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資金信託

單位資金信託是單位或主管部門,將長期不用的各種基金、利潤留成、稅後積累等,通過委託金融信託機構代為經營管理,以取得收益的業務。

主要做法

1、協定
委託方與金融信託機構雙方經洽談,同意辦理資金信託後,以書面協定,或由委託方出具授權證書經金融信託機構以書面確認受理的方式。協定書或授權和確認書的內容應寫明:信託金額、起止日期、收益率、收益方式、受託方的勞務費及其收取方式,雙方的責權與違約責任等。
2、開戶
委託方在與金融信託機構達成協定後,應在金融信託機構開立“單位資金信託”帳戶,並預留印鑑。
3、劃款和落實款項用途
開戶後,委託方即將款項劃入金融信託機構帳戶;金融信託機構收帳後,應向委託方開出“單位資金信託受益憑證”。金融信託機構同時應立即落實款項用途,是貸款、投資,還是拆借、購買有價證券等,並且從產生收益之日起為委託方計算其應得收益。金融信託機構也可以與委託方協商此落實用途工作時間,一般不應超過7天。
4、收益和勞務的計算與支付
金融信託機構向委託方支付的平均收益率,略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收益率加勞務費率,應與營運資金獲得收入基本相等。勞務費多少,可由雙方自行商定。目前中國金融管理部門尚無統一規定。支付方式可按月、季、年度支付,也可到期後一次歸還資金及收益。
5、單位資金信託不允許提前支取
如果委託方臨時急需用款,可以憑“單位資金信託收益憑證”向受託的金融信託機構辦理抵押貸款。待委託方還清抵押貸款後,將“受益憑證”歸還委託方。
6、單位資金信託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
期滿後,委託方收回原信託資金的手續是:將“受益憑證”及預留印鑑交受託金融信託機構,經核對無誤,金融信託機構將原信託資金及其應得收益劃回委託者的銀行帳戶。委託方也可以重新約定期限,由雙方簽訂“延期協定”作為原協定的補充等方式繼續信託。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