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民政局

商洛市民政局是商洛市主管民政的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

(一)編制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定全市民政工作的實施意見及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對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擬定全市救災減災工作的政策辦法,承擔全市災民生活救助工作,實施減災計畫,開展減災合作與交流。

(四)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定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五)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全市城鄉社區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

(六)負責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市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八)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九)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工作;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分配、監督和管理。

(十四)負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政務工作;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接待、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辦理工作;負責重要決定事項的督辦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職級晉升、考核獎懲、教育培訓、財務統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及機關後勤事務管理工作。

擬定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有關民政方面規範性檔案的草擬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備案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系統法制教育、宣傳和培訓工作;承擔民政理論研究和調研工作。

(二)民間組織與地名管理科

貫徹實施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登記管理辦法;負責管轄許可權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擬定全市行政區域和地名規劃;負責縣級以下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負責市際和市內行政區域界線聯檢和邊界爭議的調處。

(三)救災救助科

負責全市救災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救災捐贈和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監督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管理、分配;負責災情信息管理工作;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減災工作的監督管理;擬定減災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市內外減災合作與交流;承辦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代儲工作;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扶持保護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工作;負責全市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推進全市養老服務工作;擬定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審核工作;擬定全市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全市社會慈善、社會捐助、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負責全市城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定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貫徹實施中、省社會救助政策規定,制定實施辦法;負責省、市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督管理;承擔全市城市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工作。

(五)民政事務科

指導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定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村務公開和換屆選舉工作;擬定城鄉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基層民眾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擬定婚姻登記、兒童收養規定並指導實施;指導婚俗改革工作;承擔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記及涉外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收養登記信息管理工作。

(六)優撫安置科

貫徹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退伍士兵精神病康復醫院、烈士陵園的管理工作;負責退役軍人的傷殘等級審核工作;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雙擁模範城(縣)、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審及相關推薦工作;負責與駐軍單位的聯繫;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城鎮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擬定全市安置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工作,負責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承擔市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民族宗教科

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利,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負責協助擬定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規劃,督促檢查規劃實施情況;擬定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和協調的事務;推動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搞好民族團結進步活動。

(八)殯葬管理科

擬定殯葬管理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市殯葬改革工作;負責殯葬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直屬單位

商洛市老齡辦公室、商洛市社會福利院、商洛市社會福利廠、商洛市民政局復退軍人精神病醫院、商洛市有獎募捐辦公室、商洛市烈士陵園管理所、商洛市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中心、商洛市軍乾所、商洛市軍休中心、商洛市臥龍山公墓管理所、商洛市低保辦。

領導簡介

姓名:閆林虎

簡介:男,漢族,1954年2月生,商洛洛南人,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72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本科學歷,現任商洛市民政局局長、黨組書記。

姓名:陳朝權

簡介:男,漢族,1954年9月生,商洛丹鳳人,1973年3月參加工作,1973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本科學歷,現任商洛市民族宗教局局長,商洛市民政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姓名:侯惠邦

簡介:男,漢族,1966年7月生,陝西漢中人,1983年10月參加工作,1987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現任商洛市民政局副局長

姓名:張懷山

簡介:男,漢族,1958年9月生,商洛洛南人,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7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專學歷,現任商洛市民政局紀檢組長。

姓名:楊東玉

簡介:男,漢族,1955年9月生,商洛商州人,1976年1月參加工作,1979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本科學歷,現任商洛市民政局副調研員。

辦事指南

農村醫療救助

一、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範圍

農村醫療救助是將農村五保對象、貧困戶、重點優撫對象等困難群體作為救助對象,根據本地經濟條件、醫療救助資金總量、困難民眾的支付能力和基本醫療需求等開展的住院救助、門診救助和資助參險的救助體系。根據《商洛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規定,符合救助標準的困難群體可直接申請醫療救助。

二、農村醫療救助辦法

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區,資助該縣區所有五保戶繳納應負擔的籌資部分,幫助其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因患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對於其他農村貧困戶,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具體的救助標準和比例由各縣區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救助人數及醫療費實際支出數額等因素確定。對特殊困難人員,可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標準。

三、申請、審批程式

農村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申請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分散供養和集中供養的五保戶,由所在地村委會或敬老院直接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報縣(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簽注理由後逐級退回申請人。

四、農村醫療救助年封頂線

農村醫療救助年封頂線是指醫療救助能夠給申請人一年內最大救助標準。救助標準和比例由各縣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救助人數及醫療費實際支出數額等因素確定。

地 區 年封頂線(元/年)住院救助
商州區 5000
洛南縣 5000
丹鳳縣 3000
商南縣 5000
山陽縣 10000
鎮安縣 3000

農村低保

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範圍及保障標準

農村低保的範圍是農村貧困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家庭。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農村低保標準,按照能夠維持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進行確定,並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狀況適時進行調整。我市農村低保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省政府確定的指導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財力狀況以及縣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我市目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統一為人民幣1196元/年人,自2009年7月開始執行。

二、農村困難居民如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也可受理申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 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後提出初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接到申請後的20個有效工作日內將核查意見及相關材料報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自接到核查意見後的20個有效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納入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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