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曉玲案

2010年6月24日下午,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在網際網路上引起廣泛關注的“閩清嚴曉玲遭輪姦致死”事件調查情況。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劉明說,根據警方的鑑定結論,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輪姦致死問題。

概述

福州閩清女子嚴曉玲2008年2月11日離奇死亡,福建警方鑑定其為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剋死亡。然而,嚴曉玲之母林秀英堅持認為其女兒是被強姦致死,並多次上訪。三網民炒作《“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
二00八年二月十一日晚十時許,閩清警方接到閩清縣醫院報警稱,一男子背著一女子到該醫院要求救治,隨即離開,該女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警方調查,三十三歲的聶志雄已婚,為吸毒人員,二00七年底與嚴曉玲非法同居於梅城鎮南北大街四十號某套房。警方傳喚了死者生前接觸的對象五人,證實二月十日晚,嚴曉玲離家和聶志雄到梅城鎮麗歌KTV娛樂,直至凌晨一時許才回租住處,聶、嚴二人睡一張床,聶的兩位朋友睡另一張床。次日凌晨二時許,嚴曉玲開始肚子疼,多次到衛生間嘔吐、拉肚子,並服用胃藥。當晚六時許,聶志雄外出喝酒,留下林某健在租住處照顧嚴曉玲。直至晚上十時許,林某健發現嚴曉玲表情痛苦,便將她送到醫院。十二日,嚴曉玲家屬提出對屍體進行解剖檢驗的申請。三月三日,福建省公安廳作出輸卵管妊娠並破裂的病理診斷,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檢血液中未檢出毒物和送檢陰道內容物未見人的精子結論。由此,閩清縣公安局作出法醫學鑑定結論: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剋死亡。
母親林秀英對法醫檢驗結果極為不滿,以公安部門法醫鑑定有誤、聶志雄和公安局要賠償等為由多次上訪。二00八年四月以來,警方多次以書面的形式向林秀英作出答覆: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輪姦致死問題,不能立為刑事案件;關於賠償問題,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渠道向法院提出。

案件實情

嚴曉玲案嚴曉玲案
2008年2月11日晚10時許,閩清縣公安局接到縣醫院報警稱:一男子背著一女子到縣醫院急診室,要求醫生救治,隨即離開。該女子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死亡。
閩清縣公安局立即組織民警趕往縣醫院了解情況。經醫生介紹,死者系宮外孕造成大量出血死亡。當晚11時許,死者母親林秀英聞訊趕到急診室對死者進行辨認,確認死者系其女兒嚴曉玲。
2008年2月12日,嚴曉玲家屬向縣公安局提出對嚴曉玲死因進行解剖檢驗的申請。當天中午,閩清縣公安局法醫在縣醫院對嚴曉玲進行解剖,發現死者體表無明顯損傷,未見皮下出血,體內無骨折,後提取死者心血、陰道內容物、子宮及雙側輸卵管等體內器官分別送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與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作進一步的病理學、理化和生物物證檢驗。
2008年3月3日,省公安廳作出輸卵管妊娠並破裂的病理診斷,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檢血液中未檢出毒物和送檢陰道內容物未見人的精子結論。由此縣公安局作出法醫學鑑定結論: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事後,林秀英對省、市、縣法醫檢驗結果極為不滿,以公安部門法醫鑑定有誤、聶志雄和公安局要賠償等所謂理由,多次上訪。縣委、縣政府和縣公安局等單位和和部門高度重視,組織有關人員20多次登門做林秀英的思想教育工作。
2008年4月以來,縣公安局根據調查取證的情況和省、市、縣法醫檢驗結果,多次以書面的形式向林秀英作出答覆:一是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輪姦致死問題,不能立為刑事案件;二是關於賠償問題,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渠道向法院提出;三是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公安機關可以幫助信訪人通過黨委、政府尋求解決。

