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全域灌溉建設的意見
川辦發〔2011〕3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為努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增強農業發展後勁,切實保障城鄉飲水安全和糧食生產安全,實現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省政府決定我省在全國率先開展全域灌溉建設。現結合“再造一個都江堰灌區”規劃,就全域灌溉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再造一個都江堰灌區”規劃目標,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水利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1〕1號)精神,堅持大、中、小、微並重,蓄、引、提、攔結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高效配置,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同步保障生產用水、生活用水、生態用水,實現科學治水、科學用水、科學管水、優質供水、節約用水。通過在全省選擇10個縣(市、區)開展試點,帶動50個縣(市、區)全面推進,進而推動全省全域灌溉工作,爭取“十二五”期間建成一批實現全域灌溉的縣(市、區),全省水利現代化進程明顯加快。
二、目標任務
(一)全力保障農業生產用水。到2015年實現“再造一個都江堰灌區”規劃目標,全省耕地灌溉率、節水灌溉率和農村水利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在實現全域灌溉的區域,灌溉指標與管理要求符合《四川省全域灌溉技術與管理導則》相關規定。耕地灌溉率平原地區應不低於95%、丘陵地區應不低於85%、山區應不低於80%,節水灌溉率平原地區應不低於80%、丘陵地區應不低於70%、山區應不低於60%。
(二)基本解決農村生活用水。加快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全力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2015年基本解決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的飲水問題。在實現全域灌溉的區域,供水指標與管理要求符合《四川省全域灌溉技術與管理導則》相關規定,農村生活用水供水入戶率平原地區應不低於98%、丘陵地區應不低於95%、山區應不低於90%,集中供水率平原地區應不低於90%、丘陵地區應不低於80%、山區應不低於70%。
(三)不斷改善供水水質。加強供水水質保護,2015年年底前重點水庫、飲用水水源及備用水源水庫水質達標。全省生產、生活供水水質按功能達標。地表水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顯著提高。
(四)同步考慮發展提高。在圍繞農業生產用水、農村生活用水、農村水利管理核心指標建設集中推進的同時,同步考慮非農用水、水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水生態、污水處理、防洪、水土保持發展指標建設,著力解決發展提高問題。
三、工作措施
(一)工程措施。在保障生產用水方面,針對不同區域水資源條件、經濟社會和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工程措施。平原地區依託已成骨幹水源工程,著力抓好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加快末級渠系建設,努力擴大有效灌溉面積,積極發展節水灌面,建設旱澇保收高標準農田;丘陵地區在搞好現有水利工程配套挖潛的同時,針對性地建設一批抗旱水源和提蓄設施,形成“蓄引提攔結合,庫塘相連,溝渠相通,水系成網”,基本實現旱能灌、澇能排;盆周山區在充分發揮現有水利設施功效的同時,因地制宜修建一批“五小工程”,努力提高抗禦旱洪災害的能力。在解決生活用水方面,以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儘可能建設保障程度高的規模化集中供水廠,通過管網延伸解決生活用水供給問題,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地形地貌受限、人口分散、管網延伸確有困難的區域,通過小集中或打井、修窖等方式分散解決。
(二)管理措施。健全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確保工程建一處、成一處。深化國有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落實好公益性、準公益性水管單位的基本支出和維修養護經費。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職工的社會保險有關政策。健全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強化公益性職能,按規定核定人員編制,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加強農民用水戶協會建設,大力提高協會管理灌面占有效灌面的比例。
(三)保障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全局和戰略高度,把實現全域灌溉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一是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試點縣(市、區)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發展改革、財政、水利、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畜牧食品等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全域灌溉建設領導小組,大力推進全域灌溉工作。二是統籌規劃,科學發展。各試點縣(市、區)要以“再造一個都江堰灌區規劃”為指導,充實完善全域灌溉規劃體系,研究制訂推進建設的實施方案,認真落實各項政策措施。三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發揮政府在水利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將水利作為公共財政投入的重點領域。各級財政對水利投入的總量和增幅要有明顯提高,進一步提高水利建設資金在固定資產投資中的比重。建立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長期穩定增長的水利投入機制,鼓勵社會廣泛參與,引導民眾積極投資投勞,統籌資源,整合資金,突出整體規模效益。四是引入競爭機制,實行末位淘汰。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