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批號
第170號
《四川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3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屆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張中偉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內容主體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維護計畫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必須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
(二)收養他人子女期滿6個月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又沒有正當理由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育證生育的。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在《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徵收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增設與計畫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不得減免社會撫養費。
第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六條 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對象是流動人口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載明具體繳款計畫,並提供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本人履行能力的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當事人遞交申請之日起30日核心實有關情況並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經批准分期繳納的,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採取以下一種或者數種方式:
(一)由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徵收。
(二)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徵收。
(三)由當事人直接到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四)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收代繳。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徵收繳納方式。
第十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有關管理部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
第十一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社會撫養費按規定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縣級金庫。組織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代收代繳的單位應當將收到的社會撫養費直接繳入縣級金庫。
對已實行銀行代收管理的地方,按照銀行代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用於補充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獎勵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或者城鎮享受低保救助人員中的獨生子女父母。其中20%由市(州)統籌,用於調劑補充計畫生育工作先進縣(市、區)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80%作為縣(市、區)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
徵收社會撫養費所需工作費用納入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年度綜合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安排。
第十五條
組織徵收社會撫養費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報告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情況;接受委託實行社會撫養費代收代繳的單位應當在收到社會撫養費後3日內向委託機關通報徵收情況;代收社會撫養費的金融機構,每季度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通報社會撫養費的收取情況;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每季度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通報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情況。
組織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徵收對象建立分戶賬。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將本轄區內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情況向民眾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一)擴大社會撫養費使用範圍的。
(二)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的。
(三)轉移、隱匿、坐支社會撫養費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增加或者減少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的。
(二)以徵收社會撫養費為目的,故意放棄監管造成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
(三)偽造、變造、轉讓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的。
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的,由上級機關按照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的2倍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增設與計畫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在社會撫養費徵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川省計畫外生育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