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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正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省政府決定對18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
《四川省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治安管理辦法》(川府發〔1987〕205號;第103號令修改)
將第一條和第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第69號令)
將第十三條中的“當事人拒繳違法所得或者罰款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對沒有銀行帳戶或銀行帳戶內無資金的,可以將其商品變賣抵繳”刪除。
將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三
《四川省反竊電管理辦法》(第137號令)
將第二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
《四川省國防交通管理辦法》(第151號令)
將第四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五
《四川省建設監察規定》(第192號令)
將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六
《四川省價格監測規定》(第217號令)
將第二十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七
《四川省徵兵工作實施辦法》(第49—1號令)
將第五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八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實施辦法》(第177號令)
將第二十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九
《四川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第10號令)
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將第十四條中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物價局《關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進行糾正、查處”修改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規定依法進行糾正、查處”。
十
《四川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號令)
將第十九條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物價局《關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予以查處”修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十一
《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第48號令;第103號令修改)
將第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十二
《四川省罰款和沒收財物行政處罰管理辦法》(第22號令)
將第十九條中的“依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處罰”修改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處分。”
十三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94號令)
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公眾移動通信手機除外。”
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十四
《四川省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辦法》(第102號令)
將第五條刪除。
將第六條修改為“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實行分級審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建設項目,其設計方案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重要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成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建設項目,其設計方案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十五
《四川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法》(第135號令)
將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刪除。
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
將第十九條中的“違反本辦法第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
十六
《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140號令)
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十七
《四川省旅遊景區景點講解人員管理辦法》(第147號令)
將第七條修改為“講解人員考試由旅遊景區景點所在地市、州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縣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考試合格的人員,由旅遊景區景點所在地市、州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縣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講解證。”
十八
《四川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第183號令)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應當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將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刪除。
根據上述修改對部分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