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分類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應查處下列商標侵權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包括但不限於: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於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2.商標侵權投訴應提交的材料
1、投訴書:應列明投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繫電話、商標權利情況;(有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列明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電話);被投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侵權事實及相關情況;投訴的法律依據和要求及投訴日期。
2、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商標註冊證及複印件。
4、侵權證據:包括侵權的實物、商標標識、有關票據、照片等。
5、代理委託書。
國內商標註冊人可以委託他人投訴,但應提交由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商標代理組織投訴的,應出示能證明該組織具有代理資格的有效證件;
國(境)外商標註冊人要求保護其商標專用權的,應委託國家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投訴,並提交中文投訴檔案及經認證或公證的代理委託書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本文中所含的附屬檔案: