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校長負責管理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工作。 第三十二條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學校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育事業費和基建投資,按國家規定執行。

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促進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內所屬的就業前的中等專業教育、中等技工教育和職業高中教育(以下統稱中等職業技術教育)。
第三條 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是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措施。各行各業、社會各種力量應共同興辦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實行多渠道、多形式的辦學體制。
第四條 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方向,培養有社會主義覺悟,有一定文化基礎、專業知識與技能,身體健康的勞動者。
第五條 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主要責任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統籌規劃、協調本地區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
第六條 實行“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的就業原則。凡社會招工,必須首先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不包分配的畢業生中按需擇優錄用。

第二章 學校設定、辦學形式和任務

第七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定,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證質量,積極發展。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定及其專業(工種)、規模的確定,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城市以適應提高企業技術、管理水平和發展第三產業的需要為主;農村以適應調整產業結構、發展鄉鎮企業、開展勞務輸出、推廣農業先進技術和促進農民勞動致富的需要為主。
第八條 設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有與學校性質、任務、規模相適應的領導班子、師資、經費、校舍、儀器設備、圖書資料、體育設施和實驗、實習場地。具體辦學條件和標準,按國務院教育部門或勞動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分別由省教育部門或勞動部門制定。基建項目的徵稅應與普通教育同等對待。
第九條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設定或撤銷,以及學校、專業的調整,省級部門和市、地、州、縣所屬的,分別經省級主管部門或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同意,省教育或勞動部門會同計經委、編委等有關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職業高中的設定、調整或撤銷,由辦學部門(單位)徵得同級計經委、編委等有關部門同意,報省教育部門審批。
成都市、重慶市所屬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的設定、調整和撤銷,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教育、勞動部門和各業務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可採取自己辦學、聯合辦學或委託培養的方式,舉辦中等職業技術教育。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舉辦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教學手段,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
第十一條 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努力實現國家規定的培養目標:中等專業學校培養具有一定專業理論知識和套用技能的中級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和其他專業人員;技工學校培養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中級技術工人;職業高中培養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中級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及其他從業人員。
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根據需要與可能,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術培訓,為經濟建設服務。

第三章 領導和管理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實行各級人民政府統籌領導,地方為主、分級辦學、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面向全省或跨地區的,由省人民政府統籌領導;市、地、州面向各縣或部分縣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統籌領導;面向本縣的由縣人民政府統籌領導。
第十三條 教育、勞動、計畫、財政部門在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各自的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
教育部門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工作,負責督促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綜合管理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高中,並對學校的教育質量進行檢查評估。
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就業方針,指導、協調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不包分配畢業生的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招生計畫;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技工教育,並對學校的教育質量進行檢查評估。
計畫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近期和長期初、中級專業人才需求預測,編制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年度招生計畫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計畫。
財政部門根據人民政府的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和實施步驟,負責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經費的安排,指導並監督有關部門和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多渠道籌集資金。
第十四條 辦學部門、單位,應為所屬學校提供基本辦學條件,提出招生計畫,檢查教育質量,幫助安排或推薦畢業生就業。
第十五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校長負責管理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工作。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校長,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職業技術教育事業,有教育工作經歷和一定的教育理論基礎,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並具有相當大學本科學歷或講師以上的任職資格。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校長的任免,主管部門須徵求同級教育部門或勞動部門的意見。

第四章 招生、就業

第十六條 中等專業學校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一般為三至四年;少數專業經省教育部門批准,可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一般為二年。技工學校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三年;少數專業(工種)經省勞動部門批准,可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一般為二年。職業高中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三年,農村的職業高中學制也可二年。
第十七條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的招生(含委託培養和自費生),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由教育、勞動部門按招生計畫和學生志願,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生按教學計畫修滿全部課程,經考試考核合格,報教育或勞動部門驗印後,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專業(工種)實行技術等級標準的,由市、地、州及其以上技術等級考核委員會會同或委託有關部門進行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十九條 屬於國家指令性計畫的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畢業生,其分配、錄用按國家規定執行,優秀學生應優先分配。
職業高中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不包分配的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
任何單位未經勞動人事部門批准,不得錄(聘)用未受過中等及其以上職業技術教育的人員從事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工作。
第二十條 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後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高中畢業生聘用為幹部的,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工資待遇執行;錄用為工人的,按技工學校畢業生的工資待遇執行。
對回鄉參加農業生產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農村招乾和基層經濟組織、鄉鎮企業增員時應優先聘用,有關部門在提供貸款和農用生產資料等方面應給予優先安排。

