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擬定省政府的立法規劃和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二)審查、修改省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起草或組織起草某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行政規章草案。 (四)組織承辦全國人大、國務院以及省人大傳送省政府徵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草案,匯總上報修改意見。 (五)承辦省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 (六)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監督糾正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協調省政府各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 (七)辦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市政府的規章和省政府各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八)清理省政府行政規章,依照有關規定編輯法規性檔案彙編,負責審查有關部門、單位、團體編印的法律、法規、規章文本。 (九)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省政府各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省政府提起的行政複議案件,並負責依法審查涉及行政複議的規範性檔案。辦理涉及省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十)負責對全省仲裁機構的組建和有關仲裁業務工作進行協調、指導。 (十一)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法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十二)研究政府法制與經濟建設、社會管理、經濟發展、巨觀調控、改革開放等帶普遍性的重大問題,為省政府決策提供意見。擬定省政府依法行政的計畫,報經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協調指導。 (十三)負責省級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和市、州、縣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法制隊伍人員培訓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設7個職能處和機關黨總支部: (一)綜合處 負責機關的文秘、機要、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與幹部培訓、勞動工資、檔案、新聞、信訪、保密、保衛、後勤服務、行政管理、目標管理、編輯四川省地方性法規規章彙編和各處之間業務協調等工作。(二)研究與培訓處負責政府法制綜合研究,統籌考慮、編制省政府立法計畫;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法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研究省政府法制與經濟建設、社會管理、經濟發展、巨觀調控、改革開放等帶普遍性的重大問題,為省政府的決策提供意見;擬定省政府依法行政規劃,報經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辦理省政府涉及經濟、民事、法制事務及調查、研究、論證工作;承辦省政府法制事務與省人大常務委員會、省政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聯繫工作;研究撰寫有關重要文稿;負責省級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和市、州、縣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法制隊伍人員培訓工作。 (三)工交財貿法規處 負責工業、交通、財貿、金融、稅收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繫發展計畫、經濟貿易、財政、交通、信息、外經貿、審計、稅務、統計、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旅遊、物價、糧食、鹽業、煤炭、郵電、黃金管理、銀行、保險、出入境檢疫檢驗、海關、菸草專賣、民航、鐵道等部門和單位。 (四)農林城建法規處 負責農、林、水、城建、環保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繫建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林業、環境保護、畜牧食品、農機、鄉鎮企業、測繪、氣象、地震等部門和單位。 (五)政法文教法規處 負責政法、外事、軍事、民族宗教、勞動保障、人事、機構編制、科教文衛、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繫外事、民族、公安、安全、監察、民政、司法、人事、勞動與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教育、科技、文化、廣播影視、衛生、體育、計畫生育、新聞出版、藥品監督、宗教、僑務、台灣事務、智慧財產權、中醫等部門、單位和軍事機關。 (六)行政執法監督處 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監督糾正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工作;協調省政府各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在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產生的矛盾和爭議;辦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研究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意見;負責全省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管理工作。 (七)行政複議應訴處 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省政府各部門、市州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省政府提起的行政複議案件,並負責依法審查涉及行政複議的規範性檔案,具體辦理涉及省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對全省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負責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省政府申請行政賠償的案件;負責對全省仲裁機構組建和有關仲裁工作的協調、指導。 機關黨總支部 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機關黨總支部不設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由綜合處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