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意見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近年來,隨著國家農村政策體系不斷完善和農民負擔監管工作不斷加強,我省農民負擔總體保持在較低水平,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大幅減少,農村幹群關係明顯改善。但隨著農村形勢的好轉,一些地方對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重視程度有所下降,監管力度有所減弱,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不到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不規範等問題有所抬頭,亂收費亂攤派行為時有發生,部分領域農民負擔增長較快。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22號),進一步做好全省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工作要求,創新工作思路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中心,以規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和涉農收費為重點,將農民負擔監管工作融入到統籌城鄉發展、加強農村社會管理、落實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中,將農民負擔監管領域向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公共服務、農業社會化服務等方面延伸,創新監管思路、拓展監管範圍、強化監督檢查、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新形勢下的農民負擔監管長效機制,鞏固改革成果,堅決糾正違反政策規定加重或變相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確保農民負擔繼續保持在較低水平,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二、完善監管制度,加大監管力度
進一步完善農民負擔監管基本制度,切實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堅持涉農收費檔案“審核制”,有關部門出台涉及農民負擔的政策檔案,必須經同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管部門審核會簽,防止出台加重農民負擔的政策檔案。嚴格執行涉農收費和價格“公示制”,及時將省印製的《鄉鎮主要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表》下發到每個鄉(鎮),並結合實際更新公示內容、創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費透明度,確保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落實農民權益義務監督卡制度,在全省統一格式的基礎上,結合政策變化,調整充實內容,設立舉報電話,方便民眾監督。建立和完善農民負擔監測制度,擴大監測範圍,提高監測質量,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嚴格執行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村級組織攤派發行報刊、圖書和音像製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黨報黨刊向村級組織免費贈閱力度。嚴格實行農民負擔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擔或影響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的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全面推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審核制度,對各級有關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應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時足額到位,不得向農民和村級組織攤派;需要農民籌資籌勞的,必須經同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管部門審核,防止向村級組織和農民轉嫁負擔。建立農民參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機制,提高農民民主議事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向村級組織收費審核制度,通過鄉(鎮)審核把關,防止將應由政府承擔的建設和服務費用、部門經費轉由村級組織承擔,防止地方有關部門或單位委託村級組織向農民收取費用,防止村級組織通過擅自設立項目向農民收費或採取罰款、違規收取押金或違約金、扣發各種補助補貼等方式管理村務,強迫農民履行義務。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負擔監管,深入治理亂收費、亂罰款和集資攤派等問題,推動落實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三、嚴格政策界限,規範一事一議
各地在開展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過程中,要堅持“村民自願、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合理限額”的基本原則,規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的組織實施。
嚴格限制議事範圍。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適用範圍主要是村內戶外的農村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禁止將農村中國小校舍修建、通村通鄉道路建設、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等應由公共財政承擔的村級公益性項目,以及舉債興辦的村級公益性項目和經營性項目納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
嚴格執行政策限額標準。從2013年起,一事一議籌資,廣元市、南充市、巴中市、阿壩州、甘孜州和涼山州等6個市(州)每人每年不得超過40元,其餘地方每人每年不得超過50元。一事一議籌勞,每個勞動力(男18—60歲,女18—55歲)每年不得超過10個標準工日。村民自願以資代勞的,需由本人或家屬提出書面申請,折資工日數不得超過7個。每個標準工日工價,廣元市、南充市、巴中市、阿壩州、甘孜州和涼山州等6個市(州)不得超過30元,其餘地方不得超過40元。各地要嚴格籌勞和以資代勞程式,防止以自願以資代勞名義變相向農民籌資,不需農民投工或農民投工難以完成的,不得籌勞;確需農民投工的,要按實際需要合理確定籌勞數量;自願以資代勞的,不得超過限額標準。
嚴格民主議事程式。一事一議建設項目和籌資籌勞具體數額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管部門複審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和納入財政獎補範圍,並在“農民權益義務監督卡”上登記。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等檔案規定,嚴格政策把關,加強監督檢查,做好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基礎性工作;要加強部門配合,加大獎補力度,完善獎補辦法,規範獎補工作,推進村級公益事業建設。
四、加大治理力度,解決突出問題
各地要根據農民負擔監管工作中反映出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農民負擔重點領域專項治理和重點地區農民負擔綜合治理,切實防止行業性、區域性農民負擔反彈。
對農民反映突出的、帶有行業共性的問題,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部門責任制,開展專項檢查和專項治理,解決本系統、本部門加重農民負擔的問題。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要堅持學生自願征訂教輔資料的原則,不得突破“一教一輔”;突出學生食堂的公益性,採取學校後勤大宗物資集中招標採購等方式合理控制飯菜價格,不得按學期或年度向就餐學生收取餐費。對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農民,除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農村居民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並按法律法規規定程式批准,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對辦理婚姻登記的農民,除收取婚姻登記證書工本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對生豬養殖戶,嚴禁在屠宰環節多收亂收費用,閹割、消毒等經營性服務收費要堅持“自願委託、有償服務”的原則。嚴格執行農業供水終端水價制度,不得突破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要在總結農業綜合水價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措施,降低農民水費支出。任何部門和組織,不得採取抵扣、代繳其他費用、搭車收費或配售商品等方式,截留農民的各種補貼補償、獎勵扶助等強農惠農富農資金。
對發生涉農負擔群體性案(事)件、嚴重違規違紀的地區,要開展農民負擔綜合治理,督促制訂治理方案,排查突出問題,限期整改到位。
五、加強監督檢查,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落實情況、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情況、涉農收費和價格政策執行情況、一事一議和財政獎補開展情況等開展年度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對發現的問題要跟蹤督辦。省上將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抽查,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檢查結果和查處情況。加大對涉及農民籌資籌勞事項的專項審計力度,及時公布審計結果,接受農民民眾監督。同時,暢通農民負擔信訪渠道,加強綜合協調,推動解決信訪反映的重點難點問題。
對抵扣、截留、挪用、套取國家強農惠農富農資金,超範圍超標準籌資籌勞、鄉鎮統籌使用或縣級集中管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資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補助資金,向農民、村級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亂收費、亂罰款和集資攤派等違規違紀行為,要堅決糾正、嚴肅查處,並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違規收取的款項,要堅決予以退還;對違規出台的收費檔案和項目,要堅決撤銷;對違規使用的農民勞務,按當地工價標準給予農民合理補償。
六、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農民負擔監管工作主要領導負責制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專項治理部門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堅持實行減輕農民負擔“一票否決”制度,保持減輕農民負擔的高壓態勢,做到思想意識不鬆懈、監管力度不減弱。建立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農民負擔監管機構,健全農民負擔監管體系,完善工作目標責任制度,形成上下聯動、部門協作、齊抓共管的監管工作格局。切實加強農民負擔監管隊伍建設,保證工作經費,確保農民負擔監管工作順利開展。加大對基層幹部的宣傳培訓力度,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掌握並妥善解決統籌城鄉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防止苗頭性、局部性問題演變成趨勢性、全局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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