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慈善總會

嘉興市慈善總會,成立於1994年8月。到目前為止,全市五縣(市)兩區都已成立慈善總會,鎮、街道也基本建立慈善分會或工作站。

機構簡介

嘉興市慈善總會,成立於1994年8月。到目前為止,全市五縣(市)兩區都已成立慈善總會,鎮、街道也基本建立慈善分會或工作站,慈善組織網路已初步建成。市慈善總會現有理事161名,常務理事74名,正副會長26名;下設辦事機構秘書處以及南湖、秀洲、經濟開發區、港區四個慈善分會。
全市慈善機構在省慈善總會的指導下,在全市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積極推動和支持下,開展了以募捐、救助、宣傳為重點的各項工作。截止到2007年底,全市慈善資金累計已達31011萬元,本會累計達6690萬元。幾年以來,全市慈善機構開展了多形式多內容的救助活動,累計救助資金支出達6766多萬元,受助困難民眾8.85萬人次。隨著慈善資金不斷增強,全市慈善救助力度也逐年加大,從2002年救助支出只有百萬元到2007年救助支出超2500萬元。幾年來,開展了積極有效的慈善救助,取得了顯著成效,社會影響日益增強,體現了慈善救助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全市慈善機構始終堅持以“依靠社會辦慈善,辦好慈善為社會”的原則,關心弱勢群體,做好慈善工作,較好地發揮了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為構建和諧嘉興做出了貢獻。地址:浙江省嘉興市吉楊路418號

機構章程

嘉興市慈善總會章程
(2009年4月30日嘉興市慈善總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全稱為“嘉興市慈善總會”(以下簡稱總會)。
第二條 總會是在嘉興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為動員社會各界力量,開展扶貧幫困,興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總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互助濟困的道德風尚,團結社會各界熱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的團體、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外、港澳台人士,發揚人道主義精神,開展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推進社會文明和諧。
第四條 總會的主管部門為嘉興市民政局。總會接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和省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總會地址:嘉興市吉楊路41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總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宣傳工作,引導社會各界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的關心和支持;
(二)總結舉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的經驗,研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工作的理論,促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的發展;
(三)開展與國內外熱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的各界人士、國際社會福利慈善組織、港澳台地區社會福利慈善團體的友好往來和相互合作;
(四)組織實施社會募捐活動,接受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捐贈人委託辦理或合作興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項目,並提供諮詢、策劃等服務;
(五)組織開展社會慈善救助活動,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
(六)建立義務工作者(以下簡稱義工)組織,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義工精神,逐步擴大義工服務隊伍,拓寬義工服務領域,努力提高義工服務水平,為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作貢獻。
義工分會為本會的下屬機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理事成員單位均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總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總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總會的意願;
(三)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入會;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總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總會活動;
(三)有對總會的監督權和建議權;
(四)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各種社會活動的權利;
(五)有優先給予合作和資助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和執行本會的各種規章和決議;
(二)維護總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志願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社會和慈善活動;
(四) 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總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總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勸其退會或除名。
第十四條 理事調離嘉興市行政區域,理事職務自行終止。
第十五條 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作出顯著成績的會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總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總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退會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總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總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總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總會會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會長為總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總會會長(主持工作的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總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總會建立會長日常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總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組成,處理總會日常重大事務。
第二十七條 總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條 總會經費的來源:
(一) 社會各界(包括團體、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二) 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的捐贈;
(三) 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 國際友好團體及人士的捐贈;
(五) 興辦各項慈善服務事業收入;
(六) 慈善本金的增值收入;
(七)會費收入;
(八) 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九條 經費使用:
(一)符合本會宗旨的慈善救助項目的支出。
(二)按照捐款人意願實施定向救助的項目費用支出。
(三)舉辦和資助社會慈善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
(四)必要的宣傳策劃、表彰獎勵和必要的管理經費等。
第三十條 總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總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總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離崗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總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總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總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總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純公益類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 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總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總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總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二條 總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總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總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嘉興市慈善總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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