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能
(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訂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訂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負責全縣救災減災工作。擬訂救災減災工作的政策;負責核查、上報、發布災情,申報、接收、管理、下撥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接收、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承擔災民生活救助工作。
(四)承擔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職責。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農村五保對象的生活保障工作。
(五)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
(六)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縣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八)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九)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優撫撫恤工作。貫徹國家的優撫政策和法規,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承辦革命烈士的報批和褒揚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分配、監督和管理。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職責,山陽縣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救災救助股、優撫安置股、民政事物股,婚姻登記處。(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信息傳達、檔案起草、統計報表、機要、保密、文檔管理、安全、信訪、維穩、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自動化、會務、接待、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資福利、職級晉升、考核獎懲、教育培訓以及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落實機關各項制度、會議決定事項、領導批示、縣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擬訂和審核備案工作;負責編制民政事業經費預算、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部門法制、依法行政、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政理論研究和調研工作。
(二)救災救助股。
負責全縣救災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負責核查、上報、發布災情,申報、下撥、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擬訂減災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接收、指導社會募捐工作,承擔縣社會募捐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訂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及農村五保對象的生活保障工作;負責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督管理;承擔全縣城鄉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扶持保護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老年人、孤兒和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全縣社會慈善、社會捐助、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指導縣老齡辦、縣救助站工作。
(三)優撫安置股。
貫徹執行國家雙擁、優撫、安置的政策和法規,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雙擁模範縣、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申報推薦工作,負責與駐軍單位的聯繫;負責現役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和烈士家屬的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致殘等級評定的核查申報工作;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涉軍維穩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縣烈士陵園管理所、縣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所工作。
(四)民政事務股。
指導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村務公開和換屆選舉工作;擬訂城鄉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基層民眾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擬訂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登記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管轄許可權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擬訂殯葬管理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殯葬改革工作;擬訂全縣行政區域和地名規劃;負責縣級以下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縣際和縣內行政區域界線聯檢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負責協助擬訂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規劃並督促實施,擬訂少數民族居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引導、指導、促進宗教和宗教團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加強各民族和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搞好民族團結進步活動。
(五)婚姻登記處。
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宣傳和貫徹執行《婚姻法》,倡導文明婚俗;擬訂婚姻登記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辦理管轄權內結婚登記、離婚登記、補發婚姻證書、婚姻登記狀況證明書業務;負責撤銷無效婚姻;負責全縣婚姻登記信息和檔案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