網友誹謗

2009年11月11日一審時,死者嚴曉玲的母親林秀英手舉訴訟材料。2009年11月11日一審時,死者嚴曉玲的母親林秀英手舉訴訟材料。
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瓊聽了林秀英及其兄林愛德講述嚴曉玲死亡的相關情況,看了嚴曉玲死亡的法醫鑑定等材料後,著手杜撰了《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一文。
文章中捏造了虛假的事實:
1、“閩清縣醫院對面的縣文化館裡的‘麗歌’KTV,系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兼梅城刑警隊隊長林某某與治安科科長盧某某和縣檢察院塗檢察官夥同一個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脫打擊的黑社會頭目聶某某合夥開辦的,這家娛樂場所以販賣K粉、介紹賣淫、脅迫賣淫、收取提成等為手段牟取暴利”;
2、“2007年農曆臘月28日晚,嚴曉玲被聶某某等10多個同夥帶到一個名叫‘台山’的別墅過年”;
3、“嚴曉玲早已被有執法權力背景的聶某某等所控制”;
4、“本人聽到醫護人員的議論‘這個女孩死的太慘太慘’、‘連短褲、胸罩都沒穿’、‘陰道口張開很大無法收縮’、‘陰道內還有精液’、‘至少五六個以上輪姦甚至死後還奸屍’ ”;
5、“聶某某父親說嚴曉玲系遭8人輪姦致死”;
6、“聶某某一夥連同兩名警察突然出現在晝夜不安的林秀英面前”;
7、 “林秀英請求辦案民警魏某某將其親眼所見女兒會陰部撕裂狀以及手腕上的抓痕寫進筆錄,魏某某卻以‘這是檢查拳打傷和刀砍傷的,不是檢查陰道口和手指紋的’為由拒絕記錄,魏某某強行抓起林秀英的手在其編造的筆錄上一陣亂按,隨後被告知嚴曉玲死於宮外孕等等。”
8、 “自從這家KTV創辦以來,這個縣城就時常出現無名女屍”。
2009年6月22日晚,被告人范燕瓊將該文章發布到境外網站,不久,該文在“博訊”、“參與”等境外網站上被更名為《閩清“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下稱“網文一”)的帖子。“網文一”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後,被國內外多家網站紛紛轉載,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攻擊、謾罵、詆毀被害人塗某某、林某某、聶某某等人。福州市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經過認真調查核實,發現被告人范燕瓊所寫的“網文一”虛構事實,純屬捏造。6月24日,福州市有關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事件真相。
2009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游精佑在“凱迪網”看到了“網文一”後,與被告人吳華英策劃將林秀英、林愛德接到游精佑馬尾家中製作視頻。在製作視頻時,其朋友郝剛打電話告知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福州市有關部門關於嚴曉玲死亡的新聞發布會公布的內容與網路文章出入很大,並提醒二人應慎重。但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仍將“網文一”文章、嚴曉玲死亡照片以及林秀英兄妹在口述時製作成視頻,以“訴說”為標題發到“土豆網”上,並傳送給網友郭寶鋒等多人,並要求這些網友協助將視頻發布到網際網路上,有意識地廣泛傳播,進一步對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損害。後由網友將該視頻傳送到境外網際網路站上。之後,該視頻又被冠以“嚴曉玲被輪姦致死,家人哭訴悲慘經歷”等標題,發布在“博訊”網等網站上。
20096月26日上午,被告人范燕瓊接到林秀英電話,稱“閩清公安局邱某某帶人到其家中嚇唬她”。被告人范燕瓊馬上就杜撰了一篇題為《閩清公安局邱某某等十幾個領導幹部恐嚇嚴曉玲母親林秀英》(下稱“網文二”)的文章,捏造了虛構的事實:1、“2009年6月25日,閩清縣梅城鎮陳某某與縣公安局邱某某和縣政法委陳某某等十幾個領導幹部以及官方派遣的記者到林秀英中恐嚇。”;2、“公安局邱某某先是大罵網路對嚴曉玲遭輪姦施暴致死的空前報導,緊接著就對林秀英及其家人恐嚇道:‘要把你和你的丈夫(林斯購)一起抓去勞教!’”;3、“梅城鎮陳某某更是從頭至尾的怒罵林秀英,甚至惡狠狠地沖林秀英叫囂:‘事情搞的這么大,你要負完全責任!’”後將該文傳送到境外網站和博訊網編輯蔡楚的信箱上。其行為使被害人邱某某、陳某某等人的人格受到嚴重損害,名譽受到嚴重破壞,嚴重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並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宣判

經過認真嚴密審理後,2010年4月16日上午,馬尾區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宣判,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范燕瓊有期徒刑二年,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有期徒刑各一年。
2010年6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通過網路誹謗他人案二審公開宣判,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一審以誹謗罪分別判處范燕瓊有期徒刑二年,游精佑、吳華英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決。

專家熱評

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石義彬:網路熱點事件之所以“熱”,是因為相比傳統媒體,網路的匿名性削弱了道德法規的約束力,人們得以更大膽、更自由地表達;網路突破地域限制,具有全球性,因而網路輿論的影響面更大,進而帶來更多不確定性。
在這種情況下,當一個熱點事件發生後,如果政府部門對這些事件採取“遮遮掩掩”的態度,只會讓謠言愈演愈烈。而不明真相的人們自然會在網上發出質疑的聲音,進而可能聽信、傳播不準確的信息。
蘭州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石束:對謠言傳播的遏制,是要有科學準確的信息從更權威更可信的渠道傳播出來,並在傳播範圍和力度方面勝過謠言本身,這個工作應該由政府和媒體來完成,“作為社會的管理者,政府有責任和義務,在第一時間裡,通過調配社會資源,對事件進行調查,作出應對措施,並將所有信息通過媒體進行公布。”
當代文化研究專家、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張檸教授:網路作為公共傳播媒介就如同供人走的街道,街道上有好人也有壞人,網路也如此,有有益的信息也有不良的信息。作為20世紀後期興起的網路傳播媒介,網路所起的作用是利大於弊的,它為人們的教育、工作、生活等提供了大量有益信息,使得人們生活等方面更便捷。
對於網路發帖,論壇版主都在按要求實行輪班監管。他說,版主在看待一則帖子時,應以“公民無罪”的態度去介入。如果帖子是真的,當然可以起到良好的監督作用;如果帖子是假的,公安機關會根據相關法律追究發帖人的法律責任,比如“嚴曉玲”事件中,發帖人發布虛假信息,公安機關就可以追究其責任。

律師觀點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卓:從發布信息者公布的內容上看,裡面許多事實與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完全不符,有些則是憑空捏造。發布者的行為已經對當地警方造成了惡劣影響,從這個角度上看,其行為已經構成誹謗罪。
在網路上發布不實信息,且已造成不良影響,對受害方的名譽構成負面影響,可以追究發布者的民事責任。如果發布者為了引起網民關注,或為了表達對他人不滿而惡意捏造事實,並對他人造成嚴重影響,則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可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其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范的辯方律師認為,“嚴曉玲被強姦致死”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范燕瓊3人的行為並不構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之罪。范燕瓊只是為林秀英的上訪代書。代書者沒有能力去核實事實真相,“如果要代書人核實,那么寫上訪控告材料內容不實的,是不是都應該追究法律責任?”辯護律師還認為,范燕瓊等三人為林秀英寫材料、拍視頻,並通過網際網路傳播,只不過是想引起政府的重視,並沒有誣陷他人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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