第五章 教 學

第二十一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必須把德育放在首位,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紀律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以教學為中心,堅持理論聯繫實際,重視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的教育,加強實踐性教學和技能訓練,增強學生的就業適應能力。
第二十三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通用專業應執行統一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還可結合學校特點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寫、使用補充教材。目前尚無統編教材的學科和專業,可根據本學科、專業的培養目標,暫自編教材或講義。
第二十四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積極進行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建立教學與生產經營、科學試驗、技術推廣、社會服務相結合的育人機制。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學實驗、實習基地。縣及縣以下舉辦的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的教學實驗、實習基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其他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學實驗、實習基地,由學校主管部門或聯辦單位提供。
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對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學實驗、實習,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實驗、實習條件和有關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育部門、勞動部門、教育研究機構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加強對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理論和教學實踐的研究。

第六章 教 師

第二十七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師,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二十八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文化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的教師,應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的學歷或同等學力、技藝性較強的專業課教師,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實驗、實習指導教師,操作技能應達到高級技工水平,並具有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學歷,也可根據需要聘請具有較高技藝的能工巧匠任教。
第二十九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配備和補充,從多渠道解決。專業課教師主要由辦學部門與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文化課教師主要由教育部門解決。經過主管部門批准,學校可直接向社會聘用教師,有關單位應予支持。
計畫、人事和教育部門在高等院校招生、分配中,須統籌安排職業技術教育所需師資。分配給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師,任何單位不得截留。省職業技術教育師範學院和有關大專院校應承擔為職業技術學校培養、培訓教師的任務
第三十條 建立教師考核制度,由教育部門和勞動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發給相應的證書,作為教師職務聘任和晉級的重要依據。
經考核未達到要求的教師,應有計畫地組織進修培訓,經進修培訓仍不合格的,應調離教學崗位。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辦學部門(單位)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認真貫徹知識分子政策,關心教師,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鼓勵教師努力工作,不斷提高其思想、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二條 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學校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育事業費和基建投資,按國家規定執行。堅持經費與事業發展掛鈎的原則,按國家計畫的在校生人數核撥經費;未達到計畫招生人數的,按實際人數核撥經費。
城市職業高中的教育事業經費,教育部門舉辦的,列入區、縣(市)財政預算;教育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舉辦的,財政部門撥給普通文化教育經費,聯合辦學單位撥給專業教育經費;勞動部門舉辦的,應納入國家計畫,按國家規定執行;其他部門、單位或個人舉辦的,自行解決。
農村職業高中的辦學經費,按規定從國家撥給教育事業費列支外,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財力的可能和從農村教育費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補充。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社會力量集資辦學。
第三十四條 在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和辦學部門(單位)行政事業費或經營收入增長的同時,應保證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經費和在校學生人均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各級財政部門和辦學部門(單位)應根據財力和辦學需要,安排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專項補助。
第三十五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應交納學雜費和專業技能學習費,其標準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教育、勞動部門制定。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接受委託培訓生,按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六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積極開展勤工儉學活動,並可結合專業開辦小型工廠、農場及其他服務性企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予扶持,其收入應按國家規定減免有關稅收。
第三十七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對各項經費必須嚴格管理,遵守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禁止貪污、挪用和揮霍浪費。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認真貫徹本條例,對中等職業技術教育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由教育部門或勞動部門視其情況,或責令補辦手續,或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追究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辦學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所發畢(結)業證書不予承認。
未經批准擅自調整、撤銷職業技術學校的,由教育部門或勞動部門責令其恢復;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辦學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
第四十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經檢查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門或勞動部門應視情況給予限期充實、整頓、停止招生直至停辦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濫發畢(結)業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的,由教育部門或勞動部門責令收回,並由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以辦學為名騙取錢財、非法謀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教育部門或勞動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截留、挪用或貪污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經費的,由主管部門責令糾正並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侵占或破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校舍、設施、實驗、實習場地及其他財產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歸還或賠償經濟損失,並可處以罰款;未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私自將學校的校舍和場地移作它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歸還,並沒收其所得收入;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辱罵、毆打、傷害教師或尋釁鬧事擾亂教學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聯合辦學單位中任一方擅自中止契約不履行義務的,由批准辦學的單位予以糾正;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中止契約的一方負責賠償。
第四十五條 招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糾正;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六條 罰款一律交同級財政,並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部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結合民族地區特點,制定實施本條例的變通辦法,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五十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按職責分工,分別由省教育委員會、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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