病或因贍養、撫(扶)養人口較多而造成經濟負擔過重、生活狀況明顯困難的家庭。
(六)凡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均應以戶入保。屬於第五項情形的,可根據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將其中個別家庭成員納入保障。
第十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撫養關係的人員,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包括:
(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配偶;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病、殘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五)共同生活的已婚和未婚子女;
(六)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七)在全日制中專以上院校就讀的成年子女。
(八)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認定的其他成員。
家庭成員中在校就讀的學生,納入其家庭申報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計算。家庭中持有非農村居民戶口的成員,可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計算是指對申請低保的家庭上年度所獲得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計算和評估。
(一)家庭生產和經營收入包括農、林、牧、漁、建築、運輸、加工服務業、飲食服務和小商品等經營性收入,扣除家庭生產經營費用,以當年市場實際價格計算家庭生產經營收入
(二)工資性收入包括家庭勞動人口受僱於單位或個人而獲得的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租金、紅利、保險分紅、各類博彩、有價證券、交易等收入;
(四)其他實際收入:包括親友贈送、財產繼承,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支付的贍養、扶養費等;
計算家庭成員人均純收入時,農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上年度純收入確定。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的計算公式為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家庭上年純收入÷家庭人口數。家庭成員在外務工的收入,應按務工實際收入計算。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證明的,按上年度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農村居民取得的征地補償費,按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逐年計入家庭當年收入。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撫恤定期補助金、傷殘人員護理費、優待金、保健金等;
(二)因公(工)傷亡獲得的醫療費、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三)助學金、獎學金、勤工儉學收入;
(四)見義勇為獎勵金;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六)國家規定的獎勵、榮譽津貼等;
(七)政府保障性的住房補助、災後救助和農村醫療救助金;
(八)各級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濟金;
(九)國家和省規定不應計入的。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家庭,不得享受農村低保。
(一)戶籍遷入不滿1年的;
(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的;
(三)實際生活水平和消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並在一年內購買超過家庭月低保補助水平2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3年內自建住房(政府補助建房的除外)和購買商品房或超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家中購買高檔非生活必需品的(具體價值限額由各地確定);家中有非經營性機動車輛的;家中安裝電話或持有手機,且月費用總額超過當地農村低保月平均標準的;從事文化類收藏或投資證券行為的;安排子女擇校就讀,自費出國留學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進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五)大操大辦紅白喜事的;
(六)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核查家庭收入狀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居民,不得享受農村低保:
(一)在法定就業年齡內且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從事勞動的;
(二)有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且尚未改正的。

第三章 制定標準和審批程式

第十四條 農村低保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並適當考慮水、電、燃料、日常生活用品等費用制定。保障標準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消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使保障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基本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相適應。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農村低保標準,報州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農村低保按照農村貧困家庭的困難程度實施分類救助。對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客觀原因,造成家庭常年貧困的,給予重點救助。
第十五條 農村低保標準綜合參考下列因素確定:
(一)維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的物品的種類和數量;
(二)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費用;
(三)市場綜合物價指數,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價格指數;
(四)農村居民的平均實際收入和平均消費水平;
(五)經濟發展狀況和財政收入狀況。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教育、衛生、建設、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對農村低保對象在就業、就學、就醫、住房、稅收、從事個體經營、扶貧開發等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政策扶持。
各級相關部門應認真貫徹落實涼山州農村低保社會救助政策。
第十七條 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委託的家庭成員(須持戶主委託書)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成員情況。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勞動能力狀況證明(殘疾或患病等情況須有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證明材料);
(四)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財產狀況及贍養費、扶養或撫養義務人收入證明材料;
(五)其他證明材料(學生證、入學通知書、下崗證、退休證、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醫療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
(六)申請人無行為能力的,可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第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受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承擔受理本村(社區)農村低保對象的初審、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和實際生活情況的調查核實,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對經民主評議認為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應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10日以上,聽取民眾意見,接受監督。確無異議後填寫《四川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並提出初審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對經民主評議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人,應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審核和入戶抽查,對符合條件的張榜公示10日以上。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回有關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縣級民政部門對低保對象情況進行全面審查,自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申請審批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委託村(居)委會張榜公布10日以上,無異議後,發給《四川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建立擋案。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回有關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對評議、審核、審批有異議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覆核。
第二十二條 縣級民政部門根據救助類別定期對農村低保家庭進行覆核,根據覆核情況及時作出維持、提高、降低或者終止農村低保救助的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農村低保對象有義務如實報告收入變化情況。
農村低保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農村低保救助:
(一)家庭收入或人員發生變化使其人均純收入穩定高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
(二)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一年內兩次拒絕政府提供的勞動就業機會或不按規定參加社會公益勞動的;
(四)因違法犯罪被勞教、服刑的。
(五)低保救助對象死亡的。
第二十三條 農村低保對象在縣級行政區域內遷移戶籍的,由遷出地向遷入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移交農村低保救助審批資料,繼續給予農村低保救助;州內跨縣級行政區域遷移戶籍的,持遷出地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遷入地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章 保障資金管理和發放

第二十四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籌集以地方為主,除中央、省補助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州人民政府每年專項安排一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財政補助資金。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根據保障人數、保障水平等因素提出保障資金年度需求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按時足額撥付到社會保障金專戶或代發金融機構。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劃撥農村低保資金;統計、物價等部門應提供當地生活必須品的種類,物價指數等方面的資料;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掌握轄區內的農村居民收入情況。
第二十七條 農村低保救助金以貨幣形式為主,推行社會化發放,按月或季度兌現,通過金融機構或信用社直接發放。
對沒有設立金融機構的鄉、鎮的低保救助金髮放另行規定。
發放農村低保救助金時,不得抵扣貸款、欠款和折算抵扣投工投勞等款項。
第二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在辦理農村低保事項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為農村低保工作提供組織、經費保障,明確工作機構,加強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實現信息化管理。定期對民政、財政等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開展低保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通報情況。
民政、財政、審計、金融、監察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範圍對農村低保工作尤其是低保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條 管理審批機關應公開農村低保政策、辦事程式、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保障金髮放情況,並設立舉報箱和投訴電話,受理民眾的舉報、投訴,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農村低保實行動態管理,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每年度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查,以確定下一年度的低保對象,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部門要確定專人、實行專櫃、專卷妥善管理農村低保申請材料、家庭收入與評估材料、民主評議記錄、農村低保申請審批表、農村低保對象名冊、農村低保救助金髮放情況等材料,並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村(居)民委員會要妥善保管農村低保對象名冊、民主評議記錄和公示材料等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農村低保救助金的;
(二)在農村低保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三)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騙取農村低保救助金的;
(四)未按規定受理、查處公民舉報的,泄漏舉報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
(五)其他侵害農村低保對象合法權益的;
(六)村(居)委會成員在辦理農村低保工作中有違紀、違規、違法和犯罪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領取農村低保救助金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其違反規定領取的低保救助金並終止救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採取欺騙、隱瞞、賄賂、偽造等手段,騙取農村低保救助金的;
(二)在領取農村低保救助金期間,家庭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隱瞞不報的。
第三十五條 妨礙農村低保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毆打農村低保工作人員的;
(二)不聽勸阻,無理取鬧,干擾、破壞農村低保工作秩序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向農村困難民眾捐贈的用於農村低保救助的款項統一由民政部門接收和發放。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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