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與單純交付
轉讓匯票,背書不是惟一可行的途徑。匯票也可以通過單純交付的方式轉讓,以體現其流通便利的優勢。,此所謂交付,是指持票人將匯票交與他人占有以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此種交付的作用僅僅在於轉讓匯票,與其他票據行為中伴隨的交付行為不同,為區別二者,前者常被稱為單純交付。因為背書中的交付行為,僅僅是一種簡單的轉讓匯票權利的方式,持票人如果要將其所持有的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只須將此匯票交付給他人,根本無需在匯票上作任何記載。匯票的接受行為本身就是匯票票據權利的標誌,取得匯票的受讓人因為接受交付而成為票據權利人。不難理解,記名匯票不可能採取單純交付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除非記名匯票上出現空白背書的情況,除此之外,單純交付的匯票轉讓方式還可以適用於無記名票據。規則的設定總是在安全和效率中間尋找平衡點。同樣,單純交付雖然簡單易行,但對交易的安全性保障並不足夠。因為匯票上不必作任何記載,因此根本無從查出匯票在流通的過程中曾經輾轉落入過何人之手。
我國不允許發行無記名匯票,對空白背書也是持禁止性態度,這等於從法律上否定了“單純交付”可以作為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方式,亦即單純交付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從“單純交付”轉讓匯票權利的後果來看,可以把單純交付看成是可以發生一般債權轉讓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然而,“單純交付”並非票據行為的一種,因其並不具備票據行為的文義性和要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