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教〔2011〕119號
各市州教育局、財政局,省級有關部門:
為加強四川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的項目管理,促進我省高等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根據《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實施省級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的意見》(川教〔2010〕4 號),制定了《四川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附屬檔案:四川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屬檔案:
四川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以下簡稱建設計畫)項目管理,保證建設計畫順利實施,根據《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實施省級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的意見》(川教〔2010〕4 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計畫以提高高等職業院校辦學質量為目標,以推進改革和實現優質資源共享為手段,支持辦學定位準確、產學結合緊密、改革成績突出的高等職業院校(以下簡稱項目院校)進一步加強內涵建設,發揮項目院校的示範作用,帶動高等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逐步形成結構合理、功能完善、質量優良、人民滿意、具有四川特色的高等職業教育體系,更好地為四川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條 建設計畫專項資金由省、院校舉辦方和項目院校共同承擔,按照統一規劃、專帳核算、專款專用的原則,實行項目管理。
第四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按照年度建設計畫,組織申報評審工作。工作程式包括:推薦、預審、評審、公示、公布結果五個環節。
(一)推薦。由舉辦方(市、州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企業等,下同)按照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年度建設計畫項目申報通知,組織獨立設定的高等職業院校進行申報,並組織有關專家對所推薦院校的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形成論證報告。通過論證的院校填寫《四川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項目推薦書》(以下簡稱《推薦書》),確定推薦院校名單,上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
(二)預審。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資格審查標準,對申請院校進行資格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院校,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專家組依據預審標準,結合實地考察情況,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對各申請院校進行投票表決;根據各校得票的高低,按照年度建設名額,遴選出參加評審(答辯)的院校名單。
(三)評審。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遴選出的院校進行評審。評審採用申報院校現場陳述並答辯、專家評審的形式進行。
(四)公示。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申報院校的優勢特色、產業類型、區域分布,確定立項建設院校名單並在相關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公布結果。公示期滿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確定並公布立項建設院校名單。立項建設院校填報《四川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建設方案》)和《四川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項目建設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
第五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已批准項目院校的重點建設任務等因素,下達省財政專項建設資金預算。項目院校舉辦方根據省財政支持的重點專業和預算資金,組織項目院校修訂《建設方案》和《任務書》,制定相應的保障措施,切實落實《推薦書》對項目院校所承諾的政策及資金支持責任。
第六條 項目院校舉辦方組織專家對學校修訂後的《建設方案》和《任務書》進行論證,經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核批覆後,正式啟動項目建設工作。
第七條 項目院校按照批覆的《建設方案》和《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建設方案》一經審定,應嚴格執行,在建設過程中一般不得進行調整。如確需調整的,項目院校須報經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核准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統籌指導建設計畫的相關工作,起草相關政策檔案;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組織對項目院校建設情況開展年度績效考評和檢查驗收。
第九條 項目院校舉辦方是所屬院校項目實施的主管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專家對學校修訂後的《建設方案》和《任務書》進行論證;
(二)負責指導、檢查、監督項目院校的建設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問題;
(三)負責統籌落實項目院校的建設資金,對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確保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四)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報送項目院校項目完成的階段進展報告和總結報告。
第十條 項目院校法人代表是項目建設主要責任人。項目院校應成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校項目建設的規劃、實施、管理和檢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及本辦法的要求,編制、報送項目建設方案和項目任務書,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按照批覆的項目建設方案和任務書確定的建設內容,組織實施項目建設,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建設投資和預期目標。
(三)統籌安排各渠道建設資金,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及本辦法規定,科學、合理使用建設資金,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四)每年3月底將上年度項目建設進展、年度資金使用等情況形成年度報告,上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五)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控、檢查和審計。
第十一條 建設計畫的資金包括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院校舉辦方安排的建設專項資金、院校自籌資金、以及其他(行業、企業)投入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省級財政年初預算安排專項資金,在評審結果公布後下達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統籌安排各種來源的專項資金,可優先使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省財政專項資金下達後,項目院校舉辦方的專項配套資金須與省專項資金同步足額撥付到項目院校,院校自籌資金也須按計畫及時到位。
第十三條 項目院校應統籌安排使用專項資金,科學、合理編制本校建設項目的總預算及年度預算。項目預算作為項目院校綜合預算的組成部分,須納入學校總體預算。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項目院校重點建設專業內涵建設與體制機制創新。建設院校要嚴格遵守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專款專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基本建設和人員支出,不得用於項目院校償還貸款、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抵償罰款等支出。
第十五條 建設資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實驗實訓條件建設費:是指項目院校建設過程中購置、調試、改造、維護實驗實訓設備以及相關實訓制度建設、規程設計發生的費用。
(二)專業和課程建設費:是指項目院校按照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要求,對學校重點建設專業和特色專業進行教學研究,調整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方法和手段,開發相關課程教材和教學課件等發生的費用。
(三)師資隊伍建設費:是指項目院校用於專業帶頭人、骨幹教師及“雙師型”教師的培養,聘請專家所需經費。
(四)共享型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費:是指項目院校用於支持基礎性強、需求量大、覆蓋面廣、共享程度高的專業教學資源庫平台開發、資源庫建設以及項目公共管理平台建設費用。
(五)其他費用:是指除上述費用支出外,其他與項目院校建設相關的“對口支援”等非基本建設類費用支出。
(六)基本建設費:是指與建設任務相關的教學基礎設施、教學基本建設支出,按照現行有關的投資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院校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確保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按期完成。專項資金當年結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強省級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川府函【2008】337號)相應的規定管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支付,納入項目院校財務機構統一管理,集中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凡納入政府採購的支出項目,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經過招投標、集中採購等規範程式後方可列支。
第十九條 項目院校應將項目收支情況按預算科目納入年度單位決算統一編報。
第二十條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均為國有資產。項目院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二十一條 建立省級監督檢查、舉辦方監管和項目院校自我監測的三級監控考核體系,對項目院校建設計畫的實施實行事前充分論證、事中監控管理指導、事後效益監測評價的全過程監控和考核。
(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依據項目院校的項目建設方案和任務書,負責檢查和監督項目院校的建設進展情況,組織專家對項目院校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和檢查驗收。
(二)項目院校舉辦方負責領導項目的實施,及時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問題,確保項目實施的質量與進度。
(三)項目院校負責建設項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 在檢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項目等處理。
(一)項目執行不力,未開展實質性的建設工作;
(二)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
(三)項目經費的使用不符合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
(四)無正當理由未完成項目總體目標;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院校應會同其舉辦方撰寫項目總結報告,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申請項目驗收。項目總結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建設基本情況,建設目標完成情況和成效,重點專業建設與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成效,高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及其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示範與輻射成效,以及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與存在問題等。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院校建設與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與驗收。
第二十四條 對於按項目總體目標和項目內容如期或提前完成,通過驗收,成績突出的項目院校,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將給予表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後實行,各項目院校應會同其舉辦方按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二年,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