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轉讓

商標權轉讓

商標權轉讓契約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根據自己的意志,按一定的條件,並通過必要的形式將其擁有的商標專用權轉移給他人所有並由他人專用的契約。

(圖)商標權轉讓商標權轉讓

商標權轉讓是指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人將部分或全部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權利轉讓過程。

主要事項

(圖)機關機關

轉讓人保證自己是商標的所有人,說明在簽約前曾向哪些人發放過何種類型的商標使用許可,以及原使用許可契約中對商標權所有人之義務的規定。如果原使用許可契約規定商標權所有人不得將其商標權轉讓他人,則商標權人就沒有資格訂立轉讓契約。如果轉讓人將其在一切取得了註冊或申請了註冊的國家中的商標權全部轉讓,則轉讓人還應保證到簽約時為止已經在尚未批准其註冊的國家履行了一切註冊申請手續,且有關申請尚未被駁回。轉讓價格。轉讓後,受讓人的權利範圍。如果轉讓方轉讓其在一切國家註冊或申請註冊的全部商標權,則雙方還應約定在所轉讓的申請案被批准後,受讓方享有全部專有權。如果轉讓人將按期收回商標權,則應約定轉讓期限。如果要求受讓人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的質量,則轉讓人應按約定提供生產有關商品的(技術決竅)、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法商品維修法及有關的技術服務。轉讓人保證在契約有效期內和在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不對與受讓人的商品相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轉讓的商標。受讓方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商標權而一同提供給受讓方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所轉讓的商標名稱、樣式,註冊國別、註冊號,下一次應續展的日期,該商標取得註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以及它們的具體名稱。如果轉讓方轉讓其在一切國家註冊或申請註冊的全部商標權,則契約中還應列明已批准註冊的國家的名稱,已受理註冊申請的國家的名稱,以及註冊商標和擬申請註冊的商標所包括的有關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具體名稱。

手續辦理

(圖)商標權商標權

備案手續由哪一方當事人辦理。中國《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應當報商標局備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但有些國家的商標法規定應對使用許可契約辦理註冊手續,所以在外國的商標使用許可契約中還常有規定辦理契約註冊手續的條款。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許可方具有外國國籍。被許可方具有中國國籍,則在該外國的契約註冊手續或備案手續應由許可方負責辦理。為防止因發放商標使用許可而產生的欺騙性後果,契約應規定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應不低於許可人的相同商品的質量。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許可人既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被許可人有義務接受許可人的監督,並有義務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為保證商品質量,雙方還應約定其他的有關措施,如許可人向被許可人提供樣品、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等。此外,雙方還應約定有關的保密義務

注意問題

(圖)商標權轉讓商標權轉讓

第一,商標權是有期限的,因此,在訂立商標權轉讓契約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契約之前,應先審查作為契約標的的商標專用權是否還在其有效期內,有效期還有多長,是否辦理了註冊商標續展手續等。這是為了防止某些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等將已不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即沒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欺騙對方。

第二,商標權轉讓必須按著法律規定的方法、程式進行、不得自行轉讓。

第三,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契約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契約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並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第四,轉讓人用藥品菸草製品以及其他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註冊商標,受讓人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檔案:對於受讓人用藥品註冊商標的,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檔案;對於受讓捲菸、雪茄菸和有包裝菸絲的註冊商標的,應當附送國家菸草主管機關批准生產的證明檔案;對於受讓其他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註冊商標,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明檔案。

第五,許可他人使用人用藥品、菸草製品以及其他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註冊商標的,在將許可契約副本交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檔案或者國家菸草主管機關批准生產的證明檔案,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明檔案。不提供上述批准證明檔案,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商標局責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證明檔案時,視為被許可人主體不合格,商標權使用許可契約無效。

第六,在簽訂商標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契約時,應審查對方是否具有相應資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按照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對等原則可以成為商標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契約的主體。對於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相對人不得與之簽訂商標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契約;如果簽訂手續已辦理完畢,則該契約應為無效契約或視為根本未成立的契約。

遵循原則

(圖)商標權轉讓商標權轉讓

第一,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訂立的商標權轉讓契約和商標權使用許可契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契約的任何一方都應認真、全面地履行契約中規定的義務,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轉讓註冊商標契約的受讓方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得以註冊商標為自己製造、銷售偽劣商品作掩護。

第三,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第四,商標權使用許可契約中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否則,許可人有權中止商標權使用許可契約。

第五,商標權轉讓契約的轉讓人在契約有效期內和在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不得對與受讓人的商品相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轉讓的商標,除非與受讓人訂有商標權使用許可契約。否則,受讓人有權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起訴原商標權轉讓契約的轉讓人。

第六,如果被許可人通過商標權使用許可契約取得獨占性的商標使用許可,則許可人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許可人也不得再許可其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如果被許可人通過商標權使用許可契約取得的是非獨占性的商標使用許可,則許可人不僅自己仍對其商標享有使用權,而且還可以向任何第三人發放同樣的非獨占性商標使用許可。

第七,商標權使用許可契約中的被許可人不得自行允許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除非有商標所有人即商標權使用許可契約中的許可人的明確授權。

第八,商標權轉讓契約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契約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上述途徑皆行不通的,通過訴訟最終解決。

第九,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商標權轉讓契約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契約爭議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契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