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獻身於我國的教育事業,表彰他們在我國教育事業中作出的顯著成績,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我國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均可依照本辦法予以嘉獎。
第三條 國家對長期從事教育工作並作出顯著成績的教師,頒發“全國優秀教師獎章”和相應的證書;其中貢獻較大者,頒發“人民教師獎章”,授予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待遇)和相應的證書。對作出顯著成績的教育管理人員、服務人員頒發“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獎章”和證書,其中貢獻較大者,並授予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和相應的證書。
第四條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獻身於人民的教育事業中堪稱表率,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嘉獎:
1.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教育思想端正,關心學生德、智、體、美全面成長,在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的;
2.在完成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中積極改革、勇於探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有突出成績的;
3.在學校管理和服務、學校建設方面有突出成績的。
第五條 “人民教師獎章”、“全國優秀教師獎章”和“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獎章”以及相應的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或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委託地方人民政府授予。
第六條 設立或出版嘉獎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光榮簿,記載他們的名字和業績,並通過適當的形式予以宣傳;發給受表彰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金並在組織參觀、休養等活動時予以優先。
第七條 表彰全國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會同人事部、全國教育工會統一組織領導。負責分配獎勵名額,確定獎勵形式,審定“人民教師獎章”、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全國優秀教師獎章”和“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獎章”獲得者人選。
第八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會同人事部、全國教育工會根據需要組織嘉獎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評審工作,負責評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申報嘉獎的人選,其重點是評審“人民教師獎章”獲得者和授予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的人選。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教育工會負責本地區全國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組織評審和申報工作。各地的表彰工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條 嘉獎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國家每兩年進行一次,每次評獎活動在該年2月份開始,5月底前各地將申報材料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在當年教師節前,國家教育委員會會同人事部、全國教育工會和中國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舉行頒獎儀式,對“人民教師獎章”、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全國優秀教師獎章”和“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獎章”獲得者進行嘉獎。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國家教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