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設監察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2號
《四川省建設監察規定》已經2005年4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張中偉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四川省建設監察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監察行為,保障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監察工作。
本規定所稱建設監察,是指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有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事業、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負責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建設監察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監察工作。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察職責的指導和監督。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建設監察職能的機構負責建設監察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建設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建設監察工作所需經費。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訴舉報、抽查、督辦、迴避、會審、聽證、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 監察職責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以下監察職責:
(一)對轄區內的建設活動進行檢查;
(二)受理對違法建設活動的投訴、檢舉、控告;
(三)制止違法建設行為並進行查處;
(四)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建設監察人員依照第四章規定的程式,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二)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資料並可複製;
(三)詢問當事人,向有關單位及人員調查取證;
(四)依法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監察人員依法履行監察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法定職責及時查處建設違法案件。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上級機關交辦的建設違法案件應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章 監察人員

第九條 建設監察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家機關公務員或按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
(二)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三)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和建設監察業務知識培訓,取得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執法證和建設監察證。
第十條 建設監察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妨礙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二)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三)違反程式、超越許可權濫施處罰;
(四)貪污、挪用、私分罰沒財物;
(五)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參與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七)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 (八)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 建設監察人員辦理的案件與其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認為建設監察人員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其迴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3日內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四章 監察程式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監察人員履行監察職責,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民眾投訴、檢舉、控告的案件必須詳細記錄。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涉嫌違法案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予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
(三)依照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該違法行為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四)屬於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五條 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
第十六條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建設監察人員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建設監察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加蓋有效公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建設監察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建設監察人員進行檢查和調查取證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不少於2人;
(二)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三)製作調查詢問筆錄並要求被調查詢問人簽名或蓋章;? (四)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的,應經負責人批准;
(五)現場勘驗檢查應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應邀請2名以上現場人員見證;
(六)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應載明時間、地點、對象、內容並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七)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由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法定機構檢查或鑑定。
第十八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採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措施。
採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的,應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應填寫保存物品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承辦人應邀請見證人見證並予以註明。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由承辦人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工具、物品等,應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符合聽證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聽證。
第二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予採納。
第二十一條 建設監察人員在查清事實後,應製作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包括案件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與證據、處理建議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對調查終結報告進行審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實施建設行政處罰,應使用全省統一製作的建設行政執法文書。
建設監察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不得下達罰沒指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不具有法定依據或不符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違法行政行為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予糾正;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賠償損失後,應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建設監察人員依法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五條 建設監察人員違反第十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建設監察人員依法履行監察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措施,將部分建設監察職能授予相對集中處罰權機關或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該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行使該部分建設監察職能。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工作聯繫和協調製度,相互配合做好建設監察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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